2024年開魯阻攔農民春耕事件

2024年開魯阻攔農民春耕事件

2024年4月,中國三農發布不斷接到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網友的來信,說有人強力阻止他們下田耕種,他們為此心急如焚。村民問村幹部自己犯啥法了又交的是什麼錢,村幹部卻說“110來又能咋地,上邊讓我斂錢我就斂錢!”此外,建華鎮還有鎮幹部阻止農民耕地,強力要求扣車。該鎮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員紀雲浩在報導中稱:“別找我,我不懂法!”

2024年4月23日,開魯縣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回復,針對報導中反映的個別基層幹部對待民眾態度蠻橫、言語粗魯、工作方式嚴重不當的問題,開魯縣委已給予該鎮黨委副書記免職處理,並由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縣紀委監委對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副主任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可能存在的其他違紀行為,也正在開展調查。

2024年4月23日上午,當事農戶張先生稱,農機已進田翻地,計畫五一前後播種甜玉米,目前當地暫未向他們催收“增補承包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4年開魯阻攔農民春耕事件
  • 外文名:The 2024 Kailu Incident of Blocking Farmers from Spring Farming 
  • 發生時間:2024年4月
  • 發生地點: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建華鎮雙勝村
事件經過,問題反映,媒體報導,關聯人員,學歷爭議,家庭信息,事件處置,事件回應,村支書楊華,紀委監委,服務熱線,當事農戶,事件調查,情況通報,第一次情況通報,第二次情況通報,第三次情況通報,社會評論,網路傳聞,傳聞1,傳聞2,傳聞3,傳聞4,法律解讀,

事件經過

問題反映

2024年4月,中國東北地區眼下正是春耕大忙時節,這也是耕地播種的關鍵時期。然而中國三農發布不斷接到內蒙古開魯縣網友的來信,說有人強力阻止他們下田耕種,他們為此心急如焚。而阻攔春耕的,是建華鎮的鎮幹部和雙勝村的村幹部。按他們的說法,這些種植戶目前有兩個選擇,要么交錢,要么解除契約。

媒體報導

當中國三農發布記者問雙勝村黨支部書記,在土地存續期內土地經營權在村民手裡,解除契約沒有道理,村支書則說:“我們契約就這么解除了,不同意是他們的事。別的法律我也不懂。”雙方協商無果又差點動起手來,種植戶找村黨支部書記評理,建華鎮黨委副書記紀雲浩也在場,當被問到農民生產合不合理時,鎮黨委副書記說,“我也不懂法。”媒體報導的視頻顯示,開魯縣建華鎮雙勝村村委會一名副主任阻攔種植戶春耕時稱:“110來又能咋地,上邊讓我斂錢我就斂錢。”

關聯人員

學歷爭議

2024年4月24日,據成都商報紅星新聞報導,2019年11月12日,在開魯縣89名擬提任科級幹部公示名單中,紀雲浩名列在內。公示信息顯示其為大學學歷,中共黨員,2019年時任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四紀檢監察組科員,擬提任鎮副科級領導職務。
部分網友質疑,紀雲浩17歲時入伍,退伍後時隔兩年7個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究竟是如何得來?質疑者認為,在我國大學本科教育中,普通本科院校學制通常是四年,全日制專科學制通常是3年,即使參加“專升本”考試也需一年時間。紀雲浩參加工作後成為派出所外勤民警,又如何調職成為縣紀委監委的科員,調職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此舉在開魯縣“增補承包費”一事發酵後,也引起網友的討論。
2024年4月24日,開魯縣委組織部表示對紀雲浩的免職處理,主要針對的是其對待民眾工作方式不當的問題,關於紀雲浩的個人學歷、調職等問題,縣委組織部已經注意到網友關注的信息,也一併向有關領導匯報,目前縣委正在一併調查、核實,後續結果也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家庭信息

2024年4月24日,多條網傳信息質疑紀雲浩父親身份系通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同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致電開魯縣委組織部,開魯縣委組織部工作人員稱從紀雲浩個人家庭信息檔案來看,其父親並非網傳的通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對方同時表示,目前網傳很多信息都是不屬實的,網友反映的問題官方部門也都注意到了,一切以官方發布的信息為準。

事件處置

開魯縣委宣傳部
2024年4月23日凌晨,“開魯融媒”發布情況通報稱,4月22日,有媒體發布“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建華鎮雙勝村國土三調新增耕地有償使用”等相關信息,引發網民廣泛關注。開魯縣委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召開會議成立工作組開展調查工作,調查處理結果將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
2024年開魯阻攔農民春耕事件
“開魯融媒”發布情況通報
開魯縣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2024年4月23日,開魯縣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通報稱:2024年4月22日,“中國三農發布”報導了“內蒙古開魯縣蹊蹺的增補承包費”相關信息,開魯縣委、政府高度重視,針對報導反映問題,第一時間召開縣委常委(擴大)會議,組織開展調查核實,現就反映情況通報如下。
一、關於“蹊蹺的增補承包費”問題。報導所反映問題的背景是開魯縣作為上級確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單位,針對“國土三調”較“國土二調”新增加的耕地開展的高效利用試點工作。報導中提到的“增補承包費”,是開魯縣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工作採取的處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體對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償使用費。
二、關於“阻攔不讓種地”問題。建華鎮雙勝村實施試點工作過程中,一部分新增耕地大戶不願交納費用,導致已交費用的農戶產生攀比心理,由此產生了阻礙翻地行為。目前,通過縣鎮村三級協調化解,該村民眾已同意採取訴訟方式主張權益,解決矛盾問題,確保不再有阻礙翻地整地、貽誤農時等行為發生。
三、關於個別基層幹部對待民眾態度蠻橫、言語粗魯的問題。針對報導中反映的個別基層幹部對待民眾態度蠻橫、言語粗魯、工作方式嚴重不當的問題,開魯縣委已給予該鎮黨委副書記免職處理,並由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縣紀委監委對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副主任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可能存在的其他違紀行為,也正在開展調查。

事件回應

村支書楊華

2024年4月23日10時許,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開魯縣建華鎮雙勝村支書楊華回應“農民種地先交錢”事件稱,“錢是縣裡讓收的”。楊華還表示,在阻止承包農民耕種的過程中,村幹部因為“沒啥文化”,“肯定說話有存在漏洞的地方。”在《中國三農發布》的報導播出後,楊華稱他已接到通知等待開魯縣有關部門調查人員到村委會當面談話。

紀委監委

2024年4月23日,當地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回應極目新聞記者稱,已關注到此事,正在核實涉事村鎮幹部是否存在違法違紀問題。

服務熱線

2024年4月23日上午,通遼市12316“三農”服務熱線工作人員回復極目新聞記者稱,4月22日,有媒體發布“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建華鎮雙勝村國土三調新增耕地有償使用”等相關信息,引發網民廣泛關注。開魯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召開會議成立工作組開展調查工作,調查處理結果將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熱線工作人員回復的內容,與開魯縣委宣傳部發布的《情況通報》一致。

當事農戶

2024年4月23日上午,當事農戶張先生稱,農機已進田翻地,計畫五一前後播種甜玉米,目前當地暫未向他們催收“增補承包費”。

事件調查

身份質疑
2024年4月,事件發酵後,土地種植戶張文軍被質疑“並不是普通農民”。張文軍稱,他和兩個弟弟張文柱、張文林,本就是2004年鄉鎮招商引資來的。簽署承包契約時,土地雖然還是荒沼草甸子,但多年平整土地的投入極大。張文軍認為,這片土地如果不是他20年不斷地施肥,曾經幾乎鹽鹼的土壤不會煥發出現在的生機。2023年種玉米時都沒收費2024年卻要收,張文軍認為這不合理,還面臨被單方面解除契約的境地。他認為雙勝村的做法“就是過河拆橋”。有村民認為,張文軍建的奶牛場面積不小,前期投入肯定大,但他收益也大,應該遠高於成本。

情況通報

第一次情況通報

2024年4月22日,有媒體發布“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建華鎮雙勝村國土三調新增耕地有償使用”等相關信息,引發網民廣泛關注。開魯縣委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召開會議成立工作組開展調查工作,調查處理結果將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
開魯縣委宣傳部
2024年4月22日

第二次情況通報

  • 一、關於網民關注的“新增耕地收取有償使用費”問題
《國務院關於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中明確,支持內蒙古探索開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工作。開魯縣作為上級確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單位,依程式制定《開魯縣促進農村牧區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指導方案》,針對“國土三調”較“國土二調”新增加的耕地開展高效利用試點工作。
按照上級有關檔案要求,試點工作總的原則是,對“國土三調”新增加且未確權的耕地,原則上不再承包到戶,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為維護社會穩定和承包經營關係穩定,開魯縣主要按兩種情形分類處置:第一種是對拱地頭、平水壩、填溝渠等新增的過於分散、短期內無法整合使用的耕地,優先交由原承包戶經營,村集體收取有償使用費。第二種是對較大規模的單獨新增耕地地塊,依據《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條款,由村集體與承包戶協商變更契約,協商不成的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契約,收回統一管理。
綜上,網民關注的耕地收費問題,實際為開魯縣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方案中針對新增加耕地採取的處置方式之一,即“完善契約、收取有償使用費”,而不是對二輪延包已確權土地再進行收費。
在試點工作過程中,開魯縣建華鎮雙勝村依照政策檔案要求,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式,形成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並在公示期間村民均未提出異議。決議中明確:對有新增耕地的承包戶,原則上按耕地完善其原土地承包契約,並收取每畝每年200元的有償使用費,所繳費用收歸村集體分配使用,土地交由原承包戶繼續經營。
  • 二、關於網民關注的“農耕作業會不會貽誤農時”問題
網民關注的涉事地塊位於開魯縣建華鎮雙勝村,由非本村人員張某柱為興建奶牛養殖場租賃。據張某柱明確表示,該地塊目前實際交由其兄張某林經營。張某柱、張某林都不是該村村民,分別是通遼市科爾沁區、廣東深圳籍。
雙勝村委會與張某柱於2004年3月20日簽訂了5600畝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賃契約,明確約定該地塊用於興建奶牛養殖場和用於飼草料種植,土地租賃費用為每畝每年4元。此地塊不是二輪延包範圍的土地。“國土二調”數據顯示,該地塊主要是林草地類。“國土三調”數據顯示,由於多年私自開墾耕種,其中的4650畝地塊“國土三調”調查認定為耕地,實際改變了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契約標的物性質發生變更。
在試點工作中,村集體考慮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同意張某柱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樣適用每畝新增耕地收取200元有償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經過了解,張某林已將其中大部分地塊轉租給別人經營,每畝每年租金700元以上。
按村集體決議,雖多次與張某柱、張某林溝通,但其始終不願繳納費用,且於4月12日實施了翻耙行為。在勸阻翻耙行為過程中,發生了視頻中出現的“不讓種地”的說法,以及個別鎮村幹部態度急躁、語言粗魯的失當情況,涉及到的鎮村幹部已做出處理。
目前,通過縣鎮村三級協調化解,該村民眾已同意採取訴訟方式主張權益,解決矛盾問題,確保不再有阻礙翻地整地、貽誤農時等行為發生。
下一步,開魯縣委、政府將依法、依規、依政策推動後續問題妥善解決。

第三次情況通報

2024年4月24日,開魯縣再次發布通報,稱“新增耕地收取有償使用費,實際為開魯縣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方案中針對新增加耕地採取的處置方式之一,即‘完善契約、收取有償使用費’,而非對二輪延包已確權土地再進行收費。”同時,對阻止春耕的問題表示,“通過縣鎮村三級協調化解,該村民眾已同意採取訴訟方式主張權益,解決矛盾問題,確保不再有阻礙翻地整地、貽誤農時等行為發生。”
類似“新增耕地”承包權引發的糾紛並非個案,在全國多地都有出現,如何處理這些糾紛,既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未來第二輪土地延包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為此,新京報記者採訪了中國農業大學教授、農業與農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鵬,他表示,“尊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土地經營權人的應有權利,嚴格法定程式,確保土地承包契約和土地流轉契約中約定義務的依法履行,是平衡過渡到下一個30年的基本要求。”

社會評論

一個最樸素的道理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穫。更何況,大面積承包土地,尤其還是荒地,本來就投資大、回報周期長,還承擔著自然災害等風險。如今,地變好了,種植戶也眼看著要苦盡甘來,讓努力用雙手創造財富的人過上應屬於他們的好日子,不就是政策的初衷嗎?更重要的是,明明還在契約期,怎么就變成了“搶占集體資源”?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契約。契約大於天,豈容隨意褻瀆。究竟是誰在違法,誰該承擔破壞法治、耽誤春耕的責任?無論如何,政府部門最應該講契約精神,不能看承包土地的農民經營有道,種植得越來越好,就“坐地抬價”。當地政府部門要求這些種植戶每畝地再交200元,這個所謂的“增補承包費”,到底算是什麼名目,背後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程式正義支撐,需要徹查。眼下正是春耕時節,期待當地儘快用權威調查釐清事件真相,不偏不倚作出處理,不能耽誤農時,更不能讓承包戶一季的辛苦白費。(澎湃新聞 評)
開魯縣積極回應,值得肯定,但“有些教訓需要汲取”。比如,出現問題、面對矛盾,特別是此類與契約有關的事情,要依法治理、依法解決。開魯官方通報也提出,由村集體與承包戶協商變更契約,協商不成的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契約。既然需要法院或仲裁機構介入,當地鎮、村幹部為何粗暴干涉租賃戶種地?(人民網 評

網路傳聞

傳聞1

官方連發通報,事件反轉了
2024年4月,內蒙古開魯縣連續發布情況通報,就“新增耕地收取有償使用費”“會不會貽誤農時”問題一一作出回應。
相關通報稱,網民關注的耕地收費問題(種地先交錢),實為開魯縣“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方案”中的處置方式之一,有政府檔案,即“完善契約、收取有償使用費”,不是對二輪延包已確權土地再收費。雙勝村委會與張某柱簽訂有5600畝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賃契約,明確約定用於興建奶牛養殖場和飼草料種植。“由於多年私自開墾耕種,其中4650畝地塊已認定為耕地,實際改變了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按村集體決議,雖多次與張某柱、張某林溝通,但其始終不願繳納費用”。
於是,網路上有不少文章宣稱,“事情反轉了”“幹部成了背鍋俠”“不讓耕地有政府檔案,是租賃農戶不守契約”等。該事件真的反轉了嗎?綜合央媒及部分主流媒體的觀點看,下這個結論可能為時過早。

傳聞2

“不懂法”副書記是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之子
2024年4月24日,下午,有多條網傳信息質疑,紀雲浩的父親,是通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紀某。開魯縣委組織部工作人員稱,從紀雲浩個人家庭信息檔案看,其父親並非網傳的通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紀某。對方同時表示,目前網傳很多信息都是不屬實的,網友反映的問題官方部門都注意到了,一切以官方發布的信息為準。負責開魯舉報熱線的一名工作人員稱,“這個(紀雲浩父親是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我可以負責任地告訴你,這是不實信息。紀雲浩的一系列任免流程,包括家庭背景都由縣委組織部管理,事發後已經做了調查。他的父親,是通遼的一名普通居民。”

傳聞3

“不懂法”副書記大學學歷造假
根據當地官方公開資料顯示,紀雲浩出生於1990年3月,2007年12月入伍,2009年12月轉業,2012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開魯縣公安局鎮郊派出所外勤民警。
2019年11月12日,在開魯縣89名擬提任科級幹部公示名單中,紀雲浩名列在內。公示信息顯示其為大學學歷,中共黨員;2019年時任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四紀檢監察組科員,擬提任鎮副科級領導職務。
部分網民質疑,紀雲浩17歲時入伍,退伍後時隔兩年7個月參加工作,這個大學學歷究竟是如何得來?質疑者認為,在我國大學本科教育中,普通本科院校學制通常是四年,全日制專科學制通常是3年,即使參加“專升本”考試也需一年時間。紀雲浩參加工作後成為派出所外勤民警,又如何調職成為縣紀委監委的科員,調職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024年4月24日,開魯縣委組織部表示,對紀雲浩的免職處理,主要針對的是其對待民眾工作方式不當的問題。關於紀雲浩的個人學歷、調職等問題,縣委組織部已經注意到網友關注的信息,也一併向有關領導匯報,目前縣委正在一併調查、核實,後續結果也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傳聞4

免職不是處分,對本人沒多大影響
2024年4月23日,內蒙古開魯縣通報稱,針對相關新聞報導中反映的個別基層幹部對待民眾態度蠻橫、言語粗魯、工作方式嚴重不當的問題,開魯縣委已給予該鎮黨委副書記免職處理,並由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根據媒體報導,被免職的鎮黨委副書記,是建華鎮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員紀雲浩。不少網友發文稱,免職不是撤職,不是處分,不過是為應付輿論作出的權宜之計,紀雲浩本人仕途不會受多大影響。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幹部被免職,究竟對本人有多大影響?檢察日報曾刊文指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免職不是撤職,不是處分,是很多人的印象。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處分種類中從來就沒有“免職”一說。
文章指出,隨著相關規定的不斷出台,“免職”至少有了兩種含義:一種是正常職務調整,它不是一種處分,可以隨時任職;一種是作為問責的免職,它是對官員犯錯的處分,重新任職要受到有關條件的嚴格限制。以為“免職必然不是處分”的說法,是不可取的。
此外,4月23日開魯縣官方通報稱,該鎮黨委副書記除免職外,還由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這已是十分典型的黨紀處分。按照最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法律解讀

轉租並“私自開墾耕種”契約嗎?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衛洲表示,國家一方面鼓勵將荒地變為耕地,但是承包人將土地用途進行改變是要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的。而且,在這件事中,因為涉及的土地是農村集體土地,如果承包方和發包方在契約中已經約定該地塊用於養牛和飼草料種植,並沒有註明該地塊有其他用途。假設承包方最終沒有用於養殖場和飼草料種植,而進行了開墾耕種,還未獲得村集體的同意,其可能涉嫌違約。
承包方的“轉租”,合不契約?王衛洲表示,承包者若在未告知發包方的情況下將地又以每畝700塊錢租金轉給其他人經營,那可能屬於違約行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承包方可以轉包土地,但要滿足和發包方此前簽訂的契約要求,另外二次轉包也要取得發包方的同意,否則契約無效。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如果發包方拖延表態的,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契約的效力。
“土地用途”變化合法嗎?
中國農業大學法律系教授李玉梅認為,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如果原有土地是法律規定嚴禁開墾的草原,那行為人就會被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原有土地是“四荒”土地,即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依法簽訂的承包契約受法律保護。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承包權。承包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要經過法定程式。
誰應享有土地增值後的權益?
在本次事件中,“費用”是多方博弈的核心焦點。開魯縣在通報中稱,在試點工作中,村集體考慮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同意張某柱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樣適用每畝新增耕地收取200元有償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承包戶們則稱:“我們在土地上改良了十幾年,才把鹽鹼地變成水澆地。為什麼還要再交錢?”
李玉梅認為,首先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是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檔案,如果雙方按照法定程式,並在主體適格的情況下訂立了承包契約,那么該承包契約就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符合“四荒”資源“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切實保護治理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就要使其“四荒”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這需要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和打擊各類損害、破壞、侵犯治理開發成果的行為。土地因為性能改良而發生了增值,並不影響承包契約本身的效力。
但是,耕地質量提升的背後原因值得探究。目前,我國很多地方都在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這些措施都會大大提高耕地質量。此案中並不清楚新增耕地及其土壤性能改良和承包人長期投入、國家項目支持的關係與貢獻,哪個當事方對土地改良所做出的貢獻大?這也是對這件事做出價值判斷的重要考量因素。
她表示,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以來,我國通過法律和政策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並已經轉化為法律明確規定。穩定的承包關係不僅有利於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利,也有利於激發農民對土地的投資信心,可以在長期的土地投入中獲得回報,進而激勵更多有能力的人投身農業發展,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情勢變更”條款是否適用?
在本事件中,多位當事人提到了“情勢變更”條款。《民法典》第533條規定,情勢變更是指契約成立後,契約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契約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契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情勢變更”條款是否適用?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委會主任王有銀認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契約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變化;二是繼續履行契約對一方明顯不公平。
他說,在本事件中,開魯縣人民政府要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背景是政策檔案導致了環境變化,即《國務院關於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開魯縣促進農村牧區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指導方案》。“政策檔案確實指出了當地在推進新增耕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探索開展高效利用試點。但上述檔案並未明確如何開展,而人們在網上也查不到開魯縣所指出的《指導方案》。人們很難確定,當地政策的具體變化情況。因此,很難說當地的土地政策變化是否已經達到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他說。
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何文杰向媒體表示,屬於情勢變更還是屬於商業風險,需要參照契約約定變成可預見性、規則性以及產生後果的方面進行分析,如果荒沼草甸子地變成了水澆地,這不是因為國家政策的變化所致,也不是因為自然條件變化所致,而是承包方採取機械平整土地等方式努力經營的結果。那么對於荒地變水澆地,村委會應該有預期的,應該預見到而沒有預見,這就屬於商業風險。
村集體土地是否由鎮政府處置?
李玉梅認為,這個問題有交叉性。一方面,屬地鄉鎮政府承擔著自治區新增耕地高效利用的試點任務,作為最基層的行政組織,在試點工作中也有行政職責。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管理。因此,鎮政府既要承擔試點工作任務,又是契約管理的主體,其行政管理職責與承包契約締約方的民事權利存在一定的交叉。鎮政府有權對承包土地契約的履行予以監督,防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或者其他損害耕地現象的發生。但是,政府不是承包契約的締約方,無權對農村土地的承包、變更或者解除直接做出決定。
王有銀表示,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都明確指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因此,村委會作為發包方不得強行收回土地,鎮政府更無權支持村委會收回承包地。其次,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而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鎮政府不具備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職權,更無權作出征收集體土地的徵收批覆。
政府應扮演怎樣的角色?
李玉梅認為,政府應該做到依法行政,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做出沒有法律授權的事。在本件事中,執法人員強行扣押農機,需要考慮其是否具有法律授權並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法無授權即為禁止”。此外,黨政工作人員應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場,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堅守有法律和黨紀的底線,尊重人並懷有社會的溫度。
王有銀認為,在土地承包糾紛中,政府應當主要扮演調解員的角色,負有協調處理的職責。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二款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鄉、縣人民政府處理,而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同時,《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處理。
他介紹,如果單純是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那么鎮鄉級政府或者縣政府是有權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的,如果涉事方對該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就該決定提起複議或者訴訟程式。因集體土地承包而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並在此基礎上與其他集體土地承包方發生土地使用權糾紛的,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不屬於《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土地權屬糾紛範疇。對此,政府只能作為調解人,化解承包方之間的矛盾,但無權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執法人員應注意哪些方面?
在“中國三農發布”視頻中,有數位身穿執法制服的人將幾位農戶攔住,其中有一位執法人員說,“綜合執法的人過來,將農機扣下。”王有銀介紹,執法人員無權當場扣下農機。一方面,扣押農機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形式。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只有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才能當場作出。另一方面,涉案人使用農機的行為不構成違法犯罪。
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在制止違法行為的同時,有權當場沒收相應的犯罪工具,但是在本事件中,承包方等村民明明已經拿出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契約,證明了其本次春耕活動的合法性,可見執法人員缺乏當場沒收農機的合法性。
王衛洲認為,這件事的啟示在於,行政機關不應該抱有“走捷徑”的想法,隨意插手民事糾紛,法律糾紛的解決應該讓契約主體通過司法程式處理。對土地承包契約爭議來說,應當由契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張家兄弟的承包契約何去何從?
開魯縣官方通報中稱,這筆增收費用是依程式制定的《開魯縣促進農村牧區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指導方案》,主要依據的檔案是《國務院關於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第22條:健全土地、草牧場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在推進新增耕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探索開展高效利用試點。
陝西世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劉立分析認為,張文軍一方的土地承包費在2022年已經繳清。村委會讓其另行繳費的行為,屬於承包契約之外的事項,不屬於契約約定範圍內。其次,鎮政府幹部指出這筆增補的費用和這塊地的土地權屬變更有關。但依照規定,承包的土地在“國土三調”時,部分林地、草地被劃為耕地導致出現“新增耕地”,才收取有償使用費。如果村委會認為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價值也發生了變化,可雙方協商重新簽訂承包契約。不論土地性質是否變化,在簽訂承包契約的情形下應該按契約依法辦事。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認為,此事應是雙勝村和張文軍等人協商或通過法律訴訟解決,不能由行政部門介入。張文軍等人如有行政違法行為,也應由農業執法部門調查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原契約,這片土地用於興建奶牛養殖場和飼草料種植,如果將土地改成耕地,就違反了契約約定的用途,村集體可據此解除契約或者變更契約。不過,無論是變更還是解除,都需要徵求張文軍等人同意,如果不同意,可以到法院起訴。
龐九林認為,情勢變更是指契約成立後,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契約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本案雖然有政府檔案,但是該檔案不足以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也不是訂立契約時無法預見、不能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或者修改。且如果承包地變更成耕地,能更好地利用土地,對契約雙方利益更大,且不違反行政法律規定,則不能據此解除契約,但是可以變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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