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部分實施方案
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省級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能源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為及時有效發揮我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導向作用,規範、公平、公開使用專項資金,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專項資金安排堅持“突出重點、示範導向、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重點支持全省清潔能源示範縣、新能源示範鎮建設。專項資金採用公開競爭性分配方式,通過對示範縣、示範鎮建設補助,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升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標準,推動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與美麗鄉村建設有機融合,加快我省國家清潔能源示範省建設。
二、清潔能源示範縣
(一)申報條件
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資源稟賦好、社會認知度高、有支持鼓勵政策的縣(市、區)。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示範縣。
2.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費占總能源消費比重不低於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達6萬噸標準煤的縣(市、區)。
3.通過新建重點項目,2018年全縣(市、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總能源消費比重在2015年基礎上提高2個百分點。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範縣(市、區)補助金額不超過1800萬元。
2.專項資金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連片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50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築屋頂分散式光伏(10兆瓦以上);地面光伏電站項目(20兆瓦以上);風電項目(30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項目(1000戶以上)、集中式地熱能利用項目(單個項目供熱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築構件套用項目(1000戶以上);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單個項目裝機50千瓦以上,包括新建和擴容項目);大型生物質成型燃料項目(單個項目年產能0.5萬噸以上,包括新建和擴容項目);生物質液體燃料項目、海洋能項目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3%,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液體燃料、沼氣發電、地熱能、空氣源熱泵、光熱構件項目、海洋能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10%。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縣(市、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清潔能源示範縣實施方案(詳見附屬檔案1)。
2.清潔能源示範縣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屬檔案2)。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範縣不參與競爭;獲得新能源示範鎮建設的縣可申報示範縣,但補助資金不能用於已獲得補助的示範鎮建設。
三、新能源示範鎮
(一)申報條件
按照“新城鎮、新能源、新生活”行動要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好,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較高、所在縣(市、區)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並已出台相關扶持政策的行政鎮(街道)。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新能源示範鎮。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範鎮補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
2.專項補助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8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築屋頂分散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農光(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5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160戶以上)、地熱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築構件套用項目(160戶以上);風能利用項目(1萬千瓦裝機以上);其他項目,包括農村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光伏路燈(200盞以上)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3%,空氣源熱泵項目、地熱能利用、沼氣發電項目、光熱建築構件項目、光伏路燈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10%。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行政鎮(街道)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範鎮實施方案(詳見附屬檔案3)。
2.新能源示範鎮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屬檔案4)。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示範鎮可與示範縣同時申報,示範縣優先考慮。示範縣區域內的示範鎮,補助資金不再重複安排。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範縣、示範鎮不參與競爭。
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省級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能源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為及時有效發揮我省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導向作用,規範、公平、公開使用專項資金,促進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專項資金安排堅持“突出重點、示範導向、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重點支持全省清潔能源示範縣、新能源示範鎮建設。專項資金採用公開競爭性分配方式,通過對示範縣、示範鎮建設補助,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升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標準,推動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與美麗鄉村建設有機融合,加快我省國家清潔能源示範省建設。
二、清潔能源示範縣
(一)申報條件
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資源稟賦好、社會認知度高、有支持鼓勵政策的縣(市、區)。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示範縣。
2.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費占總能源消費比重不低於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達6萬噸標準煤的縣(市、區)。
3.通過新建重點項目,2018年全縣(市、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總能源消費比重在2015年基礎上提高2個百分點。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範縣(市、區)補助金額不超過1800萬元。
2.專項資金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連片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50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築屋頂分散式光伏(10兆瓦以上);地面光伏電站項目(20兆瓦以上);風電項目(30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項目(1000戶以上)、集中式地熱能利用項目(單個項目供熱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築構件套用項目(1000戶以上);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單個項目裝機50千瓦以上,包括新建和擴容項目);大型生物質成型燃料項目(單個項目年產能0.5萬噸以上,包括新建和擴容項目);生物質液體燃料項目、海洋能項目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3%,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液體燃料、沼氣發電、地熱能、空氣源熱泵、光熱構件項目、海洋能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10%。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縣(市、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清潔能源示範縣實施方案(詳見附屬檔案1)。
2.清潔能源示範縣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屬檔案2)。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範縣不參與競爭;獲得新能源示範鎮建設的縣可申報示範縣,但補助資金不能用於已獲得補助的示範鎮建設。
三、新能源示範鎮
(一)申報條件
按照“新城鎮、新能源、新生活”行動要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好,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較高、所在縣(市、區)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並已出台相關扶持政策的行政鎮(街道)。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新能源示範鎮。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範鎮補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
2.專項補助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8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築屋頂分散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農光(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5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160戶以上)、地熱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築構件套用項目(160戶以上);風能利用項目(1萬千瓦裝機以上);其他項目,包括農村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光伏路燈(200盞以上)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3%,空氣源熱泵項目、地熱能利用、沼氣發電項目、光熱建築構件項目、光伏路燈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10%。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行政鎮(街道)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範鎮實施方案(詳見附屬檔案3)。
2.新能源示範鎮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屬檔案4)。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示範鎮可與示範縣同時申報,示範縣優先考慮。示範縣區域內的示範鎮,補助資金不再重複安排。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範縣、示範鎮不參與競爭。
三、新能源示範鎮
(一)申報條件
按照“新城鎮、新能源、新生活”行動要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好,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較高、所在縣(市、區)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並已出台相關扶持政策的行政鎮(街道)。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新能源示範鎮。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範鎮補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
2.專項補助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8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築屋頂分散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農光(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5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160戶以上)、地熱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築構件套用項目(160戶以上);風能利用項目(1萬千瓦裝機以上);其他項目,包括農村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光伏路燈(200盞以上)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3%,空氣源熱泵項目、地熱能利用、沼氣發電項目、光熱建築構件項目、光伏路燈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10%。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行政鎮(街道)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範鎮實施方案(詳見附屬檔案3)。
2.新能源示範鎮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屬檔案4)。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示範鎮可與示範縣同時申報,示範縣優先考慮。示範縣區域內的示範鎮,補助資金不再重複安排。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範縣、示範鎮不參與競爭。
四、競爭性分配程式
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專項資金採用競爭性分配,主要程式如下:
(一)初步審核
參與競爭的示範縣、示範鎮,由縣(市、區)發改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經設區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一個設區市申報示範縣不超過2個、示範鎮不超過3個。相關附屬檔案材料裝訂成冊加蓋市、縣(市、區)發改和財政部門公章(一式八份,附電子光碟)。
(二)審核確認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對各縣(市、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發布公告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在省發改、財政入口網站發布公告,確定專家評審時間、地點和競爭性分配程式等信息。
(四)專家評審
省級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組,按照實施方案中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對示範縣、示範鎮進行評審。參與競爭的示範縣、示範鎮以縣(市、區)政府為主體進行評審答辯。評審堅持客觀公正、科學決策,整個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五)公布結果
評審得分按照高低排序,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審查後,入圍示範縣、示範鎮在省發改、財政入口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最終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六)綜合驗收
到期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實施方案對示範區建設進行綜合驗收,如驗收不通過將視情扣回補助資金。
附屬檔案1.
清潔能源示範縣實施方案編制大綱
一、全縣發展概況。包括全縣人口構成、經濟總量、能源消費結構。
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和開發利用狀況。分析縣(市、區)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和開發利用現狀,包括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站、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狀況。從政策條件、投資管理、技術措施等方面,分析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有利條件和面臨障礙。
三、發展思路、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包括總體目標和分項目標,需與縣(市、區)能源發展總體目標協調一致,具有可行性和可考核性。基準年為2015年,提出2016—2018年全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累計規模和消費增幅指標,各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分項目標。
四、重點項目。根據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提出2016—2018年新建可再生能源重點項目。重點項目:連片家庭屋頂光伏,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築屋頂分散式光伏,地面光伏電站,風電,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集中式地熱能,大型沼氣發電,大型生物質成型燃料,光熱建築構件套用項目,生物質液體燃料,海洋能等。重點項目需2016年或2017年開工,2018年底前建成投運,明確項目進度、建設內容、總投資估算和申請補助金額(詳見附表1)。
五、經濟效益和示範作用。分析方案實施後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影響及產生效益,周邊城鎮可再生能源推廣,以及可再生能源項目與美麗鄉村建設有機融合的示範作用。
六、環境影響和減排效益。從最佳化環境、減少化石燃料消耗、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對方案實施進行環境影響和減排效益分析。
七、組織保障措施。提出清潔能源示範縣建設的管理體系、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參與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從政策、組織管理、資金、服務體系、宣傳引導等方面提出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
(一)申報條件
按照“新城鎮、新能源、新生活”行動要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好,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較高、所在縣(市、區)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並已出台相關扶持政策的行政鎮(街道)。優先支持加快發展和邊遠海島地區創建新能源示範鎮。
(二)資金補助規定
1.單個示範鎮補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
2.專項補助申請需落實到具體新建重點項目。
3.新建重點項目包括: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800戶以上);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築屋頂分散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農光(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5兆瓦以上);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160戶以上)、地熱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熱建築構件套用項目(160戶以上);風能利用項目(1萬千瓦裝機以上);其他項目,包括農村大型沼氣發電項目、光伏路燈(200盞以上)等。
4.項目建設年限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級其他專項資金已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6.專項資金申請金額按照重點項目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計算。其中,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補助不超過0.8元/瓦,光伏、風電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3%,空氣源熱泵項目、地熱能利用、沼氣發電項目、光熱建築構件項目、光伏路燈項目補助不高於項目投資的10%。
(三)申報要求
參與競爭的行政鎮(街道)需根據實施方案編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範鎮實施方案(詳見附屬檔案3)。
2.新能源示範鎮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屬檔案4)。
3.縣(市、區)政府出具的重點項目真實性和按期投運的承諾函。
4.重點項目實施清單表(已開工重點項目需提供實物照片)。
示範鎮可與示範縣同時申報,示範縣優先考慮。示範縣區域內的示範鎮,補助資金不再重複安排。已獲2013、2014、2015、2016年專項資金補助的示範縣、示範鎮不參與競爭。
四、競爭性分配程式
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專項資金採用競爭性分配,主要程式如下:
(一)初步審核
參與競爭的示範縣、示範鎮,由縣(市、區)發改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經設區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一個設區市申報示範縣不超過2個、示範鎮不超過3個。相關附屬檔案材料裝訂成冊加蓋市、縣(市、區)發改和財政部門公章(一式八份,附電子光碟)。
(二)審核確認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對各縣(市、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發布公告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在省發改、財政入口網站發布公告,確定專家評審時間、地點和競爭性分配程式等信息。
(四)專家評審
省級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組,按照實施方案中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對示範縣、示範鎮進行評審。參與競爭的示範縣、示範鎮以縣(市、區)政府為主體進行評審答辯。評審堅持客觀公正、科學決策,整個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五)公布結果
評審得分按照高低排序,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審查後,入圍示範縣、示範鎮在省發改、財政入口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最終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六)綜合驗收
到期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實施方案對示範區建設進行綜合驗收,如驗收不通過將視情扣回補助資金。
附屬檔案1.
清潔能源示範縣實施方案編制大綱
一、全縣發展概況。包括全縣人口構成、經濟總量、能源消費結構。
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和開發利用狀況。分析縣(市、區)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和開發利用現狀,包括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站、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狀況。從政策條件、投資管理、技術措施等方面,分析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有利條件和面臨障礙。
三、發展思路、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包括總體目標和分項目標,需與縣(市、區)能源發展總體目標協調一致,具有可行性和可考核性。基準年為2015年,提出2016—2018年全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累計規模和消費增幅指標,各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分項目標。
四、重點項目。根據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提出2016—2018年新建可再生能源重點項目。重點項目:連片家庭屋頂光伏,大型企業或公共建築屋頂分散式光伏,地面光伏電站,風電,集中連片空氣源熱泵,集中式地熱能,大型沼氣發電,大型生物質成型燃料,光熱建築構件套用項目,生物質液體燃料,海洋能等。重點項目需2016年或2017年開工,2018年底前建成投運,明確項目進度、建設內容、總投資估算和申請補助金額(詳見附表1)。
五、經濟效益和示範作用。分析方案實施後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影響及產生效益,周邊城鎮可再生能源推廣,以及可再生能源項目與美麗鄉村建設有機融合的示範作用。
六、環境影響和減排效益。從最佳化環境、減少化石燃料消耗、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對方案實施進行環境影響和減排效益分析。
七、組織保障措施。提出清潔能源示範縣建設的管理體系、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參與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從政策、組織管理、資金、服務體系、宣傳引導等方面提出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