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國貨幣政策大事記

2017年中國貨幣政策大事記

2017年中國貨幣政策大事記,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18年3月2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7年中國貨幣政策大事記
  • 發布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時間:2018-3-2
  • 內容主題:中國貨幣政策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第一季度

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進一步完善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框架。
1月,為保障春節前由現金投放形成的集中性需求,中國人民銀行陸續通過臨時流動性便利(TLF)操作為現金投放量較大的幾家大型商業銀行提供臨時流動性支持。
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6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扶貧辦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金融精準扶貧政策效果評估的通知》(銀髮〔2017〕19號),切實發揮評估工作對進一步改進精準扶貧金融服務的積極作用。
2月17日,發布《2016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2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定向降準相關制度,根據相關金融機構2016年度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考核結果,動態調整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
3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印發《關於金融支持製造強國建設的指導意見》(銀髮〔2017〕58號),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務體系,大力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強和改進對製造強國建設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3月13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信貸政策工作的意見》(銀辦發〔2017〕48號),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著力提高信貸政策定向結構性調整功能,著力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著力振興實體經濟和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指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2017年信貸政策工作。
3月16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人員調整。丁學東、郭樹清擔任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肖捷、尚福林不再擔任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職務。
3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7年第一季度例會。

第二季度

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7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5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銀監會、外匯局聯合印發《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工作方案(2017-2019年)》(銀髮〔2017〕104號),積極推進應收賬款融資,有效盤活小微企業存量資產,多渠道打通小微企業融資瓶頸。
5月12日,發布《2017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5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聯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聯合公告》及《內地與香港“債券通”答記者問》,同意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展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
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紐西蘭儲備銀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協定規模為250億元人民幣/50億紐西蘭元,有效期為3年。
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髮〔2017〕126號),加強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保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6月20日,配合財政部開展國債做市支持操作,正式啟動國債做市支持機制,推動完善國債收益率曲線。
6月21日,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相關業務,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債券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並隨後發布《〈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續簽《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定》。
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簽署《“債券通”項目下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加強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根據兩地的法律和各自法定許可權,雙方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換與協助執行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項目有效運作。
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7年第二季度例會。

第三季度

7月3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7號,推動符合條件的境內外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信用評級業務,促進信用評級行業健康發展。
7月3日,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簡稱“債券通”)正式上線試運行。
7月4日,經國務院批准,香港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額度擴大至5000億元人民幣。
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與蒙古銀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規模為150億元人民幣/5.4萬億蒙古圖格里克,有效期3年。
7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7年上半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阿根廷央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規模為700億元人民幣/1750億阿根廷比索,有效期3年。
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瑞士央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規模為1500億元人民幣/210億瑞士法郎,有效期3年。
8月4日,發布《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2017)》。
8月11日,發布《2017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11日,在內蒙古自治區推出人民幣對蒙古圖格里克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
8月31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12號,為引導同業存單市場規範有序發展,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機構不得新發行期限超過1年(不含)的同業存單。
9月8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外匯風險準備金政策的通知》(銀髮〔2017〕207號),宣布自2017年9月11日起,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率下調至零。
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取消對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在境內代理行存放交存準備金的穿透式管理方式。
9月13日,在廣西自治區推出人民幣對高棉瑞爾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
9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續簽《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定》。
9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7年第三季度例會。
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自2018年起,將當前對小微企業和“三農”領域實施的定向降準政策拓展和最佳化為統一對符合巨觀審慎經營要求且普惠金融領域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實施。

第四季度

10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韓國央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協定規模為3600億元人民幣/64萬億韓元,有效期為3年。
10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7年前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卡達央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協定規模為350億元人民幣/208億里亞爾,有效期為3年。
11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修訂後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7〕第2號),進一步規範汽車貸款行為。同時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銀髮〔2017〕234號),將自用和商用新能源新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從80%和70%分別提高至85%和75%,二手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由50%提高至70%,加強對汽車消費的金融支持。
11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加拿大央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協定規模為2000億元人民幣/300億加元,有效期為3年。
11月17日,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11月17日,發布《2017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管局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協定規模為4000億元人民幣/4700億港元,有效期為3年。
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俄羅斯央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協定規模為1500億元人民幣/13250億盧布,有效期為3年。
12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證監會聯合印發《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完善綠色債券評估認證制度,推動綠色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12月14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18號,宣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實施新的《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辦法》,旨在最佳化自動質押融資業務,進一步發揮其在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保障支付清算安全方面的作用。
1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推廣信貸資產質押和央行內部(企業)評級工作的通知》(銀髮〔2017〕289號),自2018年起信貸資產質押和央行內部(企業)評級工作推廣至全國。
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印發《關於金融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意見》(銀髮〔2017〕286號),堅持新增金融資金優先滿足深度貧困地區、新增金融服務優先布設深度貧困地區,為深度貧困地區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重要支撐。
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泰國央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定,協定規模為700億元人民幣/3700億泰銖,有效期為3年。
12月27日,人民銀行辦公廳批覆同意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引入境外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區域交易。
12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7年第四季度例會。
12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督促各類市場參與者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規範債券交易行為。
12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建立“臨時準備金動用安排(CRA)”,2018年春節前後,凡符合巨觀審慎經營要求、在現金投放中占比較高的全國性商業銀行若存在臨時流動性缺口,可使用不超過兩個百分點的法定存款準備金,使用期限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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