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是2016年發布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 發布時間:2016年
招標方式,投標限定,中標原則,債權託管,分銷,應急流程,其他信息,

招標方式

2016年公開發行的浙江省政府債券,借用“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以下簡稱“招標系統”),面向2016-2017年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以下簡稱“承銷團”)招標發行,採用單一價格荷蘭式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全場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浙江省政府債券票面利率,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按面值承銷。

投標限定

(一)投標標位。投標標位變動幅度為0.01%。每一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標位差為30個標位,無需連續投標。投標標位區間為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含第1和第5個工作日)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的中債國債收益率曲線(原銀行間固定利率國債收益率曲線)中,待償期為3年、5年、7年或10年的國債收益率算術平均值與該平均值上浮15%(四捨五入計算到0.01%)之間。
(二)投標量。主承銷商最低、最高投標額分別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10%、30%;承銷團一般成員最低、最高投標額分別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1%、30%。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額為0.1億元,最高投標額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30%,投標量變動幅度為0.1億元的整數倍。
(三)最低承銷額。主承銷商最低承銷額為每期債券發行量的8.5%。
上述比例均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標原則

(一)中標募入順序。全場有效投標量大於當期招標量時,按照低利率優先的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為止。全場有效投標量小於或等於當期招標量時,所有有效投標全額募入。
(二)最高中標利率標位中標分配順序。以各承銷團成員在最高中標利率標位的有效投標量占該標位總有效投標量的權重進行分配,最小中標單位為0.1億元,分配後仍有尾數時,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債權託管

(一)在招標工作結束後15分鐘內,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應通過招標系統填制《債權託管申請書》,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選擇託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統默認全部在國債登記公司託管。
(二)券種註冊和承銷額度註冊。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據招標結果辦理券種註冊,根據各中標承銷團成員選擇的債券託管數據為各中標機構辦理承銷額度註冊。
(三)浙江省政府債券的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各中標承銷團成員不遲於繳款日(即招標日後第1個工作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浙江省分庫。浙江省財政廳於債權登記日(即招標日後第2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將發行款入庫情況書面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並委託國債登記公司將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託管的部分,於債權登記日16:00前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若浙江省財政廳在發行款繳款截止日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將於債權登記日15:00前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浙江省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託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於債權登記日16:00前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後者在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浙江省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於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浙江省財政廳根據發行款到賬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

分銷

浙江省政府債券分銷,是指在規定的分銷期內,中標承銷團成員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浙江省政府債券債權額度轉讓給非承銷團成員的行為。
浙江省政府債券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的方式分銷。具體分銷方式以當期發行檔案規定為準。
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非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浙江省政府債券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應急流程

如招標系統客戶端出現技術問題,承銷團成員可以在浙江省政府債券發行檔案所規定的時間內將內容齊全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應急投標書》(以下簡稱“應急投標書”)或《地方政府債券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以下簡稱“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傳真至國債登記公司,委託國債登記公司代為投標或託管債權。
(一)承銷團成員如需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託管),應及時通過撥打招標室電話向浙江省財政廳招標人員報告。
(二)應急時間以國債登記公司收到應急投標書(或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的時間為準。應急投標截止時間為當期浙江省政府債券投標截止時間,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截止時間為當期浙江省政府債券債權託管截止時間。
(三)應急投標書(或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後,申請應急的承銷團成員將無法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託管債權)。應急投標書(或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前,該承銷團成員仍可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託管債權)。
(四)如承銷團成員既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託管債權),又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託管),或進行多次應急投標(或債權託管),以最後一次有效投標(或債權託管)為準;如承銷團成員應急投標(或債權託管)內容與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託管債權)的內容一致,不做應急處理。
(五)除浙江省財政廳通知延長應急投標時間外,晚於投標截止時間的應急投標為無效投標。
(六)國債登記公司確認招標時間內其負責維護的招標系統或通訊主幹線運行出現問題時,浙江省財政廳將通過中債發行業務簡訊平台(010-88170678),通知承銷團成員聯繫人,延長招標應急投標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後半小時。通知內容為“[招標室通知]201X年X月X日浙江省政府債券招標應急投標時間延長半小時”。

其他信息

(一)承銷團成員承銷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情況,作為以後年度組建浙江省政府債券承銷團的重要參考。
(二)為加強發債定價現場管理,確保發債定價過程公平、規範、有序進行,招標發行現場的發行人員、監督員分別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審計廳等有關職能部門派員擔任。
(三)執行中如有變動,以當期浙江省政府債券發行檔案為準。
(四)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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