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華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金華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細則(試行)》是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一個規範化檔案,是《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在金華市的實施細則,規定了金華市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機構(公共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行業服務機構)等根據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對其依法聯動實施獎勵性或者懲戒性措施的具體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機關: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5-12-3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金華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我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充分發揮信用建設的保障作用,促進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引導各部門、各行業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金華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套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是指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機構(公共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行業服務機構)等根據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對其依法聯動實施獎勵性或者懲戒性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應當堅持獎懲信息共享、部門聯動實施、依法公正執行、責任主體明確的原則。
第四條 金華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企業信用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市企業信用聯合獎懲的指導和協調。金華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歸集、整合和發布工作,為實施信用獎懲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第五條 市信用信息中心依據規定對企業按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一)A類:表示該企業有榮譽信息,且無失信信息;
(二)B類:表示該企業無榮譽信息,且無失信信息;
(三)C類:表示該企業有二條以內失信信息;
(四)D類:表示該企業有三條(含)以上失信信息或者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信息。
第六條 榮譽信息是指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公共服務機構依法認定,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起正面作用的記錄。
第七條 失信信息是指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公共服務機構依法認定,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起負面作用的記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免責的行為除外),具體包括: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異常名錄的記錄;
(二)未通過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專項或者定期檢查的記錄;
(三)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發生兩次(含)以上死亡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記錄;
(四)發生質量責任事故的記錄;
(五)被評為環保不良企業的記錄;
(六)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記錄;
(七)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或存在欠稅(費)、偷稅、騙稅和抗稅行為的記錄;
(八)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的記錄;
(九)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顯示貸款有嚴重不良信用的記錄;
(十)違法募集資金、違規擔保或者關聯方交易舞弊的記錄;
(十一)發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的記錄;
(十二)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的記錄;
(十三)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擔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清償責任的記錄;
(十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走逃的記錄;
(十五)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正在執行刑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且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記錄;
(十六)企業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關閉或停產停業,撤銷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的記錄;
(十七)企業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記錄;
(十八)其他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公共服務機構依法認定的失信記錄。
第八條 嚴重失信信息是指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停產停業,撤銷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列入失信“黑名單”或認定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失信記錄。
第九條 榮譽信息記錄期限為榮譽事項有效期。企業失信信息記錄期限為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三年。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錄期限為五年,自失信行為認定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五年的予以刪除。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失信行為記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企業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向作出認定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公共服務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公共服務機構認為企業已經整改到位,允許信用修復,應將修複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和市信用信息中心,市信用信息中心應及時刪除相關失信信息;認為企業整改不到位,不予信用修復的,應將不予修復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
企業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或失信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不允許信用修復。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招標採購、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進出口管理、評先評優、定期檢驗等工作中,應當依法使用市企業信用公共服務平台中的信用信息,並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領域,可在同等法定條件下對信用A類企業給予優先考慮政策支持或傾斜:
(一)對信用A級企業,自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之日起兩年內,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普通發票按需領用;除了專項、上級交辦和部門轉辦、舉報案件檢查及發票協查等檢查,國稅部門可以免除稅務稽查,納稅評估不得超過一次,評估實地核查必須經縣(市)稅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二)對信用A級企業,自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之日起一年內,除了專項、專案、舉報案件檢查及發票協查等檢查,地稅部門原則上不得重複稽查,納稅評估不得超過一次,發票用量檢查應當根據納稅人申請放寬一個季度,並予以綠色通道優先辦稅等服務;
(三)對信用A級企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工商行政許可相關手續開闢綠色通道,予以優先受理並提供便利,並減少檢查頻次和實行簡化檢查;
(四)經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同意後,信用A級企業可以直接申請參加市級“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公示;
(五)對信用A級企業的科研開發項目,在符合相關年度科技計畫立項管理程式要求的基礎上予以優先考慮;
(六)在各類科技獎勵的申報、專利資助資金申報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對信用A級企業予以優先考慮;
(七)對信用A級企業的投資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政府投資補助、項目貼息、國債資金補助、項目審批、項目核准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在符合現有專項資金政策的條件下,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項目立項和財政補助額度方面對信用A級企業優先予以支持;對信用A級企業的投資項目,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在進行各專項資金安排時予以優先考慮;
(八)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制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計畫時,對信用A級企業可降低監管頻率。
(九)人力社保部門對信用A級企業一般不再對其進行日常巡查監察;
(十)在評選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和優秀企業家時,優先考慮信用A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十一)對信用A級企業,環保部門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及其他補助資金,減少執法監管抽查頻次,對輕微違法行為予以告誡教育,幫扶指導其整改,對環評審批開闢綠色通道;
(十二)消防部門對信用A級企業實行特事特辦,在企業提出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有關手續和消防業務技術指導申請後,開闢綠色通道並提供便利,第一時間深入企業現場辦公,幫助解決有關問題;
(十三)其他符合規定的政策支持或者傾斜。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機構可對信用A類企業採取以下獎勵性措施:
(一)在生產資料供應渠道、產品銷售渠道、專業化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同等條件下,在優先辦理貸款業務、適當降低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信貸支持;
(三)優先安排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等;
(四)辦理業務時提供便利;
(五)其他獎勵性措施。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分工,可依法對信用C類企業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並提高監督檢查的頻次;
(二)撤銷其相關領域的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
(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貸款風險成本差別定價的原則,對其提高貸款準入門檻或者拒絕貸款;
(四)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五)在辦理資質評定、申報、升級、驗證、年檢等業務時,依據法律、法規對其做出相關限制,或者依法取消其有關資格;
(六)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時在招標檔案中設定明確的限制性條款,依法禁止其參加重大項目投標;
(七)在海關行政管理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海關各業務環節中對其加強監管;
(八)不將其列入各類免檢、免審範圍;
(九)從嚴核准或審批企業新增項目;
(十)取消政策優惠;
(十一)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分工,對信用D類企業除採取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的懲戒性措施外,還可依法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在財政預算和扶持性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在企業首次公開募股、上市公司配股、發行債券、資產重組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增值稅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從嚴審核、審批和退稅評估分析;
(四)禁止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五)不予批准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等具有金融類業務的機構;
(六)在企業新增項目核准或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
(七)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六條 公共服務機構等可對信用C類、信用D類企業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加入行業協會時實施全面資格審查;
(二)在貸款時予以限制;
(三)在保薦、承銷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拒絕提供擔保業務等;
(五)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七條 市企業信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各部門列入信用聯合獎懲的事項,及時總結推廣守信獎勵、失信懲戒經驗。
第十八條 市督考辦定期督查、考評相關部門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企業認為市企業信用公共服務平台記錄的信用信息、信用分類信息有誤的,可向市8890便民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由市8890便民中心受理後轉交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公共服務機構調查、核實。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公共服務機構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向企業及市8890便民中心、市信用信息中心反饋。
第二十條 相關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的自律規則,利用社會媒體和網路資源加強對信用行為的報導,對守信者給予表彰宣傳,對失信者在行業內警告提示、通報批評、披露曝光和公開譴責。
第二十一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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