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飼料和養殖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業部《2016年飼料質量安全監測計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監測方案。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
各地級以上市農牧管理部門、順德區農業局負責組織本年度飼料產品抽樣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上半年、下半年的抽樣任務;省獸藥飼料質量檢驗所負責飼料樣品檢測及總結分析工作,並將監測結果上報。
本年度監測分上半年、下半年兩個階段,各地分別於2016年3月20日、8月10日前將上半年和下半年抽取的樣品送省獸藥飼料質量檢驗所檢測。
飼料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養殖場(戶)等。
各市(區)監測抽取的樣品數量詳見附表。
(一)抽樣要求
1.按照《飼料採樣》(GB/T14699.1-2005)方法執行。
2.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人。
3.保證樣品的來源明確。
4.抽樣人必須在現場認真填寫抽樣單,填寫的信息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清晰。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在抽樣單上共同簽名,抽樣單必須2人簽名。抽樣人員將抽取的樣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樣品連同抽樣單第三聯交被檢單位保存,並告之保存條件及相關事宜。其餘兩份樣品送交省獸藥飼料質量檢驗所。
5.抽取的樣品必須有標籤,送樣品時將抽樣單和標籤一齊附上。抽樣人員應在封樣袋上根據抽樣計畫要求用油性筆註明“安全監測”、“違禁物”、“三聚氰胺”等檢測樣品類別字樣,以便省獸藥飼料質量檢驗所區分樣品。
6.必須按方案附表計畫中上半年、下半年分配任務按時進行抽樣。
7.在養殖環節抽取的食槽飼料樣品應進行冷凍保存。
8.所抽取的樣品應在其保質期內,在檢測和異議期內超過保質期的樣品不得抽樣。
(二)檢測要求
1.省獸藥飼料質量檢驗所收到抽檢樣品後,樣品接收員對所送樣品進行感官檢查,檢查所抽樣品是否符合抽樣要求。在確定無誤後收取樣品,做好樣品的編號、錄入以及制樣送樣工作。
2.對截止送樣日期前一個星期仍未送樣的,要及時督促抽樣送樣,對所抽樣品不符合規定的,致函要求重新抽樣。
3.嚴格按照農業部規定的監測項目和程式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檢驗,對檢驗數據負責。
4.對檢測不合格的樣品,向受檢單位傳送檢驗結果通知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的,落實留樣樣品復檢工作。
5.在完成所有檢驗及異議處理後,及時總結分析上半年、下半年檢測結果並分別於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按規定上報。
各市飼料辦要及時與省獸藥飼料質量檢驗所溝通情況,密切配合,按要求分別做好抽樣和樣品的登記、保存、交接等工作。因今年抽檢環節較複雜,品種較多,望各抽樣單位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按抽樣計畫表中要求抽樣,按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