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海淀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2013年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海淀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牢牢把握“適應民需,服務至上,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宗旨要求,在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工作指導和海淀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進一步健全完善公開制度和工作機制,拓展公開渠道,深化公開內容,依法有序、積極穩妥地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為民眾了解監督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創造了良好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3年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海淀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 單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海淀分局
  • 性質:工作報告
  • 報告時間:2013年
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下一步改進工作措施,

基本情況

一是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改進信息公開工作方式。為加強國土資源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和提高社會服務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分局專門成立了以梁桂明局長為組長,和金慶副局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安排、協調指導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定期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研究信息公開工作形勢,制定相關規定和辦法,及時傳達上級有關要求,具體部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任務,協調解決新問題;設立1個專門信息申請受理點,指定1名兼職工作人員具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特別是去年(2012年)分局把深入開展民眾路線學習實踐活動與信息公開任務分解有機結合,使全局幹部職工充分認識到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端正了指導思想和工作態度,增強了服務意識和形象意識,確立了“主動公開、依法受理、積極辦理,按期答覆”的原則要求,確保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是不斷完善運行機制,切實加強信息公開規範化管理。建立了以各科室及事業單位提供信息為基礎,由信息員匯總收集各類信息,按規定程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機制,健全了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認真落實首問責任制,堅持做到有問必答,分局政府信息公開視窗主動承擔相關問題諮詢,方便了民眾的對信息公開的辦理;落實服務承諾制,堅持以民眾滿意為準則,設立意見箱、意見本,公開承諾內容,服務態度文明禮貌、熱情耐心、認真負責。大力推行公開,實行辦事透明制度,在不涉及黨和國家機密的前提下推行職責許可權、辦事程式、辦事依據、辦事時限、收費標準、辦事結果、重要決策、廉政規定、監督辦法、責任追究10項制度公開;本著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實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所有公開的信息均由分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查後再予以發布;完善各類信息,實行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實時更新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采編,配合大型活動開設網上專欄,為服務對象提供全面、大量、及時的信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規範》規定,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考評制度、重大事項決策徵詢制度、執行監督制和結果通報制度,推動了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不斷深入。
三是注重培養素質能力,切實提高專職人員的工作水平。認真組織專題培訓,在積極組織信息工作人員參加區政府和區紀委監察局組織召開的信息工作培訓會的基礎上,通過以會代訓的方式開展了分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基本知識學習培訓工作,對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意義、基本內容、相關保密知識、編制信息公開指南目錄等相關技能進行了專題強化,4月份分局專門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培訓會,邀請市局調控處主管信息公開的領導分別就當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形勢分析、具體工作標準和要求進行了專題輔導,特別是從法律法規、實際操作和技術支撐等側面,就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了重點講授,有效增強了全局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意識和素質水平;6月初按照市局調控處的安排要求,選派人員赴市局進行為期3個月的見習性學習培訓,以工代學、以學促工,開闊了視野,增長了能力,加強了交流,提高了素養;注重工作協調和業務交流,進一步加強與市局和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及時掌握情況,定期通報信息,適時交流體會,借鑑經驗做法,改進存在不足,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了保證。
四是積極推進主動公開,切實提升政府信息的數量質量。不斷拓展主動公開覆蓋面。根據國土資源部、市局和區政府關於做好政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的要求,結合海淀分局工作實際,利用3個月時間,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進行全面梳理,形成了主動公開目錄內容、標準和要求,形成的主動公開目錄包含8大類、83個事項,較以往新增了47個事項;及時準確發布日常信息,分局共在網站發布國土工作動態信息約2480條,全文電子化率達100%;發布各類國土公告如土地出讓成交信息、建設用地審批結果等870條,土地登記結果1252條;深入開展網上互動,通過建立“局長信箱”、“投訴舉報”等欄目,及時反映社會公眾對我局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聽取社會呼聲,並及時答覆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從而化解矛盾,密切政府與公眾的關係。一年來,及時受理、反饋網上舉報諮詢共57條。
五是紮實做好依申請公開,切實增強政府信息辦理效率。認真做好日常答覆工作。在受理、審查、答覆、送達等環節加強把關,確保各環節程式合法、內容正當,特別是建立案件轉辦制度,凡是市局、區政府內部委託分局辦理的事項而申請人向市局、區政府提出申請的,先由分局提出答覆意見,再由市局、區政府統一回復申請人,進一步明確了法定公開義務主體。2013年共辦理依申請公開187件,其中耕保科92件、利用科10件、土地登記中心49件、土地儲備中心1件、綜合科19件、執法隊2件、地籍科14件。今年(2013年)的依申請公開在主要集中耕保科、土地登記中心等部門,區域主要涉及推進城鎮化建設的西部、北部地區,兩個區域的申請量占總量的55%;申請內容主要集中在征地拆遷方面,占總量的52%。在辦理的政府信息公開中,分局同意公開的101件、不予公開的8件、非本機關的4件、不存在的70件、內容不明的4件,其中不存在的主要是歷史久遠、單位變遷或其他不明因素造成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時,分局還積極探索解決疑難案例模式,堅持與業務部門以協調會形式組織疑難會診,嘗試與部分申請人建立面對面約談模式,及時化解矛盾,解決問題。高度重視行政複議、訴訟工作,在努力做好依申請公開答覆、避免行政複議訴訟和同時,積極協助有關法制部門應對行政複議、訴訟工作,及時準備材料,做好出庭應訴等。今年(2013年),我局因依申請公開產生的行政複議案件3件,行政訴訟案件2件。此外按照市局要求,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實施收費,嚴格收費標準和費用減免制度,全年收取信息公開費362元,檢索費300元、複製費62元,未發生因收費產生的投訴問題。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不及時不全面。由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時間緊促,有些信息未及時得到清理,部分政府信息得不到有效收集,主動公開發布還存在滯後現象。
二是涉地項目的申請審批等部分相關信息公開化程度存在難以把握依據。分局受理的依申請信息大多數都是要求了解我區在建或將建項目的土地審批、申請、進展情況的信息,由於這類信息往往與申請人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涉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或是訴訟舉證、家庭析產等重大利益,為全面了解審批情況或是防止遺漏,申請人常常堅持要求對涉及項目的全部審批手續予以公開,這種申請不但加大了辦件人員的工作量,更是讓辦件人員對相關信息能否公開、公開範圍、公開內容難以把握。因此建議市局對明確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及要求,便於統一規範執行。
三是部分申請人存在重複申請的現象。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是尊重公民的知情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申請人連續不斷地向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多有重複之處,有的申請人複印申請表向政府其他部門同時申請,極大地耗費了行政成本,我們只能被動答覆。
四是應對行政複議和訴訟的工作量大幅增加。2013年因依申請公開引起的行政複議、訴訟案件較比往年分別增加了3倍和2倍,既反映了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關注度加強,同時也揭示此項工作領域目前存在較多的爭議,答覆工作面臨較大風險。行政複議、訴訟案件主要集中在申請人對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內容不滿意,較突出的是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不滿意。

下一步改進工作措施

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和海淀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本著嚴格依法、全面真實、便民高效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健全規章制度,規範運行管理;強化學習培訓,提高工作能力,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確保信息公開及時準確,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序、高效開展,有效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一是把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作為經常性的工作來抓,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長效機制,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加大政府信息網上公開力度,形成規範、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內容體系;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激勵機制,不斷提高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行政。
二是充實政府信息公開內容,認真梳理政府信息,補充完善原有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時將最新的政府公開信息提交到網站,完善政府信息公開中的法律法規、政策性檔案和審批、審核、核准、備案的事項,保證公開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是夯實網站基礎建設。加大網上政務信息公開力度,進一步拓展信息公開覆蓋面,努力增強網站辦事新功能,進一步提高政府信息網上公開水平。
四是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大力推進網上陽光政務,使信息化建設和政務信息網更好的服務於國土工作,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檢查監督、責任追究、舉報機制等舉措,促進國土資源管理依法行政的深入開展。
五是注重實效,規範公開形式,認真解決政府信息公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建立科學合理、具體明確、易於運行操作的措施體系,全面規範政務公開工作,深入實際,真正立足於服務民眾,接受民眾監督,立足於辦實事、重實效,解決民眾關心的疑點、難點問題。
六是強化監督,嚴肅紀律。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認真接待和處理來自廣大民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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