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商法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商法

本書的最大特色是通過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基本介紹

  • 書名: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商法
  • 作者:劉東根,尹正友
  • ISBN:9787503689338
  • 類別:商法
  • 頁數:221頁
  • 定價:¥30.00
  • 出版時間:2008-11-1
  • 開本:16開
編輯推薦,內容簡介,目錄,

編輯推薦

奉獻權威實用精品 搭建考試成功階梯法條
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
命題題眼
對各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並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
歷年真題
逐條將涉及到的歷年真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觀反映出法條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掌握題眼和出題方法。
強化模擬題
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覆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別提示
應廣大考生要求,從2007年起,“一本通”叢書增加了法理學·法制史部分。這部分沒有法條,但我們秉承“一本通”的編寫思路。將命題題眼、歷年真題和強化模擬題三部分結合起來,相信同樣能實現”一本通”的編寫目的和效果。
如果在本書出版後,有屬於司法考試範圍內的修訂或者新增的法律,我們會按本書的模式及時編寫相應內容,讀者可以從我們的網站上免費下載。

內容簡介

一、關於法條。本書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指定的《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以盜竊罪為例,在刑法典第264條後,以相關法條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盜竊罪處理的第196條第3款、第210條第1款、第253條第2款、第265條,還將有關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和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盜竊罪內容的相應條文也列在盜竊罪的知識點下,這樣,有關盜竊罪的法條和司法解釋就非常全面,掌握起來非常方便,對考試用處很大。
二、關於命題題眼。本書對各部門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並在此基礎上對重要條款的考點、命題的題眼和角度進行分析。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並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這樣既可以從多個方面掌握該法條的內容,又可以掌握該法條的命題角度,真正提高應試水平。
三、關於歷年試題。本書在逐條進行考點、命題題眼分析的同時,將涉及的歷年試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據某一試題涉及的主要考點將其列到考點剖析中的某一相應考點之後。這樣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該知識點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更重要的是可以幫助考生通過試題來理解該知識點,掌握該知識點的考眼和可能的出題方法。這裡順便提一下歷年試題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試真題對準備托福考試的重要性一樣,司法考試歷年試題對於複習、準備司法考試也十分重要。研究歷年試題不僅能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和發展趨勢,還可幫助我們更加深入地理解法條的內容;另外,試題的重複性在司法考試中客觀存在,有些題是以前題目的完全再現,有些題只不過是將以前的試題稍加改造而已,這一點通過本書對歷年試題的總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
四、關於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覆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關於編寫人員。本書的作者都為相應部門法專業的法學博士,並且都以高分通過司法考試,具有較系統的成功經驗和司法考試輔導經驗。
六、關於實際效果。本套叢書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後,獲得了廣大考生的認可與信任。許多考生認為,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與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的編寫模式符合司法考試的特點.貼近實戰的要求,開闢了一條正確、有效的以法條為中心的複習和應試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試也驗證了“一本通”編寫模式和內容的成功。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調整對象】
第三條 【法人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
第四條 【股東權】
第五條 【公司的義務和權益保護】
第六條 【公司登記】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
第八條 【公司的名稱】
第九條 【公司變更】
第十條 【公司的住所】
第十一條 【公司的章程】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的轉投資】
第十六條 【公司轉投資和擔保的法定程式】
第十七條 【職工的權益保護】
第十八條 【工會和民主管理】
第十九條 【黨組織的活動】
第二十條 【股東權利濫用的禁止】
第二十一條 【關聯交易的規範】
第二十二條 【決議內容違法的救濟】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條件】
第二十四條 【股東人數】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本及最低限額】
第二十七條 【股東出資方式】
第二十八條 【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 【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第三十條 【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出資的差額補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三條 【股東名冊】
第三十四條 【股東知情權】
第三十五條 【股東的分紅權和優先認購權】
第三十六條 【抽逃出資的禁止】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的組成和地位】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的職權】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的召開】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股東會的召集、主持】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和會議記錄】
第四十三條 【股東的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的組成】
第四十六條 【董事的任期】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的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第五十一條 【執行董事】
第五十條 【經理及其職權】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和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的職權】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議的召開】
第五十七條 【行使職權費用的承擔】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界定】
第五十九條 【最低註冊資本、出資和設立限制】
第六十條 【特別載明事項】
第六十一條 【章程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不設股東會及股東決議的作出】
第六十三條 【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第六十四條 【連帶責任的承擔】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界定】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制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權的行使】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高層職員兼職的禁止】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股權轉讓】
第七十三條 【依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
第七十四條 【股權轉讓後的事宜】
第七十五條 【請求公司收購股權l
第七十六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第七十八條 【設立方式】
第七十九條 【發起人的限制】
第八十條 【發起人的義務】
第八十一條 【註冊資本以及最低資本限額】
第八十二條 【章程的內容】...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節 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公司的股東
第四節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節 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六節 公司債券
第七節 公司的變更、合併與分立
第八節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九節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節 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合夥企業法
第一節 合夥制度概述
第二節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與程式
第三節 普通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四節 普通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五節 普通合夥與第三人的關係
第六節 普通合夥的入伙與退夥
第七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第八節 有限合夥企業
第九節 合夥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四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破產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 管理人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第五節 債權申報
第六節 債權人會議
第七節 重整程式
第八節 和解程式
第九節 破產清算程式
第十節 法律責任第
十一節 特殊規定
第六章 票據法
第一節 票據法概述
第二節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第三節 票據抗辯與補救
第四節 匯票
第五節 本票和支票
第七章 證券法
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
第三節 證券交易
第四節 證券上市
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第六節 證券機構
第七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保險法
第一節 保險法概述
第二節 保險契約總論
第三節 保險契約分論
第四節 保險業法律制度
第九章 海商法
第一節 海商法概述
第二節 船舶與船員基本要求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輸契約
第四節 海上旅客運輸契約
第五節 船舶租用契約
第六節 船舶碰撞
第七節 海難救助
第八節 共同海損
第九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十節 海事訴訟特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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