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陽山男孩被指性侵女童事件

2024年2月26日下午,廣東清遠市陽山縣的陳女士反映稱,其8歲的侄女陳果(化名)在公園附近的一處房子被一名13歲的男孩陳某某性侵。事發當天,陳果的父母報警。

2024年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於陳某某不滿14周歲,無法追究其刑責,故對此案不予立案。

2024年3月20日,陽山縣聯合工作組發布情況通報:因陳某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不予刑事處罰,陳某被依法送至專門學校進行訓誡教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26陽山男孩被指性侵女童事件
  • 發生時間:2024年2月26日
  • 發生地點:廣東清遠市陽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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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據陳女士介紹,陳果8歲多,未滿9周歲,讀國小二年級,其父母在鎮上做小生意。
2024年2月26日下午五六點左右,放學後,陳果和讀五年級的姐姐一起去附近的公園玩,姐妹倆有拌嘴,於是姐姐先回家了,陳果隨後遭到一名男孩的侵犯。
陳女士稱,事發地點位於公園附近的一處房子,性侵陳果的男孩名叫陳某某,讀初二,兩人並不認識。家屬了解到,陳某某於2010年5月出生,還差幾個月就滿14周歲了。事發後,見下體有血跡,陳果被嚇到了,哭著回家,跟父母說了此事。之後,陳果的父母報警,並帶其去醫院檢查。
2024年2月26日19時30分,陽山縣婦幼保健院作出的診斷結果顯示,陳果的處女膜破裂,“見少量血跡,左大腿內側見兩處淤黑”。
陳女士向澎湃新聞表示,之後陳某某沒有回家,跑到了五六公里外的同學家,當晚被警方找到。但很快,陳某某就被放了出來。
陳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陳某某的一位任課老師表示,陳某某是一個“問題學生”,有喝酒、抽菸、曠課、欺凌等行為,“七年級的時候就全校有名了”,平時班上有同學投訴他,老師也拿他沒辦法,上個學期老師還勸過其家長帶孩子去封閉管理的學校讀書。事發後,老師讓陳某某回家了。
據陳女士介紹,事發後,陳果父母和陳某某的父母在派出所見過一次,當時對方稱家裡困難,沒錢賠償,提出給2萬元和解,並要求出具諒解書,陳果的父母很氣憤,拒絕了對方的和解方案。
2·26陽山男孩被指性侵女童事件
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事件結果

2024年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於陳某某不滿14周歲,無法追究其刑責,故對此案不予立案。
陳女士表示,事發後,陳果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創傷,又哭又鬧,此前已經做過心理輔導,目前已返校上學。家屬認為,這么惡劣的事件發生了,作案的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當作事情沒有發生一樣,“沒有任何處理結果”。家屬已經向當地教育局、12345等多部門投訴反映情況。澎湃新聞了解到,當地鎮政府已經介入,正在和陳果的父母溝通。

事件回應

2024年3月19日上午,澎湃新聞先後聯繫當地鎮政府和派出所,未獲得回應。
2024年3月19日,澎湃新聞從知情人處獲悉,事發後,陳某某被停課,現在又回校上課了。在未有上級通知前,老師也沒有權力不讓陳某某回校上課。

情況通報

2024年3月20日,陽山縣聯合工作組發布情況通報:針對3月19日網路有關陽山縣一名13歲男孩性侵一名8歲女孩警方經查依法不予立案的信息,陽山縣迅速成立聯合工作組開展調查處理。
經查,2024年2月26日18時08分,110接報陽山小江鎮發生一起警情。接報後公安機關立即組織警力開展調查。當日20時48分許,在陽山縣嶺背鎮將犯罪嫌疑人陳某(男,13歲)抓獲。經審查,陳某對其涉嫌強姦他人的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規定,因陳某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縣公安機關依法對嫌疑人監護人發出《訓誡書》。陳某被依法送至專門學校進行訓誡教育,相關部門已對受害女孩及其家屬進行撫慰。後續處理工作仍在進行中。

法律解讀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廣州市法學會刑事辯護研究會副會長、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亮律師認為,由於男孩不滿14周歲,涉嫌性侵,不存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情形,警方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也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的。此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定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予以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陳亮說,在民事責任部分,性侵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導致被害人身體遭受嚴重傷害,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這種侵權行為應當由加害人來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其中包括被害人的醫藥費、住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如果導致被害人傷殘,還需承擔相應的殘疾賠償金。由於此案中的加害人是未成年人,自身無賠償能力,相關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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