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下午,小邸與相親女孩見面後,雙方都比較滿意,當晚兩人在車上發生了兩性關係。女方和小邸發生關係後,又不願意了,讓小邸拿幾萬元補償。小邸認為王某等人是敲詐,不願給錢。當天中午,婚介所老闆王某報警。2018年12月29日,灤南縣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小邸有期徒刑三年,2023年10月10日,唐山市中院再審以原判“認定小邸犯強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改判小邸無罪。
2024年3月對於小邸的國家賠償申請,唐山中院審理後決定:賠償小邸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478831.44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0元,合計人民幣578831.44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小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駁回小邸其他賠償請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22灤南“相親強姦案”
- 發生時間:2018年2月22日 至 2024年3月29日
- 發生地點:灤南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事件結果,
事件背景
2018年2月22日下午,灤南縣一家婚介所給小邸介紹了一位女孩。見面後,雙方都比較滿意。當晚,小邸請女孩和婚介所老闆王某等人一起吃飯。飯後,小邸和女孩開車到縣城北面的河邊遊玩。期間,兩人在車上發生了兩性關係。之後,小邸將女方送至婚介所。當晚,婚介所老闆給小邸打電話說,女方和小邸發生關係後,又不願意了,讓小邸拿幾萬元補償。事發第二天,婚介所老闆曾帶人到他家繼續協商補償事宜,讓拿2萬元補償女方。小邸認為王某等人是敲詐,不願給錢。當天中午,婚介所老闆王某報警。
事件經過
2018年2月22日下午,灤南縣一家婚介所給小邸介紹了一位女孩。見面後,雙方都比較滿意。當晚,小邸請女孩和婚介所老闆王某等人一起吃飯。飯後,小邸和女孩開車到縣城北面的河邊遊玩。期間,兩人在車上發生了兩性關係。
2018年2月23日中午,婚介所老闆王某報警。
2018年3月1日,小邸被刑拘。
2018年12月29日,灤南縣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小邸有期徒刑三年,小邸不服提出抗訴。
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21年12月16日,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再審以原判“認定小邸犯強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改判小邸無罪。
2023年10月底,小邸委託律師向唐山市中院申請國家賠償,提出了47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95萬餘元(人身自由賠償金的2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要求。
2024年3月,唐山中院審理後決定:賠償小邸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478831.44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0元,合計人民幣578831.44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小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駁回小邸其他賠償請求。
事件結果
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再審以原判“認定小邸犯強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改判小邸無罪。並決定賠償小邸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478831.44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0元,合計人民幣578831.44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小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