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華寧車輛追尾事故

2·20華寧車輛追尾事故

2021年2月20日18時許,雲南省玉溪市華寧縣華盤路天生橋段發生一起3車追尾的交通事故。

截至2021年2月20日,該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2021年2月21日,華寧縣公安局發布該事故情況通報,該事故系李某駕駛的大貨車嚴重超限超載追尾其他車輛所致。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李某、肇事車輛車主李某某等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1年4月,經調查,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18人依法立案並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20華寧車輛追尾事故
  • 發生時間:2021年2月20日 
  • 發生地點:雲南省玉溪市華寧縣華盤路天生橋段 
  • 傷亡情況:5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調查情況,

事故經過

2021年2月20日18時許,雲南省玉溪市華寧縣華盤路天生橋段發生一起3車追尾的交通事故。

事故傷亡

截至2021年2月20日,該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處置

事故發生後,受傷人員被送往醫院救治。
2021年2月20日,華寧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通報:接報後,玉溪市、華寧縣領導帶隊趕赴現場指導處置,成立工作組開展事故調查及相關善後工作。
2021年2月21日,華寧縣公安局發布該事故情況通報。通報稱,經初查,該事故系李某駕駛的大貨車嚴重超限超載追尾其他車輛所致。2021年2月21日,華寧縣公安局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李某、肇事車輛車主李某某,以及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華寧縣青龍鎮打磨箐水洗廠法人鄧某、廠長余某某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該事故調查和善後工作在進行中,公安機關將根據調查結果嚴格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調查情況

2021年4月,經調查,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18人依法立案並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一)肇事車所有人李某某委託他人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特徵(共增加彈簧14 片,貨廂欄板加高42厘米),對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車輛制動系不符合技術標準;在裝載貨物和運輸過程中全程參與,指使、縱容駕駛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李某駕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 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 患的車輛,載物嚴重超限超載(核定載質量15370kg,實載75700kg,核定總質量31000kg,實際總質量100200kg),在行駛過程中車輛制動器出現制動效能熱衰退現象,導致制 動效能大幅下降,車速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車輛失控與前方 車輛相撞,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的較大交通事故。肇事 車所有人李某某、駕駛人李某的違法行為是導致此次較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法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肇事車所有人李某某、駕駛員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2月22日,被華寧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3月5日,經檢察機關批准,被依法逮捕。
(二)涉及事故的企業華寧地緣礦業有限公司、宜良渝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昆明聚超物流有限公司、重慶六馬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接磷礦開採、加工、運輸等生產作業中,安全監管不到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履行貨物場站管理職責,為肇事車輛超載裝卸礦石,長期放任貨運車輛嚴重超限超載運輸,對該起較大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華寧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對宜良渝友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華寧縣地緣礦業公司負有生產組織、指揮、管理責任的法人、廠長、副廠長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鄧某、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壩某某、郭某某、袁某、重慶六馬物流有限公司法人羅某某、片區負責人施某某10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三)雲南登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人員李某某在汽車銷售、註冊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矇混檢測,非法加裝3承重彈簧;昆明寶平勝隆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員工邵某某、王某某,在代辦肇事車輛註冊登記過程中,明知銷售公司使 用“值班貨廂”替換原廠貨廂的情形下,為獲取不當利益,仍為肇事車輛代辦車輛檢測、註冊登記手續;吉晟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原授權簽字人、負責人魏某某、員工肖某在明知銷售公司使用“值班貨廂”替換原廠貨廂,且該型號車型車廂號都系同一個的情況下,仍然為肇事車輛出具了機動車安 全技術檢驗報告;江川區老徐電氧焊經營部徐某某非法為肇 事車輛加高貨廂欄板。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是該起較大交通 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華寧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對雲南登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人員李某某、昆明寶平勝隆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員工邵某某、王某某、吉晟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原授權簽字人、負責人魏某某、員工肖某、江川區老徐電氧焊經營部徐某某等6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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