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安徽醫科大學圖書館殺人案

2·20安徽醫科大學圖書館殺人案

2012年12月20日,安徽醫科大學學生胡恆江因感情糾紛,在圖書館用斧子砍死另一名同學。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合肥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應對胡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故提請抗訴。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恆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胡恆江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20安徽醫科大學圖書館殺人案
  • 發生時間:2012年12月20日
案件背景,案發過程,調查分析,審理過程,執行死刑,

案件背景

據一審法庭材料和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戀愛問題與被害人談某多次發生矛盾。
被告胡恆江因其追求同學李某一事,與被害人談某產生矛盾,遂懷恨在心,產生殺害談某的想法。
2012年11月30日,胡恆江通過網路購買斧頭一把,準備殺死談某。
同年12月19日晚,胡恆江與談某再次產生言語衝突,決意殺死談某。

案發過程

2012年12月20日,胡某攜帶斧頭到安徽醫科大學圖書館六樓北側的自習室內等待,在談某來到自習室看書後,胡某從背後對談某頭部、頸部連砍數斧,之後將談某拖倒在地,繼續對其頭部連砍數斧,致受害人當場死亡。隨後胡某撥打110報警,但未能接通,被聞訊趕來的學校保全制服。胡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調查分析

胡恆江稱其是一時衝動才犯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胡曾明確供稱他在第二次與被害人產生矛盾後就決意將其殺死,且特意為此購買作案工具,案發當天攜作案工具到自習室等待談某,顯系有預謀、有準備的犯罪。對於胡恆江供稱談某曾言語威脅過他,但無其他證據印證,李某證言中曾提到關於談某威脅胡的事實均來源於胡的轉述,不能起到印證作用。
法院認為,胡恆江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被告人雖具有自首情節,但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對於抗訴機關認為應判處胡恆江死刑立即執行的意見予以採納。

審理過程

2013年年底,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胡恆江有自首情節,當庭亦認罪、悔罪,因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恆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審判決後,合肥市檢察院認為一審量刑明顯不當,省檢察院也支持合肥市檢察院的抗訴。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恆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執行死刑

2014年8月19日10時5分,會見時間到。法警將胡恆江押走,胡恆江不斷回頭尋找自己的親人。2014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胡恆江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胡恆江有兩個遺願:一是捐獻眼角膜和其他身體器官,二是由於他自己很喜歡大海,希望能將骨灰撒到大海。
戴著手銬的胡恆江與親人最後告別戴著手銬的胡恆江與親人最後告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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