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6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合浦縣人民法院、銀海區人民法院、鐵山港區人民法院分別一審公開宣判“2.17”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系列專案,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魏某、王某芳、李某國、張某江、梁某珠、計某等為首的165名“老總”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並依法將各被告人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17”傳銷系列專案分為六個體系共165名被告人,分別是被告人魏某等28人、王某芳等24人、李某國等39人、張某江等35人、梁某珠等29人、計某等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六個案件經過一審開庭審理後,由於該組織龐大,涉案人員眾多,備受社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