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中百商廈隸屬市商業委員會,屬國有商業企業,1995年投入使用,建築面積4328平方米,耐火等級為二級。商廈一層(含迴廊)經營五金、百貨,二層經營服裝、布匹,三層為浴池,四層為舞廳和檯球廳,由146家個體商戶承租經營。經
國務院調查組技術專家組勘察確定,火災系中百商廈偉業電器行僱工於洪新,於當日9時許向3號庫房送包裝紙板時,將嘴上叼著的香菸掉落在倉庫中,引燃地面上的紙屑紙板等可燃物引發的。
事件經過
2004年2月15日中午11時20分左右,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截至15時40分,大火已被撲滅。據吉林省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截止16點40分,火災至少造成51人死亡、已經有120名民眾被救出,其中受傷71人。
吉林市中百商廈位於吉林市解放大路與長春路交匯處,共有五層樓。商廈的第一層和第二層是商場,第三層是洗浴中心,第四層是檯球廳,第五層是歌舞廳。起火地點在商場二層。
事件處理
2月15日11時許,中百商廈浴池鍋爐工李鐵男發現毗鄰中百商廈北牆搭建的3號倉庫有煙冒出,找來該庫房的租用人中百商廈偉業電器行僱工於洪新打開倉庫,發現庫內著火,即進行撲救,但未能控制火勢。據吉林市消防調度指揮中心電腦記錄,直到11時28分,消防支隊才接到路過商廈的吉林市勘測設計院員工呂焱華用手機報警。支隊立即命令市區所有11個消防執勤中隊和支隊機關全體官兵以及吉化集團公司消防支隊趕赴火場,並同時報告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經各方全力奮戰,於15時30分將火災徹底撲滅,搶救被困民眾190人(其中未受傷66人)。火災共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過火建築面積204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426萬餘元。
火災發生後,省委、省政府領導及省公安廳、衛生廳、經貿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消防總隊領導都趕赴吉林市,對現場滅火救援、傷員救治、社會穩定、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理等工作進行研究、指導和部署。吉林市委、市政府積極組織滅火救援及善後處理工作。組織了有200名幹部參加的8個專門工作組,及時處理遇難者屍體,並對受傷人員提供了最好救治服務。截止2004年4月28日,70名住院傷者已治癒出院54人,特別是當時的14名重傷者均得到有效緩解並轉入正常治療,未新增死亡人數。商廈內140家經營業戶已有133家與中百商廈簽訂了協定,待商廈修復後重新進入經營,其餘幾戶已轉遷其他商場經營。
人員統計
吉林市“2·15”特大火災事故搶救處理指揮部有關人士說,在善後工作處理過程中,又發現了一具遺體,使遇難者數量增加到54人。受傷者及受損業戶賠償辦法確定。
遺體放錯漏報一人
15日,遇難者遺體被全部送到吉林市公安局屍檢中心。由於當時情況緊急,錯將一名女性遇難者遺體混放在刑事案件的遺體房中,造成最後核實遇難者數量時沒有統計這具遺體。20日中午已經核實清楚,遇難者名叫張秀菊,女性,44歲,遼寧省鞍山市人。已通知遇難者家屬從鞍山來吉林,賠付工作正在進行中。
事故中受傷者及受損業戶賠償辦法確定,14名重傷者按三種情況進行賠償:造成終身殘疾的重傷者獲賠金額接近給遇難者的賠償金額(人民幣8萬元);傷勢比較重的重傷者獲賠5萬元左右;一般的重傷者獲賠3萬元左右;所有重傷者及輕傷者的醫療費用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減免。
事件原因
2004年2月18日,經國務院調查組
調查,吉林市“2·15”中百商廈特大火災直接原因已經查明,直接火災原因是由於人為丟棄菸頭引燃易燃物品而致。
經國務院調查組技術專家勘查論證,起火點在三號簡易倉庫,犯罪嫌疑人於洪新(男,35歲)丟落菸頭引燃倉庫內易燃物品,導致火災發生。
犯罪嫌疑人於洪新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事件宣判
2004年7月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對吉林市“2·15”特大火災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於紅新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劉文建、趙平、馬春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陳忠、曹明君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和3年;被告人李愛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鑒於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2月15日9時許,吉林市中百商廈偉業電器行雇員於紅新不慎將吸剩的菸頭掉落在倉庫地上,在並未確認菸頭是否被踩滅的情況下離開了倉庫。菸頭引燃倉庫內的可燃物後,引發火災,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餘萬元的嚴重後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災隱患向中百商廈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該商廈總經理劉文建、副總經理趙平、保衛科科長馬春平對該通知書提出的有關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實,導致倉庫著火後,火勢蔓延至商廈樓內,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火災發生當天,該商廈保衛科副科長陳忠、科員曹明君違反規章制度,在值班期間擅自離開消防監控室,延誤了報警時機,又未能及時有效通知並組織人員疏散,致使商廈內的部分顧客及浴池和舞廳內的部分人員未能及時逃生。該商廈保衛科科員李愛民在工作中不盡其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商廈內應急燈失靈等安全隱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於紅新因疏忽大意釀成特大火災,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失火罪;被告人劉文建、趙平、馬春平系落實消防部門整改通知的具體責任人,對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消防科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怠於行使職權,不予認真落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均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被告人陳忠、曹明君違反規章制度擅自離開消防監控室,致使部分民眾未能及時逃生,其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愛民應承擔應急燈失靈的法律責任,但鑒於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事故反思
--吉林市“2·15”特大火災反思
已經查明的吉林市“2·15”中百商廈特大火災的直接原因簡單得令人難以承受:一位僱工在裝有紙殼的倉庫中吸菸,把菸頭掉在了地上引起火災。起火後,這個僱工也沒有報警,而是自己找了一個人救了一陣火。起火後半個小時左右,才有過路市民報警,貽誤了戰機,等消防人員趕到時,大火已經不好控制。
斷送了53條人命、造成70人受傷、令無數人處於噩夢當中的直接原因竟然僅僅是一個菸頭!當地老百姓一直不解,聞知訊息的許多人更是難以接受,這么一棟僅僅四層高的小樓,又坐落在臨近消防機構的市區,火災又發生在白天,人們不禁要深究,為什麼會造成這么慘痛的損失?
一個菸頭斷送了53條生命,看似這一切在頃刻間發生,但中間其實走過了很多道路,歷經了種種環節,人們不斷地叩問,哪怕其中一個步驟、一個環節起了作用,是不是都能避免這樣悲劇的發生?正是一個個問題環節的偶然堆積,最終形成了一個“殺人於無形”的必然鏈條,悲劇的發生也就在所難免。
即使一個菸頭引發了火情,假如報警器等消防設施能起作用,大家迅速撤離,也不會損失如此慘重。在大火中受傷的谷先生說,大家自始至終沒有聽到警報響!並不是中百商廈沒有裝消防報警器,而是在表面上裝了報警器的同時,沒有中央控制室,報警器形同虛設。當時在商廈的舞廳中發生了這樣一幕:大家正在跳舞,忽然停電了,這時有人喊,沒事兒,一會兒來電了再跳。也就是說,沒有人意識到是火把電切斷了。中百商廈也不是沒有消火栓,可國務院調查組的專家卻在調查中發現,消火栓在大火中根本沒有啟用!
即使這些報警器失靈,假如有人能夠成功地組織人們疏散,也不會損失如此慘重。公安部門對能開口說話的49名傷者進行調查,有37人不同程度地反映當時沒有指揮疏散者。部分受傷人員反映,起火時商廈內部沒有組織救助和疏散,造成現場被困人員一片混亂和恐懼。從火災傷亡統計看,火災發生時商場業戶和管理人員近200人,只有舞廳兩名員工遇難,其他遇難者全是顧客。這些商場業戶和管理人員因熟悉情況,只顧自己逃生了。
即使不能組織大家疏散,假如二樓沒有柵欄,一樓有更多的出口,也不會損失如此慘重。商廈一樓原本有一個正門,兩個偏門,其中一個偏門直接通往樓頂的樓梯,但這個偏門外面被兩家門市占用後擋死了。中百商廈一樓、二樓一共有34個窗戶,其中有30個裝著鐵柵欄。一些人被迫向三樓或四樓跑,慌亂中從樓上跳下來,共有4人摔死,數人摔傷。
即使二樓有柵欄,一樓的出口被堵塞了,假如大家有消防知識,也不會損失如此慘重。在火災發生過程中,大多數人沒有消防知識,他們只顧拚命地向樓上逃,沒想到大量化纖衣物、皮革服裝及塑膠製品等燃燒時產生了一氧化碳和有毒物質,很快就能把人嗆昏。據公安部門調查,在53名死者中,至少有40人是中毒窒息死亡。而在逃生者當中有一位70多歲的老人,起火後趴在地上,尋找較濕的地方,持續了2個多小時後,被消防人員救出。
即使大家缺少消防知識,假如這些人員集中的娛樂場所按規章行事,也不會損失如此慘重。2001年以後有關消防的法規要求,不準在四樓建舞廳等娛樂場所,以前已經建的一定要符合安全條件。假如舞廳不建在四樓,假如浴室不建在三樓,就不會在較高的樓層中有那么多的人聚集。而且這些聚集的人多數年齡較大。已經辨認的遺體為52具,其中41歲以上的有38人,51歲以上的18人,最大的74歲。據了解,發生火災時很多中老年人在舞廳跳舞,火災發生後很多中老年人慌亂無措,行動遲緩,終致罹難。
假如能從三樓或四樓跳出逃生,地面能有氣墊等救生物品救援,也不會損失如此慘重,許多人正是從樓上跳下被摔死或摔傷的。
假如業主不去建這些違章的小棚子,樓的外圍不去再建房屋,造成消防車輛一時間無法靠近,也不會損失如此慘重。據了解,中百商廈後樓有一排違章建築的臨時倉庫性質的小棚子,正是在這些小棚子裡引發了火災。一位姓肖的目擊者說,當時,消防官兵來了之後,由於中百商廈三面是建築工地的臨時用牆,無法靠近大樓,而民眾幫忙把牆推倒一看,裡面是打好的房屋地基,消防車仍然無法靠近。有的民眾說,這裡蓋樓的業主能量太大了,他們在蓋樓之前,把一個電線桿挪走了。而如果再蓋起房屋,一旦裡面發生火災,一輛消防車也開不進去。
假如有關部門真正負起責任,也不會損失如此慘重。據了解,有關部門曾經向中百商廈下達了7次整改通知書,但中百商廈沒有任何動靜。一邊在不停地下整改通知書,一邊依然我行我素。可能沒有這場大火,也許還有第八次、第九次通知書,如此這般,執法部門已經形同虛設。更令人震驚的是,整棟中百商廈在1994年前後建成後,就一直沒有驗收!一座沒有驗收的樓“頑強地”站立了十年,竟然無人來管。
假如經營者知道花錢買安全,假如突發災難應急措施得力,假如主管部門執法必嚴,假如政府職能行使到位……
人們不由得不發問的種種“假如”,令人痛心疾首,53條生命無法重生。一位政府幹部反思,安全隱患是顯而易見的,相關部門也心知肚明,但問題一拖再拖,就是遲遲得不到解決。斷送53條人命的絕不僅僅是一個菸頭,而是太多人的冷漠、不作為、贖職甚至枉法,而是我們工作中多年的積弊。這場大火斷送的不僅僅是53條生命,也喪失了一些民眾對政府正確行使公共職能的一種信任,血的教訓是一個警醒。
判決
2004年7月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對吉林市“2·15”特大火災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於紅新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劉文建、趙平、馬春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陳忠、曹明君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和3年;被告人李愛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鑒於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