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98年統一電子證據法
- 外文名:1998 unified electronic evidence law
- 別名: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
- 發表日期:1998年
- 發表地:加拿大
- 類型:電子證據
定義,運用,最佳證據規則的適用,完整性假定,標準,宣誓證據,交叉詢問,
定義
1.在本法中
(a)數據意味著以任何方式表現的信息和觀念。
(b)電子記錄指通過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手段記錄或存儲的,通過為人或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工具閱讀或接受的數據。除了4(2)所指列印,它還包括數據演示、列印或其他輸出。
運用
2.(1)除認證(authentication)和最佳證據規則除外,本法並不修改任何普通法或制定法與記錄採信有關任何規則。
(2)在適用與記錄採信有關的任何普通法或制定法規則時,法庭可能考慮根據本法舉出的證據。
認證Authentication
3.(在任何訴訟中)尋求引用電子記錄的人,有義務通過能夠證明電子記錄是他所宣稱的那個的證據,證明其真實性。
最佳證據規則的適用
4.(1)(在任何訴訟中)在符合(2)的條件下,在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電子記錄的情形下,只要能夠證明記錄或存儲該數據的電子記錄系統的完整性,即滿足該規則。
(2)(在任何訴訟中)以列印輸如形式表現的電子記錄,如果是明確地、連續地行為依據或作為列印輸出記錄或存儲的信息的記錄,則即是最佳證據規則意義上的記錄。
完整性假定
5.在缺少相反證據的情形下,滿足以下條件,記錄或存儲電子記錄的電子記錄系統的完整性即得以證明:
(a)通過證據證明在所有關鍵時刻,計算機系統或其他設備運行正常;或者在不正常的情形下,證明不正常運行不影響電子記錄的完整性,且沒有任何理由懷疑電子記錄系統的完整性。
(b)如果能夠證明電子記錄由訴訟當事人記錄或存儲的,而其利益與引用該記錄的人當事人相背;
(c)如果能夠證明電子記錄的記錄和存儲是企業通常和日常過程中由非訴訟的當事人進行的和不是在試圖引用該記錄作為證據的當事人的控制下進行的。
標準
6.就根據法律規則決定電子記錄是否可採信而言,應提出說明電子記錄如何按照何種標準、程式、慣例或規則記錄或存儲的證據,在這一過程中,應考慮企業類型、記錄和存儲電子記錄的努力,電子記錄的性質和目的。
宣誓證據
7.在第4(2)條、第5條和6條提到的事項可由證人宣誓書確認,假設作證人以盡其所知和所信作證。
交叉詢問
8.(1)第7條提到的宣誓證詞的作證人,可以被相對當事人交叉詢問。
(2)在法庭的許可下,任何訴訟當事人可以段5(c)提到的人進行交叉詢問。
9.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