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計算機證據法

1983年計算機證據法

電子證據出現後,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對這類新型的證據進行規制,規制的方式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單獨立法,如1983年《南非計算機證據法》、1998年《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第二種是在電子商務法或電子交易法中規定電子證據,如《美國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三種是在證據法中對電子證據作出規定,如1995年《英國民事證據法》中關於電子證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83年計算機證據法
  • 外文名:South African computer evidence law
  • 別名:南非計算機證據法
  • 發表日期:1983年
  • 發表地:南非
  • 類型:電子證據
定義,計算機列印輸出的認證,認證的計算機列印輸出的認證的可采性,認證的計算機列印輸出證據的證明力,在宣誓作證中對虛假或錯誤陳述的懲罰,簡稱和實施,

定義

除非另有規定,在本法中“認證的計算機列印輸出”指附有與其相關的認證宣誓書和根據本法第2條認證的該宣誓書而需要的補充的宣誓書的計算機列印輸出。
“認證宣誓書”(Authenticating affidavit)指認定計算機列印輸出符合第2條規定的宣誓書。
計算機(略)
“計算機列印輸出”(Computer print—out)指由計算機生產的信息的文檔形式(Documentary form)或它的拷貝或複製件,並包括被認為有此效果的副本、轉移本或翻譯件(這是因為在計算機生產出信息,隨時需要將信息製作副本、轉移或翻譯,以便於採取文檔的形式並為法庭理解)。這一概念似乎更側重於電子數據的外在表現形式,將所有來源於計算機的信息表現形式,都視為列印輸出。也就是說,這裡的列印輸出並不僅僅指列印出紙面的計算機信息。

計算機列印輸出的認證

(1)在遵守本條規定的前提下,計算機列印輸出通過宣誓書即在本法意義上被認證,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a)認定計算機列印輸出的創作人並證明它是由本法定義的計算機生產出來的本法定義的計算機列印輸出。
(b)確認計算機生產出來的信息的拷貝、複製件、副本、轉移本或翻譯件為計算機列印輸出所包括或包含,並確認它是該信息的真實的拷貝、複製件、副本、轉移本或翻譯件。
(c)在一般術語上描述數據的性質、範圍和來源,描述發往計算機的指令,描述該計算機處理的數據的目的和效果。
(d)證明計算機是:
(i)正確地和完全地提供了數據和指令,足以使該計算機列印輸出中的信息能夠被生產出來;
(ii)運行中未受任何可能對信息或其可靠性產生不利後果的故障、干涉、干擾、中斷的影響。
(e)證明沒有理由懷疑記錄於計算機列印輸出中的信息或由其產生結果真實性或可靠性。
(2)如果(c)段要求的描述和(d)、(e)段要求的證明是立誓作證人盡其所知和所信做出的認證宣誓書,那么即符合第(1)項目的。
(3)認證宣誓的立誓作證人是有資格作出其所包含的內容的陳述,這可以從以下加以判斷:
(a)他對計算機和特定計算機運行的系統的知識和經驗;
(b)他對所有與計算機的運行、數據和提供給他的指令有關的記錄和事實的檢查;
(4)立誓作證人檢查的記錄和事實(目的在於確定他是否有資格作證)須:
(a)被證明他所做的立誓證明,在他檢查它們的時候,他在日常企業運營中,依其職位、義務或活動有控制或訪問權;
(b)如果他沒有那樣的控制或訪問,可以通過其他人的補充立誓加以證明,該人須在那一時段依其職位、義務或活動有控制或訪問權。
(5)在滿足以下條件下,第(4)項提到的記錄和事實即可被充分地證明:
(a)宣誓書證明,在立誓作證人的知識和相信最大範圍內,它們包含所有與計算機運行和供應它的數據和指令相關的記錄和事實,並且(b)在第(4)項(b)段規定的情形下,補充宣誓書須確認它們完全適合認證立誓作證人檢查。
(6)第(3)項、第(4)項和第(5)項不適用於以下情形的認證宣誓作證:
(a)與公共機構的計算機列印輸出有關,這些列印輸出須在通常或日常機構業務或活動中從通常或日常機構業務或活動中發往計算機的數據和指令中生產出;
(b)是由公共機構的官員或職員處理的,該人有資格做此事並能夠證明計算機列印設備是如此列印的。
(7)認證宣誓書可以被以下補充:
(a)進一步的宣誓書,在沒有它們時即不能實現對(1)和(6)的實質遵守;
(b)特定情形所需要的另外的宣誓書。

認證的計算機列印輸出的認證的可采性

(1)在任何民事訴訟程式中,認證的計算機列印輸出在其被生產出時將被採納為任何事實的證據,記錄於其中的直接口頭證據也將被採信。
(2)如果伴隨計算機列印輸出的宣誓書(按照第1條第1目定義製作),其表面符合第2條(適用於系爭宣誓的性質)的規定,那么第(1)目的目的即達到了。

認證的計算機列印輸出證據的證明力

(1)認證的計算機列印輸出具有證明力,它由法庭根據案件情形決定。
(2)為了判斷認證的計算機列印輸出的證明力,法院可以:
(a)考慮認證宣誓書和補充宣誓書中的內容;
(b)應任一方訴訟當事人請求,要求立誓作證人(包括補充)或其他任何人口頭證明就相關問題.其官誓書是否涵蓋了它。

在宣誓作證中對虛假或錯誤陳述的懲罰

任何宣誓作證的人(不管是認證宣誓還是補充宣誓),如果其對任何相關事實所作出的陳述是假的或誤導的,那么他
(a)即構成犯罪,除非他證明他是誠實地相信它是真的才作出陳述並且已經作出必須要詢問、調查,以使有可能和理由相信是真實的,或者環境表明他給這樣的陳述不是故意誤導,不能合理地預見到它可能被誤導。
(b)應被判承擔罰金或不超過2年監禁,或者兼罰金和監禁(已經被1992第5部法第2條修改)。

簡稱和實施

本法被稱為1983年計算機證據法,總統簽字確定的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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