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5日

1996年8月15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深圳市體育館召開宣判執行大會,對走私毒品海洛因598.85公斤一案的主犯王世鑒等三名內地罪犯、四名香港罪犯,依法判處死刑,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1996年初,在雲南經商的福建人王世鑒以及香港人黃天送、楊孝基分別與海外販毒分子密謀販毒事宜。在境外販毒分子的聯繫下,王世鑒與黃天送、楊孝基於1996年3月16日在廣州見面,商定王在廣州提供70隻(每隻700克)海洛因給黃。4月上旬黃天送隨王世鑒到緬甸看“貨”。與此同時,王世鑒籌集毒資 2830萬元,與其員工賴輔勇等人一起在緬甸向當地毒販買了一批海洛因,藏在汽車中運到廣州。黃天送得知毒品運到廣州後,先後通知楊孝基、呂劍邦、李國全(香港人)、伍思昌、郭偉強等人來廣州接運毒品到深圳交給其同夥陳洪仔(香港人)。今年4月15日清晨,王世鑒與黃天送等人交接完毒品後,準備運載毒品前往深圳的伍思昌、李國全、郭偉強被公安機關人贓俱獲;王世鑒、賴輔勇、呂劍邦、陳洪仔、黃天送、楊孝基以及為楊孝基窩藏海洛因的廣州市居民朱炳新也先後落入法網。公安機關繳獲了海洛因598.85公斤和作案工具、毒資一批。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後,王世鑒、黃天迭、楊孝基、伍思昌,李國全、陳洪仔、郭偉強、賴輔勇均不服,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處王世鑒、黃天送、楊孝基、伍思昌、李國全、陳洪仔、郭偉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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