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英國議會 1988 年 7 月通過。共四部分 238 條。第一部分“學校”, 包括課程、入學辦法、經費與教職員、直接撥款的公辦學校和其他等五章; 第二部分“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第三部分“內倫敦的教育問題”;第四部分“其他補充條款和解釋”。較之以前頒布的各項教育法,主要有四項根本改革。(1)設立全國統一課程,稱“國家課程”。規定中國小在義務教育階段(5 歲~16 歲)統一開設 10 門基礎學科,即數學、英語、科學、歷史、地理、技術(含設計)、音樂、藝術、體育和現代外語(限中學),其中數學、英語、科學三門為核心學科。宗教教育仍為必修課。規定義務教育階段, 學生需在 7 歲、 11 歲、 14 歲、 16 歲時參加四次全國性統一考試。
(2) 擴大學生選擇學校的權力。規定家長有為子女選擇學校的權力,可自由選擇本地區或其他地區的學校。學校應公開招生,較好的學校應根據條件儘可能多招學生,以鼓勵學校間的相互競爭。(3)學校經費管理權下放。規定凡200人以上的中學和國小,均有權自行決定經費使用的權利。(4)使部分學校擺脫地方教育當局的控制。學校有權申請脫離地方教育當局,成為教育和科學部直接撥款的學校。對《1944年教育法》頒布後建立的英國教育制度是一次重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