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是指1988年3月1日至10日,國際海事組織在羅馬召開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的國際會議上通過的旨在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的國際公約。公約規定對船舶的適用範圍包括任何種類的非永久依附海床的船舶,但軍艦、政府擁有經營的船舶除外;公約所指非法行為包括用武力及武力威脅奪取或控制船舶,對船上人員施加暴力,毀壞船舶,放置能毀壞船舶及海上航行設施的物體,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航行安全以及犯有這類罪行未遂而傷害或殺害任何人,還包括唆使、威脅或同謀行為。

為嚴懲罪犯,公約規定普遍管轄原則並採取“不引渡即起訴”原則。公約除前言外共21條,自1992年3月1日起生效。中國政府於1991年8月20日向國際海事組織交存了批准通知書,通知書中聲明不受該公約第16條第1款關於將爭端交國際法院判決的規定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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