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是由國際組織在1983年11月18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83年11月18日
- 生效日期:1985年04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日內瓦
1983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
(1983年11月18日訂於日內瓦本協定於
1985年4月1日生效1986年7月2日對中國生效)
序言
本協定締約各方,
回顧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
回顧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四次和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商品綜合方案的第93(Ⅳ)號和第124(Ⅴ)號決議,
認識到必須適當而有效地保護和發展熱帶木材森林,以求保證其得到最適度的利用,同時又保持有關區域和生物圈的生態平衡,
認識到熱帶木材對於各成員經濟的重要性,特別是對於生產成員出口和消費成員需求的重要性,
希望建立一個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間的國際合作體制,以求解決熱帶木材經濟所面臨的問題,
茲協定如下:
第一章目標
第一條目標
為實現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關於商品綜合方案的第93(Ⅳ)號和第124(Ⅴ)號決議所通過的有關目標,有利於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雙方,並銘記著生產成員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1983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以下稱“本協定”)的目標是:
(a)為熱帶木材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之間就熱帶木材經濟的一切有關方面進行合作和協商提供有效的體制;
(b)促進國際熱帶木材貿易的擴展和多樣化,促進改善熱帶木材市場的結構狀況,一方面考慮到消費的長期增長和供應的連續性,另一方面考慮到價格足以使生產者獲利對消費者也公平,同時促進改善進入市場的機會;
(c)促進並支持研究和發展,以求改進森林管理和木材利用;
(d)加強市場情報,以求保證對國際熱帶木材市場有更為清楚的了解;
(e)鼓勵在生產成員國增加熱帶木材的加工和進行再加工,以求推動其工業化,從而增加其出口收益;
(f)鼓勵成員支持和開展工業熱帶木材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活動;
(g)改進生產成員熱帶木材出口品的銷售和經銷;
(h)鼓勵發展旨在持久利用和養護熱帶森林及其生成資源、保持有關區域生態平衡的國家政策。
第二章定義
第二條定義
為本協定目的:
(1)“熱帶木材”是指生長在地處北回歸線和南回歸線之間的國家或由這些國家生產的工業用非針葉熱帶材。這一用語包括原木、制材、薄板和層壓板。部分含有熱帶原產地針葉樹木材的層壓板,也應屬於本定義範圍之內;
(2)“再加工”是指把原木轉變為完全由或幾乎完全由熱帶木材製成的初級木材產品、半成品和成品;
(3)“成員”是指第五條所指的不論本協定暫時生效或確定生效均同意受其拘束的政府或政府間組織;
(4)“生產成員”是指附屬檔案A所列並已成為本協定締約方的擁有熱帶森林資源和/或熱帶木材淨出口量的國家,或者擁有熱帶森林資源和/或熱帶木材淨出口量、雖未列入附屬檔案A但已成為本協定締約方並由理事會徵得該國同意宣布其為生產成員的國家;
(5)“消費成員”是指附屬檔案B所列並已成為本協定締約方的國家,或者雖未列入附屬檔案B但已成為本協定締約方並由理事會徵得該國同意宣布其為消費成員的國家;
(6)“本組織”是指按照第三條設立的國際熱帶木材組織;
(7)“理事會”是指按照第六條設立的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
(8)“特別投票”是指分別計算,需要有出席並參加投票的生產成員至少2/3票數和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消費成員至少60%票數的表決,但須這些票是來自出席並參加投票的生產成員的至少半數和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消費成員的至少半數;
(9)“簡單分配多數票”是指分別計算,需要有出席並參加投票的生產成員所投票數的過半數和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消費成員所投票數的過半數的表決;
(10)“財政年度”是指從1月1日至12月31日並包括這兩天在內的期間;
(11)“可自由使用貨幣”是指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英鎊、美元和由主管國際貨幣組織不時指定為實際廣泛用於國際交易支付和在主要外匯市場上廣泛兌換的其他任何貨幣。
第三章組織和行政
第三條國際熱帶木材組織的設立、總部和結構
1.茲設立國際熱帶木材組織,以實施本協定的各項規定,監督本協定的施行。
2.本組織應通過根據第六條設立的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第二十四條所述各委員會和其他附屬機構以及執行主任與工作人員執行職責。
3.理事會第一屆會議應決定本組織總部的地點。
4.本組織總部應始終位於成員的領土內。
第四條本組織成員
本組織成員應分為兩類,即:
(a)生產成員;和
(b)消費成員。
第五條政府間組織的成員資格
1.本協定凡提到“政府”之處,均應解釋為包括歐洲經濟共同體和負有談判、締結和適用國際協定特別是商品協定的職責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因此,對此類政府間組織而言,本協定凡提到簽署、批准、接受或認可,或提到通知暫時適用,或提到加入之處,均應解釋為包括提到此類政府間組織的簽署、批准、接受或認可或通知暫時適用或加入。
2.在表決屬其職權範圍的事項時,此類政府間組織的所投的票數應相等於按照第十條應由其成員國所投票數的總和。在這種情況下,此類政府間組織的成員國不應有權行使其各自的投票權。
第四章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
第六條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的組成
1.本組織最高機關應為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應包括本組織全體成員。
2.每一成員應有1名代表出席理事會,並可指派候補代表和顧問出席理事會屆會。
3.如遇代表缺席,或發生特殊情況,候補代表應獲得授權代行代表職務並代為投票。
第七條理事會的權力和職責
1.理事會應行使為執行本協定各項規定所必需的一切權力和履行或安排履行為此所必需的一切職責。
2.理事會應以特別投票,通過為執行本協定各項規定所必需的規則和條例,其中包括理事會的議事規則和本組織的財務條例及工作人員條例。此類財務條例除其他外,應對行政帳戶和特別帳戶的經費收支加以規定。理事會可在其議事規則中規定一種使理事會可以無須開會即可就特定問題作出決定的程式。
3.理事會應保留為履行本協定規定的職責所必需的記錄。
第八條理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會每一歷年應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其薪酬不應由本組織支付。
2.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其中1人應為生產成員代表,另1人應為消費成員代表。這兩個職位應每年由兩類成員輪流擔任,但不應排除遇有特殊情況可由理事會以特別表決選舉此2人或其中1人連任。
3.主席暫時缺席時,副主席應代行主席職務。主席和副主席均暫時缺席時,或其中1人或2人在所余的選任期間缺席時,理事會可根據情況從生產成員代表和/或消費成員代表中選舉新的高級職員,暫時補缺或任滿其前任所余的選任期間。
第九條理事會屆會
1.理事會通常每年至少應舉行一屆常會。
2.理事會應隨時決定或應下列方面請求舉行特別會議:
(a)執行主任,經同理事會主席達成協定;或
(b)生產成員的過半數或消費成員的過半數;或
(c)至少擁有500票的成員。
3.理事會屆會應在本組織總部舉行,除非理事會以特別投票另有決定。如經任何成員邀請,理事會在本組織總部以外地點舉行會議,該成員應支付在總部以外地點舉行會議的額外費用。
4.舉行任何屆會的通知和屆會的議程,應由執行主任至少提前6個星期發給各成員,緊急情況不在此限,緊急情況中至少應提前7天發出通知。
第十條票數的分配
1.生產成員應總共擁有1,000票,消費成員應總共擁有1,000票。
2.生產成員的票數應分配如下:
(a)400票應平均分配給非洲、亞洲——太平洋和拉丁美洲三個生產區域。分配給以上每一區域的票數也應在該區域的生產成員間平均分配;
(b)300票應按照在所有生產成員熱帶森林資源總和中所占的份額分配給各生產成員;以及
(c)300票應根據生產成員在已有確定數字的最近3年中各自熱帶木材淨出口平均值按比例分配給各生產成員。
3.雖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本條第2款計算分配給非洲區域生產成員的總票數,應在非洲區域所有生產成員間平均分配。如有任何余票,每一餘票應分配給非洲區域的一個生產成員:第一票分配給按照本條第2款計算分配到最高票數的生產成員,第二票分配給分配到次高票數的生產成員,依此類推,直至所有餘票分配完畢為止。
4.為根據本條第2款(b)項計算票數分配的目的,“熱帶森林資源”是指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所界定的生產性密生闊葉林。
5.消費成員的票數應分配如下:每一消費成員應有10票基本票;所余票數應根據消費成員自分配票數前四個歷年開始的3年期間內各自熱帶木材淨進口平均量按比例分配給各消費成員。
6.理事會應在每一財政年度其首屆會議開始之時,按照本條規定分配該年度的票數。除本條第7款規定者外,這種分配在該年度其餘時間應仍有效。
7.一旦本組織成員發生變動,或根據本協定的規定任何成員暫停或恢復其投票權時,理事會應按照本條規定在受到影響的一類或幾類成員中重新分配票數。在此情況下,理事會應決定此項重新分配的生效日期。
8.不應有任何分數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表決程式
1.每一成員應有權投出其所擁有的票數,任何成員都不應將其票數分散。但是,成員根據本條第2款獲得授權所作的投票,可以不同於以上的方式為之。
2.經書面通知理事會主席,任何生產成員可自行負責授權任何其他生產成員,消費成員可自行負責授權任何其他消費成員,在理事會會議上代表其利益並代其投票。
3.成員棄權,應視為未投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決定和建議
1.理事會應力求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所有決定和提出所有建議。如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理事會應以簡單分配多數票作出所有決定和提出所有建議,除非本協定規定須進行特別投票。
2.在成員援用第十一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下,而且其票數已在理事會的一次會議上投出,則為本條第1款的目的,該成員應視為已出席並參加投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法定人數
1.理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生產成員的過半數和消費成員的過半數出席,但須這些成員至少擁其各自類別總票數的2/3。
2.如在預定開會日期和次日都沒有本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人數,該屆會議其後期間應以生產成員的過半數和消費成員的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但須這些成員擁有其各自類別總票數的過半數。
3.按照第十一條第2款由他人代表,應視為出席。
第十四條同其他組織的合作與協調
1.理事會應作出一切適當的安排,同下列聯合國及其機構進行協商或合作: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貿發會議)、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工發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開發計畫署)和貿發會議/總協定國際貿易中心(貿易中心),以及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和其他適當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及政府間、政府和非政府組織。
2.本組織應儘量利用現存政府間、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便利、服務和專門知識,以便在實現本協定目標時避免工作上的重複,並加強這些組織在活動上的相輔相成,並提高其效率。
第十五條接納觀察員
理事會可邀請任何非成員政府或第十四、第二十和第二十七條所指的有關熱帶木材的任何組織作為觀察員出席理事會任何會議。
第十六條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
1.理事會應以特別投票任命執行主任。
2.執行主任的任職條款和條件應由理事會決定。
3.執行主任應為本組織行政首長,應按照理事會的決定對理事會負責本協定的管理和執行。
4.執行主任應按照理事會訂立的條例任命工作人員。理事會第一屆會議應以特別投票決定執行主任可任命的行政和專業工作人員人數。行政和專業工作人員人數的任何變動,都應由理事會以特別投票加以決定。工作人員應對執行主任負責。
5.執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員都不應在熱帶木材工業或貿易或者與此有關的商業活動中擁有任何財務上的利益。
6.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應尋求或接受任何成員的指示或本組織以外任何其他權力機關的指示。他們應避免足以影響其作為最終對理事會負責的國際官員的地位的任何行動。每一成員應尊重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所負責任的專屬國際性,在他們執行職責時,不應設法影響他們。
第五章特權和豁免
第十七條特權和豁免
1.本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它應特別具有訂立契約、取得與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以及提起法律程式的行為能力。
2.本組織在本協定生效後,應儘速同本組織總部所在國政府(以下稱“東道國政府”),就本組織、其執行主任、工作人員、專家及各成員代表為履行其職責的目的所需要的地位、特權與豁免,簽訂協定(以下稱“總部協定”)。
3.在本條第2款所指的總部協定簽訂以前,本組織應請東道國政府在其國家法律的範圍內,對本組織支付雇用人員的薪酬和本組織的資產、收入和其他財產,準予免稅。
4.本組織並可同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簽訂關於為適當執行本協定所需的行為能力、特權與豁免的協定,由理事會加以批准。
5.如本組織總部遷往另一國家,有關成員應儘快同本組織簽訂總部協定,由理事會加以批准。
6.總部協定應獨立於本協定之外,但在下述情況下終止:
(a)經東道國政府和本組織協商同意;
(b)本組織總部遷離東道國政府的領土;
(c)本組織停止存在。
第六章財務
第十八條財務帳戶
1.應設立兩個帳戶:
(a)行政帳戶;
(b)特別帳戶。
2.執行主任應負責管理這些帳戶;理事會應在其議事規則中作出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帳戶
1.管理本協定所需費用應記入行政帳戶,並應由各成員按照其各自的憲法程式或體製程序繳納的按照本條第3、第4和第5款攤定的年度會費支付。
2.參加理事會、各委員會以及參加第二十四條所指的理事會任何其他附屬機構的代表團費用,應由有關成員承擔。如果某一成員要求本組織提供特別服務,理事會應要求該成員支付這種服務的費用。
3.理事會應在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前,核定本組織下一財政年度的行政預算,並應攤定每一成員對該預算應繳的款額。
4.每一成員對每一財政年度行政預算的攤額,應比照該財政年度行政預算核定時該成員在所有成員總票數中所占票數的比例。在評定攤額時,每一成員票數的計算,不應考慮到任何成員的表決權被中止,或由此引起的票數重新分配。
5.本協定生效後加入本組織的任何成員的首次攤額,應由理事會根據該成員所將擁有的票數和該財政年度所余的時間加以評定,但為其他成員評定的該財政年度攤額不應因而有所改變。
6.第一次行政預算攤額應在理事會第一屆會議決定的日期前繳付。其後的行政預算攤額應於每一財政年度第1日繳付。在財政年度中間加入本組織的成員,其攤額應在它們取得成員資格之日繳付。
7.如果某一成員在本條第6款規定繳付攤額之日起4個月內未能繳清其行政預算攤額,執行主任應要求該成員儘快繳付。如該成員在執行主任提出要求後兩個月內仍未繳付其攤額,則應要求該成員說明不能繳付的理由。如該成員在攤額應繳之日起7個月後仍未繳付其攤額,則該成員的表決權應予中止,並應對其遲繳的攤額,按東道國中央銀行利率徵收利息,直到繳清其攤額時為止,除非理事會以特別投票另有決定。
8.根據本條第7款規定被中止其權利的成員,仍應負責繳付其攤額。
第二十條特別帳戶
1.特別帳戶下應設立兩個分帳戶:
(a)項目前分帳戶;
(b)項目分帳戶。
2.特別帳戶的可能資金來源應為:
(a)開展業務後的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帳戶;
(b)區域和國際金融機構;
(c)自願捐款。
3.特別帳戶的資源應只用於核准的項目或項目前活動。
4.項目前分帳戶下的一切開支,在項目隨後獲得核准並取得經費後,應由項目分帳戶償還。理事會如在本協定生效後6個月內未收到用於項目前分帳戶的任何經費,則應審查情況,並採取適當行動。
5.有關具體確定項目的全部收入,應存入特別帳戶內。這類項目引起的全部費用,包括顧問和專家的薪酬和旅費,均應在特別帳戶下支付。
6.如果一個或幾個成員對某項貸款自願承擔全部義務和責任,理事會應以特別投票規定理事會於適當時和在適當情形下擔保以貸款方式籌資項目的條款和條件。本組織對此種貸款應無義務。
7.經包括一個或幾個成員在內的任何實體同意,理事會可指定和擔保該實體接受貸款用作已核准項目的資金,並承擔有關的全部義務,但本組織應保留權利監督資源的使用,檢查如此籌資的項目的執行情況。但本組織不應對個別成員或其他實體自願承擔的保證負責。
8.對於任何成員或實體因項目產生的任何借貸責任,其他成員不應因其具有本組織的成員資格而負有責任。
9.如果有人向本組織提供未指明用途的自願經費,理事會可以接受這種經費。這種經費不但可用於已核准的項目,而且可用於項目前的活動。
10.執行主任應依照理事會決定的條款和條件,努力為理事會核准的項目籌措充足而確定的資金。
11.對特定的核准項目的捐款,除非理事會徵得捐款者同意另有決定,應只用於原來計畫資助的項目。項目完成後,本組織應將所余資金,按照每個捐款者在原來為資助此一項目而提供的捐款總額中所占的比例,歸還每個捐款者,除非捐款者同意了其他處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繳付方式
1.向行政帳戶繳付的攤額,應以可自由使用貨幣為之。不應受外匯管制的限制。
2.向特別帳戶繳付的經費攤額,應以可自由使用貨幣為之,不應受外匯管制的限制。
3.理事會也可決定接受對特別帳戶的其他形式的貢獻,包括通過科學和技術設備或人力的形式,以滿足已核准項目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審計和公布帳目
1.理事會應任命獨立的審計員,審計本組織的帳目。
2.經獨立審計的行政帳戶和特別帳戶報表,應在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儘早送交各成員,並由理事會酌情在下屆會議審議核准。其後,應公布審定決算的摘要和資產負債表。
第七章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項目
1.所有項目提案應由成員提交本組織並應由有關委員會加以審查。
2.為實現第1條所規定的目的,理事會應審查在研究和發展、市場情報、增加在發展中生產成員國內的加工和進行再加工、以及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等領域內的所有項目提案,並應一併審查有關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就第二條第1款界定的熱帶木材提出的項目提案可包括第二條第1款所列者以外的熱帶木材產品。在有關情形下,本規定也應適用於第二十五條所列的各委員會的職務。
3.根據本條第6或第7款所列的標準,理事會應以特別投票按照第二十條核准籌資或擔保的項目。
4.理事會應不斷作出安排,以執行核准的項目,並確保對這些項目的效果加以審查。
5.研究和發展項目應至少和下列五個領域之一有關:
(a)林木利用,其中包括較不為人所知和較少為人所用的品種的利用;
(b)自然森林發展;
(c)森林再植髮展;
(d)收穫,採伐基本建設,技術人員的訓練;
(e)體制架構,國家規劃。
6.理事會核准的研究和發展項目應符合下列標準:
(a)應與工業熱帶木材的生產和利用有關;
(b)應對整個熱帶木材經濟有所裨益並與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有關;
(c)應與維持和擴大國際熱帶木材貿易有關;
(d)應為收回成本後獲取經濟利得提供合理的前景;
(e)應儘量利用現有研究機構,並在最大範圍內避免在努力上的重複。
7.市場情報、進一步再加工、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領域內的項目應符合本條第6款所載的標準(b),並應在可能的情形下符合標準(a)、(c)、(d)和(e)。
8.理事會應決定各個項目的相對優先次序,同時考慮到每一個生產區域的利益和特徵。理事會初步應對第六屆熱帶木材籌備會議根據《商品綜合方案》核准的研究和發展項目大綱和理事會可能核准的其他項目給予優先。
9.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終止其對任何項目的擔保。
第二十四條設立委員會
1.茲設立下列委員會為本組織常設委員會:
(a)經濟資料和市場情報委員會;
(b)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員會;
(c)林業委員會。
2.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設立其認為適當而必要的其他委員會和附屬機構。
3.本條第1和第2款所指委員會和附屬機構應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的一般指導下進行工作。委員會和附屬機構的會議應由理事會召開。
4.委員會應對所有成員開放參加。委員會議事規則應由理事會加以決定。
第二十五條委員會的職責
1.經濟資料和市場情報委員會應:
(a)不斷審查本組織所需統計和其他情報的供應情況和質量;
(b)分析附屬檔案c所確定的統計資料和具體指標以監測國際熱帶木材貿易;
(c)根據以上(b)項所述資料和其他有關情報,不斷審查國際熱帶木材市場,其現況和短期內的前景;
(d)就對於熱帶木材進行適當研究的需要和性質,其中包括國際熱帶木材市場的長期前景,向理事會提出建議,並監測和審查理事會委託進行的任何研究;
(e)執行理事會交付的有關熱帶木材的經濟、技術和統計方面的任何其他工作;
(f)協助向生產成員提供技術合作以改進其有關的統計服務。
2.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員會應:
(a)不斷定期審查在國家和國際一級為工業熱帶木材的生產進行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而提供的支持和援助;
(b)鼓勵增加向關於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的國家方案提供技術援助;
(c)評價所需經費並查明一切可能資助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的資源;
(d)不斷定期審查工業熱帶木材國際貿易的未來需要,並根據這些需要確定和審議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領域內的適當的可行計畫和措施;
(e)在有關組織協助下,促進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領域的知識轉讓;
(f)協調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領域內的這類合作活動和其他方面進行的有關活動,例如在糧農組織、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各區域銀行及其他有關組織之下進行的活動。
3.林業委員會應:
(a)促進作為在生產成員國內發展加工活動的合營者的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之間的合作,特別是在下列領域內的合作:
(1)技術轉讓;
(2)訓練;
(3)熱帶木材名稱的標準化;
(4)協調加工產品的規格;
(5)鼓勵投資和聯合企業;和
(6)銷售。
(b)為生產和消費成員雙方利益,促進情報交流,以便利增加加工和進行再加工所涉及的結構上的改變;
(c)與主管組織合作,監測在此領域內進行的活動,並查明和審議問題所在及其可能的解決辦法;
(d)鼓勵增加向促進熱帶木材加工的國家方案提供技術援助。
4.研究和發展應為根據第二十四條第1款設立的委員會的共同職責。
5.鑒於研究和發展、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增加加工和進行再加工以及市場情報之間的密切關係,每一常設委員會,除執行上述交付的職責外,在提交給它的項目提案方面應包括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有關研究和發展的項目提案:
(a)審議並在技術上評價項目提案;
(b)按照理事會制訂的一般指導方針,決定和執行為向理事會就項目提案提出建議所必要的項目前活動;
(c)確定第二十條第2款所指的用於項目的可能經費來源;
(d)進行項目執行的後續工作並儘量廣泛地收集和散播項目成果以利所有成員;
(e)向理事會作出關於項目的建議;
(f)執行理事會交付的與項目有關的任何其他任務。
6.在執行這些共同職責時,每一委員會應考慮到在生產成員國內加強工作人員訓練的需要;審議和提出組織或加強成員特別是生產成員的研究和發展活動及能力的模式;並促進成員特別是生產成員間研究知識和技術的轉讓。
第八章與商品共同基金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與商品共同基金的關係
在共同基金開辦業務後,本組織應按照《設立商品共同基金的協定》所規定的原則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第二帳戶的便利。
第九章統計、研究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統計、研究和資料
1.理事會應與適當的政府間組織、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建立密切關係,以便有助於確保取得關於熱帶木材所有因素的新近可靠的資料和情報。本組織應視本協定執行上的需要,同上述組織合作,匯集、整理並斟酌情況公布關於熱帶木材的生產、供應、貿易、貯存、消費和市場價格及其他有關方面的統計資料。
2.各成員應在儘量不違反其國內立法的情況下,於合理時間內,提供理事會所要求的關於熱帶木材的統計和情報。
3.理事會應作出安排,就熱帶木材世界市場的趨勢以及其短期和長期問題進行一切必要的調查研究。
4.理事會應確保在使用成員提供的情報方面,不致於損害到從事熱帶木材的生產、加工或銷售的個人或公司的業務機密。
第二十八條年度報告和審查
1.理事會應在每個歷年結束後6個月內,公布關於其活動以及其視為適當的其他情報的年度報告。
2.理事會應對全世界的熱帶木材狀況進行年度審查和評價,並就世界熱帶木材經濟的前景和其他密切有關的問題,包括生態和環境問題交換意見。
3.審查工作的執行應參照:
(a)成員提供的有關其全國熱帶木材生產、貿易、供應、貯存、消費和價格的情報;
(b)成員提供的關於附屬檔案c所列各領域的統計資料和具體指示數;
(c)理事會直接取得或通過聯合國系統的適當組織及適當的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取得的其他有關情報。
4.審查結果應載於理事會的審議情況報告。
第十章雜項事務
第二十九條控訴和爭端
關於某一成員未履行本協定所規定義務的任何控訴和有關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均應提交理事會裁決。理事會對這些事項的裁決應為終局性並有拘束力。
第三十條成員的一般義務
1.成員在本協定有效期間應盡其所能並進行合作以實現本協定的各項目標,並應避免採取有違這些目標的任何行動。
2.成員同意接受理事會根據本協定各項條款所作的裁決具有拘束力,並應設法避免執行足以限制或牴觸這些裁決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解除義務
1.由於本協定未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而有其必要時,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解除某一成員在本協定下的義務,但須理事會接受該成員關於不能履行義務的理由說明。
2.理事會根據本條第1款準許解除某一成員的義務時,應明示指出解除該成員這種義務的條款和條件以及解除期間,並說明準許解除的理由。
第三十二條差別和補救措施以及特別措施
1.因本協定所采措施而受到不利影響的發展中進口成員可申請理事會採取適當的差別和補救措施。理事會應按照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93(Ⅳ)號決議第三節第3和第4段的規定:考慮採取適當措施。
2.屬於聯合國界定的最不已開發國家類別的成員可向理事會申請,按照第93(Ⅳ)號決議第三節第4段和《1980年代有利於最不已開發國家的新實質性行動綱領》第82段的規定,採取特別措施。
第十一章最後條款
第三十三條保管者
茲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協定保管者。
第三十四條簽字、批准、接受和核准
1.本協定自1984年1月2日起至其生效之日後1個月為止,在聯合國總部對應邀參加1983年聯合國熱帶木材會議的各國政府開放簽字。
2.本條第1款所指的任何政府均可:
(a)在簽署本協定時,聲明其簽字表示同意接受本協定的拘束(確定性簽字);
(b)在簽署本協定後,向保管者交存一項檔案表示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
第三十五條加入
1.本協定按照理事會規定的條件對所有國家的政府開放加入。上述條件包括交存加入書的時限。對未能在加入條件中規定的時限內交存加入書的政府,理事會可延長交存加入書的期限。
2.加入應於加入書交存保管者時生效。
第三十六條暫時適用的通知
有意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的簽署國政府,或理事會已為其規定加入條件、但尚未能交存其文書的政府,可隨時通知保管者,表示其將在本協定按照第三十七條生效時,或如本協定已經生效,則在某一特定日期,暫時適用本協定的所有規定。
第三十七條生效
1.本協定應於1984年10月1日確定生效或其後任何1日生效,但須有占本協定附屬檔案A所列總票數至少55%的12個生產國政府和占本協定附屬檔案B所列總票數至少70%的16個消費國政府已依據第三十四條第2款或第三十五條確定簽署本協定,或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本協定。
2.本協定如至1984年10月1日尚未生效,則應於該日或在其後6個月內的任何一日暫時生效,但須有占本協定附屬檔案A所列總票數至少50%的10個生產國政府和占本協定附屬檔案B所列總票數至少65%的14個消費國政府已依據第三十四條第2款確定簽署本協定或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或已根據第三十六條通知保管者將暫時適用本協定。
3.本條第1或第2款所規定的生效條件如果至1985年4月1日尚未滿足,聯合國秘書長應邀請已依據第三十四條第2款確定簽署本協定,或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或已通知保管者將暫時適用本協定的各國政府,儘早召開會議,以決定是否使本協定的全部或一部在他們彼此間暫時或確定生效。決定使本協定在它們彼此間暫時生效的各國政府,可不時召開會議,審查情況,並決定本協定是否應在彼此間確定生效。
4.對於未曾根據第三十六條通知保管者將暫時適用本協定,並於本協定生效後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同意書或加入書的任何國家政府,本協定應於交存之日生效。
5.聯合國秘書長應在本協定生效後儘早召開理事會第一屆會議。
第三十八條修正案
1.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向成員建議對本協定的修正案。
2.理事會應訂出一個日期,各成員應於該日通知保管者接受修正案。
3.修正案應於保管者從構成至少2/3生產成員並占生產成員票數至少85%的成員,並從構成至少2/3的消費成員並占消費成員票數至少85%的成員收到接受的通知後90天生效。
4.保管者通知理事會修正案生效條件業已滿足後,則雖有關於由理事會訂出日期的本條第2款的規定,成員仍可通知保管者接受修正案,但該項通知須在修正案生效之前為之。
5.在修正案生效之日前未通知接受修正案的任何成員,應自生效之日起停止為本協定的締約方,除非該成員向理事會證明,由於在完成憲法或體製程序上的困難而無法及時通知接受,並經理事會決定延長該成員接受修正案的期限。這種成員在通知接受修正案前應不受修正案的拘束。
6.如至理事會按照本條第2款所訂的日期修正案生效的條件仍未滿足,該修正案應視為已被撤回。
第三十九條退出
1.成員可在本協定生效後隨時向保管者提出書面的退出通知,退出本協定。該成員應同時通知理事會其所採取的行動。
2.退出應於保管者收到通知後90天生效。
第四十條排除
理事會如確定任何成員違反本協定所規定的義務,並進一步確定這種違反行為嚴重危害到本協定的執行,即可以特別投票將該成員從本協定中排除。理事會應立即就此通知保管者。理事會作出決定6個月後,該成員應停止為本協定的締約方。
第四十一條清理退出或排除的成員或不能接受修正案的成員的帳目
1.理事會應確定如何同因下列理由而停止為本協定締約方的成員清理帳目:
(a)根據第三十八條不接受本協定的修正案;
(b)根據第三十九條退出本協定;或
(c)根據第四十條從本協定中被排除。
2.理事會應保有停止為本協定締約方的成員向行政帳戶繳付的任何攤額。
3.停止為本協定締約方的成員應無權取得本組織清理帳目收益或其他資產的任何份額。這種成員也應無責任分擔本協定終止時本組織可能有的任何虧損。
第四十二條有效期間、延長和終止
1.本協定應自生效之日起5年期間內有效,除非理事會按照本條的規定以特別投票決定對本協定予以延長、重新談判或終止。
2.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決定延長本協定,延長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兩年為限。
3.如在本條第1款所指的五年期間屆滿前,或本條第2款所指的延長期間屆滿前,根據實際情況,取代本協定的新協定已經商訂但尚未確定或暫時生效,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延長本協定,直至新協定暫時或確定生效時為止。
4.如在根據本條第2或第3款延長本協定的任何期間內,一項新的協定已經談判完成並已生效,則延長的本協定應於新協定生效時終止。
5.理事會可隨時以特別投票,決定自其確定的日期起終止本協定。
6.本協定雖已終止,理事會仍應繼續存在,為期不得超過18個月,以進行本組織的清理,其中包括清潔帳目,並在以特別投票作出的有關決定限制下,在這段期間內應具有為上述目的所需要的權力和職責。
7.理事會應將根據本條所作出的任何決定通知保管者。
第四十三條保留
對本協定任何條款不得作出保留。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謹於所示日期在本協定上籤字,以資證明。
本協定於1983年11月18日訂於日內瓦,本協定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協定的正式中文本應由保管者制定並提交所有簽署者和加入本協定的國家和政府間組織通過。
附屬檔案A擁有熱帶森林資源的生產國及/或以體積計算的
熱帶木材淨輸出者以及為第37條的目的票數分配一覽表
玻利維亞………………………………………………………………………………21巴西…………………………………………………………………………………130緬甸……………………………………………………………………………………31中非共和國……………………………………………………………………………20哥倫比亞………………………………………………………………………………23剛果……………………………………………………………………………………20哥斯大黎加……………………………………………………………………………9多米尼加共和國………………………………………………………………………9厄瓜多………………………………………………………………………………14薩爾瓦多………………………………………………………………………………8加彭……………………………………………………………………………………21加納……………………………………………………………………………………20瓜地馬拉………………………………………………………………………………10海地……………………………………………………………………………………8宏都拉斯………………………………………………………………………………9印度……………………………………………………………………………………32印度尼西亞…………………………………………………………………………139象牙海岸………………………………………………………………………………21賴比瑞亞………………………………………………………………………………20馬達加斯加……………………………………………………………………………20馬來西亞……………………………………………………………………………126墨西哥…………………………………………………………………………………13奈及利亞………………………………………………………………………………20巴拿馬…………………………………………………………………………………9巴布亞紐幾內亞………………………………………………………………………24秘魯……………………………………………………………………………………25菲律賓…………………………………………………………………………………43蘇丹……………………………………………………………………………………20蘇利南…………………………………………………………………………………14泰國……………………………………………………………………………………19特立尼達和多巴哥……………………………………………………………………8喀麥隆聯合共和國……………………………………………………………………20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20委內瑞拉………………………………………………………………………………15越南……………………………………………………………………………………18薩伊…………………………………………………………………………………21
-------
總計1,000附屬檔案B消費國以及為第37條的目的票數分配一覽表
阿根廷…………………………………………………………………………………14澳大利亞………………………………………………………………………………20奧地利…………………………………………………………………………………12保加利亞………………………………………………………………………………10加拿大…………………………………………………………………………………16智利……………………………………………………………………………………10埃及……………………………………………………………………………………11歐洲經濟共同體…………………………………………………………………(277)
比利時/盧森堡…………………………………………………………………21
丹麥………………………………………………………………………………13
法國………………………………………………………………………………56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44
希臘………………………………………………………………………………14
愛爾蘭……………………………………………………………………………12
義大利……………………………………………………………………………41
荷蘭………………………………………………………………………………35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41芬蘭……………………………………………………………………………………10伊拉克…………………………………………………………………………………10以色列…………………………………………………………………………………12日本…………………………………………………………………………………330約旦……………………………………………………………………………………10馬爾他…………………………………………………………………………………10紐西蘭…………………………………………………………………………………10挪威……………………………………………………………………………………11大韓民國………………………………………………………………………………56羅馬尼亞………………………………………………………………………………10西班牙…………………………………………………………………………………24瑞典……………………………………………………………………………………11瑞士……………………………………………………………………………………11土耳其…………………………………………………………………………………10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14美利堅合眾國…………………………………………………………………………79南斯拉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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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000附屬檔案C經鑑定為監測國際熱帶木材
貿易所需的統計數據和具體指示數①
①此件根據會議執行委員會1983年3月29日達成的協商一致意見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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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成員|消費成員|
|A.每月基本數據|----|----|
|------|出口量(價值):|進口量(價值):|
|用於定期監測主|按產品、品種、出口目的|按產品、品種、貨源及|
|要熱帶木材貿易|地及現有其他有關細節|現有其他有關細節分項|
|流量|分項列出|列出|
|----------|--------------|-----------|
||平均離岸價格:|平均到岸價格:|
||代表主要貿易流量的特|代表主要貿易流量的特|
||定產品和品種的價格|定產品和品種的價格|
|B.具體補充數據和指|裝貨階段並且如有可能|卸貨階段並且如有可能|
|--------|在中間各階段,對庫存量|在中間各階段,對庫存|
|示數|定期進行評估|量定期進行評估|
|--|森林工業生產(能力)和|在全部木材貿易中,熱|
|藉以了解熱帶木材|工業木材的投入/產出|帶木材所占比例|
|短期供求情況|森林中工業木材運出量|木材製品的出口量和再|
||運費|出口量|
||出口定額額一貿易獎勵|建築活動、住房興建機|
|||會、抵押借款利率|
|----------|--------------|-----------|
||氣候障礙——自然災害|家具生產:|
|C.其他有關的具體資|關稅和非關稅障礙的變|使用熱帶木材各主要部|
|--------|化|門的最終用途調查|
|料||膠合板表面花式的變化|
|-||關稅和非關稅障礙的變|
|||化木材本身相互代用以|
|||及用其他產品代用的趨|
|||勢|
|----------|--------------------------|
|D.一般經濟指示數和|供公眾使用的和有關的國家和國際經濟和財政指示數,|
|--------|如:國民生產總值、匯率、利率、通貨膨脹率、貿易條|
|資料|件。影響國際熱帶木材貿易的國家和國際政策和措施。|
|--||
|直接或間接影響到||
|國際(熱帶)木材||
|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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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1月18日訂於日內瓦本協定於
1985年4月1日生效1986年7月2日對中國生效)
序言
本協定締約各方,
回顧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
回顧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四次和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商品綜合方案的第93(Ⅳ)號和第124(Ⅴ)號決議,
認識到必須適當而有效地保護和發展熱帶木材森林,以求保證其得到最適度的利用,同時又保持有關區域和生物圈的生態平衡,
認識到熱帶木材對於各成員經濟的重要性,特別是對於生產成員出口和消費成員需求的重要性,
希望建立一個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間的國際合作體制,以求解決熱帶木材經濟所面臨的問題,
茲協定如下:
第一章目標
第一條目標
為實現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關於商品綜合方案的第93(Ⅳ)號和第124(Ⅴ)號決議所通過的有關目標,有利於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雙方,並銘記著生產成員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1983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以下稱“本協定”)的目標是:
(a)為熱帶木材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之間就熱帶木材經濟的一切有關方面進行合作和協商提供有效的體制;
(b)促進國際熱帶木材貿易的擴展和多樣化,促進改善熱帶木材市場的結構狀況,一方面考慮到消費的長期增長和供應的連續性,另一方面考慮到價格足以使生產者獲利對消費者也公平,同時促進改善進入市場的機會;
(c)促進並支持研究和發展,以求改進森林管理和木材利用;
(d)加強市場情報,以求保證對國際熱帶木材市場有更為清楚的了解;
(e)鼓勵在生產成員國增加熱帶木材的加工和進行再加工,以求推動其工業化,從而增加其出口收益;
(f)鼓勵成員支持和開展工業熱帶木材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活動;
(g)改進生產成員熱帶木材出口品的銷售和經銷;
(h)鼓勵發展旨在持久利用和養護熱帶森林及其生成資源、保持有關區域生態平衡的國家政策。
第二章定義
第二條定義
為本協定目的:
(1)“熱帶木材”是指生長在地處北回歸線和南回歸線之間的國家或由這些國家生產的工業用非針葉熱帶材。這一用語包括原木、制材、薄板和層壓板。部分含有熱帶原產地針葉樹木材的層壓板,也應屬於本定義範圍之內;
(2)“再加工”是指把原木轉變為完全由或幾乎完全由熱帶木材製成的初級木材產品、半成品和成品;
(3)“成員”是指第五條所指的不論本協定暫時生效或確定生效均同意受其拘束的政府或政府間組織;
(4)“生產成員”是指附屬檔案A所列並已成為本協定締約方的擁有熱帶森林資源和/或熱帶木材淨出口量的國家,或者擁有熱帶森林資源和/或熱帶木材淨出口量、雖未列入附屬檔案A但已成為本協定締約方並由理事會徵得該國同意宣布其為生產成員的國家;
(5)“消費成員”是指附屬檔案B所列並已成為本協定締約方的國家,或者雖未列入附屬檔案B但已成為本協定締約方並由理事會徵得該國同意宣布其為消費成員的國家;
(6)“本組織”是指按照第三條設立的國際熱帶木材組織;
(7)“理事會”是指按照第六條設立的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
(8)“特別投票”是指分別計算,需要有出席並參加投票的生產成員至少2/3票數和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消費成員至少60%票數的表決,但須這些票是來自出席並參加投票的生產成員的至少半數和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消費成員的至少半數;
(9)“簡單分配多數票”是指分別計算,需要有出席並參加投票的生產成員所投票數的過半數和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消費成員所投票數的過半數的表決;
(10)“財政年度”是指從1月1日至12月31日並包括這兩天在內的期間;
(11)“可自由使用貨幣”是指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英鎊、美元和由主管國際貨幣組織不時指定為實際廣泛用於國際交易支付和在主要外匯市場上廣泛兌換的其他任何貨幣。
第三章組織和行政
第三條國際熱帶木材組織的設立、總部和結構
1.茲設立國際熱帶木材組織,以實施本協定的各項規定,監督本協定的施行。
2.本組織應通過根據第六條設立的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第二十四條所述各委員會和其他附屬機構以及執行主任與工作人員執行職責。
3.理事會第一屆會議應決定本組織總部的地點。
4.本組織總部應始終位於成員的領土內。
第四條本組織成員
本組織成員應分為兩類,即:
(a)生產成員;和
(b)消費成員。
第五條政府間組織的成員資格
1.本協定凡提到“政府”之處,均應解釋為包括歐洲經濟共同體和負有談判、締結和適用國際協定特別是商品協定的職責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因此,對此類政府間組織而言,本協定凡提到簽署、批准、接受或認可,或提到通知暫時適用,或提到加入之處,均應解釋為包括提到此類政府間組織的簽署、批准、接受或認可或通知暫時適用或加入。
2.在表決屬其職權範圍的事項時,此類政府間組織的所投的票數應相等於按照第十條應由其成員國所投票數的總和。在這種情況下,此類政府間組織的成員國不應有權行使其各自的投票權。
第四章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
第六條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的組成
1.本組織最高機關應為國際熱帶木材理事會,應包括本組織全體成員。
2.每一成員應有1名代表出席理事會,並可指派候補代表和顧問出席理事會屆會。
3.如遇代表缺席,或發生特殊情況,候補代表應獲得授權代行代表職務並代為投票。
第七條理事會的權力和職責
1.理事會應行使為執行本協定各項規定所必需的一切權力和履行或安排履行為此所必需的一切職責。
2.理事會應以特別投票,通過為執行本協定各項規定所必需的規則和條例,其中包括理事會的議事規則和本組織的財務條例及工作人員條例。此類財務條例除其他外,應對行政帳戶和特別帳戶的經費收支加以規定。理事會可在其議事規則中規定一種使理事會可以無須開會即可就特定問題作出決定的程式。
3.理事會應保留為履行本協定規定的職責所必需的記錄。
第八條理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會每一歷年應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其薪酬不應由本組織支付。
2.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其中1人應為生產成員代表,另1人應為消費成員代表。這兩個職位應每年由兩類成員輪流擔任,但不應排除遇有特殊情況可由理事會以特別表決選舉此2人或其中1人連任。
3.主席暫時缺席時,副主席應代行主席職務。主席和副主席均暫時缺席時,或其中1人或2人在所余的選任期間缺席時,理事會可根據情況從生產成員代表和/或消費成員代表中選舉新的高級職員,暫時補缺或任滿其前任所余的選任期間。
第九條理事會屆會
1.理事會通常每年至少應舉行一屆常會。
2.理事會應隨時決定或應下列方面請求舉行特別會議:
(a)執行主任,經同理事會主席達成協定;或
(b)生產成員的過半數或消費成員的過半數;或
(c)至少擁有500票的成員。
3.理事會屆會應在本組織總部舉行,除非理事會以特別投票另有決定。如經任何成員邀請,理事會在本組織總部以外地點舉行會議,該成員應支付在總部以外地點舉行會議的額外費用。
4.舉行任何屆會的通知和屆會的議程,應由執行主任至少提前6個星期發給各成員,緊急情況不在此限,緊急情況中至少應提前7天發出通知。
第十條票數的分配
1.生產成員應總共擁有1,000票,消費成員應總共擁有1,000票。
2.生產成員的票數應分配如下:
(a)400票應平均分配給非洲、亞洲——太平洋和拉丁美洲三個生產區域。分配給以上每一區域的票數也應在該區域的生產成員間平均分配;
(b)300票應按照在所有生產成員熱帶森林資源總和中所占的份額分配給各生產成員;以及
(c)300票應根據生產成員在已有確定數字的最近3年中各自熱帶木材淨出口平均值按比例分配給各生產成員。
3.雖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本條第2款計算分配給非洲區域生產成員的總票數,應在非洲區域所有生產成員間平均分配。如有任何余票,每一餘票應分配給非洲區域的一個生產成員:第一票分配給按照本條第2款計算分配到最高票數的生產成員,第二票分配給分配到次高票數的生產成員,依此類推,直至所有餘票分配完畢為止。
4.為根據本條第2款(b)項計算票數分配的目的,“熱帶森林資源”是指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所界定的生產性密生闊葉林。
5.消費成員的票數應分配如下:每一消費成員應有10票基本票;所余票數應根據消費成員自分配票數前四個歷年開始的3年期間內各自熱帶木材淨進口平均量按比例分配給各消費成員。
6.理事會應在每一財政年度其首屆會議開始之時,按照本條規定分配該年度的票數。除本條第7款規定者外,這種分配在該年度其餘時間應仍有效。
7.一旦本組織成員發生變動,或根據本協定的規定任何成員暫停或恢復其投票權時,理事會應按照本條規定在受到影響的一類或幾類成員中重新分配票數。在此情況下,理事會應決定此項重新分配的生效日期。
8.不應有任何分數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表決程式
1.每一成員應有權投出其所擁有的票數,任何成員都不應將其票數分散。但是,成員根據本條第2款獲得授權所作的投票,可以不同於以上的方式為之。
2.經書面通知理事會主席,任何生產成員可自行負責授權任何其他生產成員,消費成員可自行負責授權任何其他消費成員,在理事會會議上代表其利益並代其投票。
3.成員棄權,應視為未投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決定和建議
1.理事會應力求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所有決定和提出所有建議。如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理事會應以簡單分配多數票作出所有決定和提出所有建議,除非本協定規定須進行特別投票。
2.在成員援用第十一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下,而且其票數已在理事會的一次會議上投出,則為本條第1款的目的,該成員應視為已出席並參加投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法定人數
1.理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生產成員的過半數和消費成員的過半數出席,但須這些成員至少擁其各自類別總票數的2/3。
2.如在預定開會日期和次日都沒有本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人數,該屆會議其後期間應以生產成員的過半數和消費成員的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但須這些成員擁有其各自類別總票數的過半數。
3.按照第十一條第2款由他人代表,應視為出席。
第十四條同其他組織的合作與協調
1.理事會應作出一切適當的安排,同下列聯合國及其機構進行協商或合作: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貿發會議)、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工發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開發計畫署)和貿發會議/總協定國際貿易中心(貿易中心),以及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和其他適當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及政府間、政府和非政府組織。
2.本組織應儘量利用現存政府間、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便利、服務和專門知識,以便在實現本協定目標時避免工作上的重複,並加強這些組織在活動上的相輔相成,並提高其效率。
第十五條接納觀察員
理事會可邀請任何非成員政府或第十四、第二十和第二十七條所指的有關熱帶木材的任何組織作為觀察員出席理事會任何會議。
第十六條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
1.理事會應以特別投票任命執行主任。
2.執行主任的任職條款和條件應由理事會決定。
3.執行主任應為本組織行政首長,應按照理事會的決定對理事會負責本協定的管理和執行。
4.執行主任應按照理事會訂立的條例任命工作人員。理事會第一屆會議應以特別投票決定執行主任可任命的行政和專業工作人員人數。行政和專業工作人員人數的任何變動,都應由理事會以特別投票加以決定。工作人員應對執行主任負責。
5.執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員都不應在熱帶木材工業或貿易或者與此有關的商業活動中擁有任何財務上的利益。
6.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應尋求或接受任何成員的指示或本組織以外任何其他權力機關的指示。他們應避免足以影響其作為最終對理事會負責的國際官員的地位的任何行動。每一成員應尊重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所負責任的專屬國際性,在他們執行職責時,不應設法影響他們。
第五章特權和豁免
第十七條特權和豁免
1.本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它應特別具有訂立契約、取得與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以及提起法律程式的行為能力。
2.本組織在本協定生效後,應儘速同本組織總部所在國政府(以下稱“東道國政府”),就本組織、其執行主任、工作人員、專家及各成員代表為履行其職責的目的所需要的地位、特權與豁免,簽訂協定(以下稱“總部協定”)。
3.在本條第2款所指的總部協定簽訂以前,本組織應請東道國政府在其國家法律的範圍內,對本組織支付雇用人員的薪酬和本組織的資產、收入和其他財產,準予免稅。
4.本組織並可同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簽訂關於為適當執行本協定所需的行為能力、特權與豁免的協定,由理事會加以批准。
5.如本組織總部遷往另一國家,有關成員應儘快同本組織簽訂總部協定,由理事會加以批准。
6.總部協定應獨立於本協定之外,但在下述情況下終止:
(a)經東道國政府和本組織協商同意;
(b)本組織總部遷離東道國政府的領土;
(c)本組織停止存在。
第六章財務
第十八條財務帳戶
1.應設立兩個帳戶:
(a)行政帳戶;
(b)特別帳戶。
2.執行主任應負責管理這些帳戶;理事會應在其議事規則中作出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帳戶
1.管理本協定所需費用應記入行政帳戶,並應由各成員按照其各自的憲法程式或體製程序繳納的按照本條第3、第4和第5款攤定的年度會費支付。
2.參加理事會、各委員會以及參加第二十四條所指的理事會任何其他附屬機構的代表團費用,應由有關成員承擔。如果某一成員要求本組織提供特別服務,理事會應要求該成員支付這種服務的費用。
3.理事會應在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前,核定本組織下一財政年度的行政預算,並應攤定每一成員對該預算應繳的款額。
4.每一成員對每一財政年度行政預算的攤額,應比照該財政年度行政預算核定時該成員在所有成員總票數中所占票數的比例。在評定攤額時,每一成員票數的計算,不應考慮到任何成員的表決權被中止,或由此引起的票數重新分配。
5.本協定生效後加入本組織的任何成員的首次攤額,應由理事會根據該成員所將擁有的票數和該財政年度所余的時間加以評定,但為其他成員評定的該財政年度攤額不應因而有所改變。
6.第一次行政預算攤額應在理事會第一屆會議決定的日期前繳付。其後的行政預算攤額應於每一財政年度第1日繳付。在財政年度中間加入本組織的成員,其攤額應在它們取得成員資格之日繳付。
7.如果某一成員在本條第6款規定繳付攤額之日起4個月內未能繳清其行政預算攤額,執行主任應要求該成員儘快繳付。如該成員在執行主任提出要求後兩個月內仍未繳付其攤額,則應要求該成員說明不能繳付的理由。如該成員在攤額應繳之日起7個月後仍未繳付其攤額,則該成員的表決權應予中止,並應對其遲繳的攤額,按東道國中央銀行利率徵收利息,直到繳清其攤額時為止,除非理事會以特別投票另有決定。
8.根據本條第7款規定被中止其權利的成員,仍應負責繳付其攤額。
第二十條特別帳戶
1.特別帳戶下應設立兩個分帳戶:
(a)項目前分帳戶;
(b)項目分帳戶。
2.特別帳戶的可能資金來源應為:
(a)開展業務後的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帳戶;
(b)區域和國際金融機構;
(c)自願捐款。
3.特別帳戶的資源應只用於核准的項目或項目前活動。
4.項目前分帳戶下的一切開支,在項目隨後獲得核准並取得經費後,應由項目分帳戶償還。理事會如在本協定生效後6個月內未收到用於項目前分帳戶的任何經費,則應審查情況,並採取適當行動。
5.有關具體確定項目的全部收入,應存入特別帳戶內。這類項目引起的全部費用,包括顧問和專家的薪酬和旅費,均應在特別帳戶下支付。
6.如果一個或幾個成員對某項貸款自願承擔全部義務和責任,理事會應以特別投票規定理事會於適當時和在適當情形下擔保以貸款方式籌資項目的條款和條件。本組織對此種貸款應無義務。
7.經包括一個或幾個成員在內的任何實體同意,理事會可指定和擔保該實體接受貸款用作已核准項目的資金,並承擔有關的全部義務,但本組織應保留權利監督資源的使用,檢查如此籌資的項目的執行情況。但本組織不應對個別成員或其他實體自願承擔的保證負責。
8.對於任何成員或實體因項目產生的任何借貸責任,其他成員不應因其具有本組織的成員資格而負有責任。
9.如果有人向本組織提供未指明用途的自願經費,理事會可以接受這種經費。這種經費不但可用於已核准的項目,而且可用於項目前的活動。
10.執行主任應依照理事會決定的條款和條件,努力為理事會核准的項目籌措充足而確定的資金。
11.對特定的核准項目的捐款,除非理事會徵得捐款者同意另有決定,應只用於原來計畫資助的項目。項目完成後,本組織應將所余資金,按照每個捐款者在原來為資助此一項目而提供的捐款總額中所占的比例,歸還每個捐款者,除非捐款者同意了其他處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繳付方式
1.向行政帳戶繳付的攤額,應以可自由使用貨幣為之。不應受外匯管制的限制。
2.向特別帳戶繳付的經費攤額,應以可自由使用貨幣為之,不應受外匯管制的限制。
3.理事會也可決定接受對特別帳戶的其他形式的貢獻,包括通過科學和技術設備或人力的形式,以滿足已核准項目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審計和公布帳目
1.理事會應任命獨立的審計員,審計本組織的帳目。
2.經獨立審計的行政帳戶和特別帳戶報表,應在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儘早送交各成員,並由理事會酌情在下屆會議審議核准。其後,應公布審定決算的摘要和資產負債表。
第七章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項目
1.所有項目提案應由成員提交本組織並應由有關委員會加以審查。
2.為實現第1條所規定的目的,理事會應審查在研究和發展、市場情報、增加在發展中生產成員國內的加工和進行再加工、以及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等領域內的所有項目提案,並應一併審查有關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就第二條第1款界定的熱帶木材提出的項目提案可包括第二條第1款所列者以外的熱帶木材產品。在有關情形下,本規定也應適用於第二十五條所列的各委員會的職務。
3.根據本條第6或第7款所列的標準,理事會應以特別投票按照第二十條核准籌資或擔保的項目。
4.理事會應不斷作出安排,以執行核准的項目,並確保對這些項目的效果加以審查。
5.研究和發展項目應至少和下列五個領域之一有關:
(a)林木利用,其中包括較不為人所知和較少為人所用的品種的利用;
(b)自然森林發展;
(c)森林再植髮展;
(d)收穫,採伐基本建設,技術人員的訓練;
(e)體制架構,國家規劃。
6.理事會核准的研究和發展項目應符合下列標準:
(a)應與工業熱帶木材的生產和利用有關;
(b)應對整個熱帶木材經濟有所裨益並與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有關;
(c)應與維持和擴大國際熱帶木材貿易有關;
(d)應為收回成本後獲取經濟利得提供合理的前景;
(e)應儘量利用現有研究機構,並在最大範圍內避免在努力上的重複。
7.市場情報、進一步再加工、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領域內的項目應符合本條第6款所載的標準(b),並應在可能的情形下符合標準(a)、(c)、(d)和(e)。
8.理事會應決定各個項目的相對優先次序,同時考慮到每一個生產區域的利益和特徵。理事會初步應對第六屆熱帶木材籌備會議根據《商品綜合方案》核准的研究和發展項目大綱和理事會可能核准的其他項目給予優先。
9.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終止其對任何項目的擔保。
第二十四條設立委員會
1.茲設立下列委員會為本組織常設委員會:
(a)經濟資料和市場情報委員會;
(b)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員會;
(c)林業委員會。
2.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設立其認為適當而必要的其他委員會和附屬機構。
3.本條第1和第2款所指委員會和附屬機構應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的一般指導下進行工作。委員會和附屬機構的會議應由理事會召開。
4.委員會應對所有成員開放參加。委員會議事規則應由理事會加以決定。
第二十五條委員會的職責
1.經濟資料和市場情報委員會應:
(a)不斷審查本組織所需統計和其他情報的供應情況和質量;
(b)分析附屬檔案c所確定的統計資料和具體指標以監測國際熱帶木材貿易;
(c)根據以上(b)項所述資料和其他有關情報,不斷審查國際熱帶木材市場,其現況和短期內的前景;
(d)就對於熱帶木材進行適當研究的需要和性質,其中包括國際熱帶木材市場的長期前景,向理事會提出建議,並監測和審查理事會委託進行的任何研究;
(e)執行理事會交付的有關熱帶木材的經濟、技術和統計方面的任何其他工作;
(f)協助向生產成員提供技術合作以改進其有關的統計服務。
2.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員會應:
(a)不斷定期審查在國家和國際一級為工業熱帶木材的生產進行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而提供的支持和援助;
(b)鼓勵增加向關於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的國家方案提供技術援助;
(c)評價所需經費並查明一切可能資助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的資源;
(d)不斷定期審查工業熱帶木材國際貿易的未來需要,並根據這些需要確定和審議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領域內的適當的可行計畫和措施;
(e)在有關組織協助下,促進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領域的知識轉讓;
(f)協調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領域內的這類合作活動和其他方面進行的有關活動,例如在糧農組織、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各區域銀行及其他有關組織之下進行的活動。
3.林業委員會應:
(a)促進作為在生產成員國內發展加工活動的合營者的生產成員和消費成員之間的合作,特別是在下列領域內的合作:
(1)技術轉讓;
(2)訓練;
(3)熱帶木材名稱的標準化;
(4)協調加工產品的規格;
(5)鼓勵投資和聯合企業;和
(6)銷售。
(b)為生產和消費成員雙方利益,促進情報交流,以便利增加加工和進行再加工所涉及的結構上的改變;
(c)與主管組織合作,監測在此領域內進行的活動,並查明和審議問題所在及其可能的解決辦法;
(d)鼓勵增加向促進熱帶木材加工的國家方案提供技術援助。
4.研究和發展應為根據第二十四條第1款設立的委員會的共同職責。
5.鑒於研究和發展、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增加加工和進行再加工以及市場情報之間的密切關係,每一常設委員會,除執行上述交付的職責外,在提交給它的項目提案方面應包括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有關研究和發展的項目提案:
(a)審議並在技術上評價項目提案;
(b)按照理事會制訂的一般指導方針,決定和執行為向理事會就項目提案提出建議所必要的項目前活動;
(c)確定第二十條第2款所指的用於項目的可能經費來源;
(d)進行項目執行的後續工作並儘量廣泛地收集和散播項目成果以利所有成員;
(e)向理事會作出關於項目的建議;
(f)執行理事會交付的與項目有關的任何其他任務。
6.在執行這些共同職責時,每一委員會應考慮到在生產成員國內加強工作人員訓練的需要;審議和提出組織或加強成員特別是生產成員的研究和發展活動及能力的模式;並促進成員特別是生產成員間研究知識和技術的轉讓。
第八章與商品共同基金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與商品共同基金的關係
在共同基金開辦業務後,本組織應按照《設立商品共同基金的協定》所規定的原則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第二帳戶的便利。
第九章統計、研究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統計、研究和資料
1.理事會應與適當的政府間組織、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建立密切關係,以便有助於確保取得關於熱帶木材所有因素的新近可靠的資料和情報。本組織應視本協定執行上的需要,同上述組織合作,匯集、整理並斟酌情況公布關於熱帶木材的生產、供應、貿易、貯存、消費和市場價格及其他有關方面的統計資料。
2.各成員應在儘量不違反其國內立法的情況下,於合理時間內,提供理事會所要求的關於熱帶木材的統計和情報。
3.理事會應作出安排,就熱帶木材世界市場的趨勢以及其短期和長期問題進行一切必要的調查研究。
4.理事會應確保在使用成員提供的情報方面,不致於損害到從事熱帶木材的生產、加工或銷售的個人或公司的業務機密。
第二十八條年度報告和審查
1.理事會應在每個歷年結束後6個月內,公布關於其活動以及其視為適當的其他情報的年度報告。
2.理事會應對全世界的熱帶木材狀況進行年度審查和評價,並就世界熱帶木材經濟的前景和其他密切有關的問題,包括生態和環境問題交換意見。
3.審查工作的執行應參照:
(a)成員提供的有關其全國熱帶木材生產、貿易、供應、貯存、消費和價格的情報;
(b)成員提供的關於附屬檔案c所列各領域的統計資料和具體指示數;
(c)理事會直接取得或通過聯合國系統的適當組織及適當的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取得的其他有關情報。
4.審查結果應載於理事會的審議情況報告。
第十章雜項事務
第二十九條控訴和爭端
關於某一成員未履行本協定所規定義務的任何控訴和有關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均應提交理事會裁決。理事會對這些事項的裁決應為終局性並有拘束力。
第三十條成員的一般義務
1.成員在本協定有效期間應盡其所能並進行合作以實現本協定的各項目標,並應避免採取有違這些目標的任何行動。
2.成員同意接受理事會根據本協定各項條款所作的裁決具有拘束力,並應設法避免執行足以限制或牴觸這些裁決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解除義務
1.由於本協定未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而有其必要時,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解除某一成員在本協定下的義務,但須理事會接受該成員關於不能履行義務的理由說明。
2.理事會根據本條第1款準許解除某一成員的義務時,應明示指出解除該成員這種義務的條款和條件以及解除期間,並說明準許解除的理由。
第三十二條差別和補救措施以及特別措施
1.因本協定所采措施而受到不利影響的發展中進口成員可申請理事會採取適當的差別和補救措施。理事會應按照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93(Ⅳ)號決議第三節第3和第4段的規定:考慮採取適當措施。
2.屬於聯合國界定的最不已開發國家類別的成員可向理事會申請,按照第93(Ⅳ)號決議第三節第4段和《1980年代有利於最不已開發國家的新實質性行動綱領》第82段的規定,採取特別措施。
第十一章最後條款
第三十三條保管者
茲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協定保管者。
第三十四條簽字、批准、接受和核准
1.本協定自1984年1月2日起至其生效之日後1個月為止,在聯合國總部對應邀參加1983年聯合國熱帶木材會議的各國政府開放簽字。
2.本條第1款所指的任何政府均可:
(a)在簽署本協定時,聲明其簽字表示同意接受本協定的拘束(確定性簽字);
(b)在簽署本協定後,向保管者交存一項檔案表示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
第三十五條加入
1.本協定按照理事會規定的條件對所有國家的政府開放加入。上述條件包括交存加入書的時限。對未能在加入條件中規定的時限內交存加入書的政府,理事會可延長交存加入書的期限。
2.加入應於加入書交存保管者時生效。
第三十六條暫時適用的通知
有意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的簽署國政府,或理事會已為其規定加入條件、但尚未能交存其文書的政府,可隨時通知保管者,表示其將在本協定按照第三十七條生效時,或如本協定已經生效,則在某一特定日期,暫時適用本協定的所有規定。
第三十七條生效
1.本協定應於1984年10月1日確定生效或其後任何1日生效,但須有占本協定附屬檔案A所列總票數至少55%的12個生產國政府和占本協定附屬檔案B所列總票數至少70%的16個消費國政府已依據第三十四條第2款或第三十五條確定簽署本協定,或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本協定。
2.本協定如至1984年10月1日尚未生效,則應於該日或在其後6個月內的任何一日暫時生效,但須有占本協定附屬檔案A所列總票數至少50%的10個生產國政府和占本協定附屬檔案B所列總票數至少65%的14個消費國政府已依據第三十四條第2款確定簽署本協定或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或已根據第三十六條通知保管者將暫時適用本協定。
3.本條第1或第2款所規定的生效條件如果至1985年4月1日尚未滿足,聯合國秘書長應邀請已依據第三十四條第2款確定簽署本協定,或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或已通知保管者將暫時適用本協定的各國政府,儘早召開會議,以決定是否使本協定的全部或一部在他們彼此間暫時或確定生效。決定使本協定在它們彼此間暫時生效的各國政府,可不時召開會議,審查情況,並決定本協定是否應在彼此間確定生效。
4.對於未曾根據第三十六條通知保管者將暫時適用本協定,並於本協定生效後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同意書或加入書的任何國家政府,本協定應於交存之日生效。
5.聯合國秘書長應在本協定生效後儘早召開理事會第一屆會議。
第三十八條修正案
1.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向成員建議對本協定的修正案。
2.理事會應訂出一個日期,各成員應於該日通知保管者接受修正案。
3.修正案應於保管者從構成至少2/3生產成員並占生產成員票數至少85%的成員,並從構成至少2/3的消費成員並占消費成員票數至少85%的成員收到接受的通知後90天生效。
4.保管者通知理事會修正案生效條件業已滿足後,則雖有關於由理事會訂出日期的本條第2款的規定,成員仍可通知保管者接受修正案,但該項通知須在修正案生效之前為之。
5.在修正案生效之日前未通知接受修正案的任何成員,應自生效之日起停止為本協定的締約方,除非該成員向理事會證明,由於在完成憲法或體製程序上的困難而無法及時通知接受,並經理事會決定延長該成員接受修正案的期限。這種成員在通知接受修正案前應不受修正案的拘束。
6.如至理事會按照本條第2款所訂的日期修正案生效的條件仍未滿足,該修正案應視為已被撤回。
第三十九條退出
1.成員可在本協定生效後隨時向保管者提出書面的退出通知,退出本協定。該成員應同時通知理事會其所採取的行動。
2.退出應於保管者收到通知後90天生效。
第四十條排除
理事會如確定任何成員違反本協定所規定的義務,並進一步確定這種違反行為嚴重危害到本協定的執行,即可以特別投票將該成員從本協定中排除。理事會應立即就此通知保管者。理事會作出決定6個月後,該成員應停止為本協定的締約方。
第四十一條清理退出或排除的成員或不能接受修正案的成員的帳目
1.理事會應確定如何同因下列理由而停止為本協定締約方的成員清理帳目:
(a)根據第三十八條不接受本協定的修正案;
(b)根據第三十九條退出本協定;或
(c)根據第四十條從本協定中被排除。
2.理事會應保有停止為本協定締約方的成員向行政帳戶繳付的任何攤額。
3.停止為本協定締約方的成員應無權取得本組織清理帳目收益或其他資產的任何份額。這種成員也應無責任分擔本協定終止時本組織可能有的任何虧損。
第四十二條有效期間、延長和終止
1.本協定應自生效之日起5年期間內有效,除非理事會按照本條的規定以特別投票決定對本協定予以延長、重新談判或終止。
2.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決定延長本協定,延長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兩年為限。
3.如在本條第1款所指的五年期間屆滿前,或本條第2款所指的延長期間屆滿前,根據實際情況,取代本協定的新協定已經商訂但尚未確定或暫時生效,理事會可以特別投票延長本協定,直至新協定暫時或確定生效時為止。
4.如在根據本條第2或第3款延長本協定的任何期間內,一項新的協定已經談判完成並已生效,則延長的本協定應於新協定生效時終止。
5.理事會可隨時以特別投票,決定自其確定的日期起終止本協定。
6.本協定雖已終止,理事會仍應繼續存在,為期不得超過18個月,以進行本組織的清理,其中包括清潔帳目,並在以特別投票作出的有關決定限制下,在這段期間內應具有為上述目的所需要的權力和職責。
7.理事會應將根據本條所作出的任何決定通知保管者。
第四十三條保留
對本協定任何條款不得作出保留。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謹於所示日期在本協定上籤字,以資證明。
本協定於1983年11月18日訂於日內瓦,本協定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協定的正式中文本應由保管者制定並提交所有簽署者和加入本協定的國家和政府間組織通過。
附屬檔案A擁有熱帶森林資源的生產國及/或以體積計算的
熱帶木材淨輸出者以及為第37條的目的票數分配一覽表
玻利維亞………………………………………………………………………………21巴西…………………………………………………………………………………130緬甸……………………………………………………………………………………31中非共和國……………………………………………………………………………20哥倫比亞………………………………………………………………………………23剛果……………………………………………………………………………………20哥斯大黎加……………………………………………………………………………9多米尼加共和國………………………………………………………………………9厄瓜多………………………………………………………………………………14薩爾瓦多………………………………………………………………………………8加彭……………………………………………………………………………………21加納……………………………………………………………………………………20瓜地馬拉………………………………………………………………………………10海地……………………………………………………………………………………8宏都拉斯………………………………………………………………………………9印度……………………………………………………………………………………32印度尼西亞…………………………………………………………………………139象牙海岸………………………………………………………………………………21賴比瑞亞………………………………………………………………………………20馬達加斯加……………………………………………………………………………20馬來西亞……………………………………………………………………………126墨西哥…………………………………………………………………………………13奈及利亞………………………………………………………………………………20巴拿馬…………………………………………………………………………………9巴布亞紐幾內亞………………………………………………………………………24秘魯……………………………………………………………………………………25菲律賓…………………………………………………………………………………43蘇丹……………………………………………………………………………………20蘇利南…………………………………………………………………………………14泰國……………………………………………………………………………………19特立尼達和多巴哥……………………………………………………………………8喀麥隆聯合共和國……………………………………………………………………20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20委內瑞拉………………………………………………………………………………15越南……………………………………………………………………………………18薩伊…………………………………………………………………………………21
-------
總計1,000附屬檔案B消費國以及為第37條的目的票數分配一覽表
阿根廷…………………………………………………………………………………14澳大利亞………………………………………………………………………………20奧地利…………………………………………………………………………………12保加利亞………………………………………………………………………………10加拿大…………………………………………………………………………………16智利……………………………………………………………………………………10埃及……………………………………………………………………………………11歐洲經濟共同體…………………………………………………………………(277)
比利時/盧森堡…………………………………………………………………21
丹麥………………………………………………………………………………13
法國………………………………………………………………………………56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44
希臘………………………………………………………………………………14
愛爾蘭……………………………………………………………………………12
義大利……………………………………………………………………………41
荷蘭………………………………………………………………………………35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41芬蘭……………………………………………………………………………………10伊拉克…………………………………………………………………………………10以色列…………………………………………………………………………………12日本…………………………………………………………………………………330約旦……………………………………………………………………………………10馬爾他…………………………………………………………………………………10紐西蘭…………………………………………………………………………………10挪威……………………………………………………………………………………11大韓民國………………………………………………………………………………56羅馬尼亞………………………………………………………………………………10西班牙…………………………………………………………………………………24瑞典……………………………………………………………………………………11瑞士……………………………………………………………………………………11土耳其…………………………………………………………………………………10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14美利堅合眾國…………………………………………………………………………79南斯拉夫………………………………………………………………………………12
-------
總計1,000附屬檔案C經鑑定為監測國際熱帶木材
貿易所需的統計數據和具體指示數①
①此件根據會議執行委員會1983年3月29日達成的協商一致意見附入。
<fontsize=+1>
---------------------------------------
||生產成員|消費成員|
|A.每月基本數據|----|----|
|------|出口量(價值):|進口量(價值):|
|用於定期監測主|按產品、品種、出口目的|按產品、品種、貨源及|
|要熱帶木材貿易|地及現有其他有關細節|現有其他有關細節分項|
|流量|分項列出|列出|
|----------|--------------|-----------|
||平均離岸價格:|平均到岸價格:|
||代表主要貿易流量的特|代表主要貿易流量的特|
||定產品和品種的價格|定產品和品種的價格|
|B.具體補充數據和指|裝貨階段並且如有可能|卸貨階段並且如有可能|
|--------|在中間各階段,對庫存量|在中間各階段,對庫存|
|示數|定期進行評估|量定期進行評估|
|--|森林工業生產(能力)和|在全部木材貿易中,熱|
|藉以了解熱帶木材|工業木材的投入/產出|帶木材所占比例|
|短期供求情況|森林中工業木材運出量|木材製品的出口量和再|
||運費|出口量|
||出口定額額一貿易獎勵|建築活動、住房興建機|
|||會、抵押借款利率|
|----------|--------------|-----------|
||氣候障礙——自然災害|家具生產:|
|C.其他有關的具體資|關稅和非關稅障礙的變|使用熱帶木材各主要部|
|--------|化|門的最終用途調查|
|料||膠合板表面花式的變化|
|-||關稅和非關稅障礙的變|
|||化木材本身相互代用以|
|||及用其他產品代用的趨|
|||勢|
|----------|--------------------------|
|D.一般經濟指示數和|供公眾使用的和有關的國家和國際經濟和財政指示數,|
|--------|如:國民生產總值、匯率、利率、通貨膨脹率、貿易條|
|資料|件。影響國際熱帶木材貿易的國家和國際政策和措施。|
|--||
|直接或間接影響到||
|國際(熱帶)木材||
|貿易||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