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食物和農業法

1962年食物和農業法,美國1962年9月27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62年食物和農業法
  • 頒布時間:1962年9月27日
其目的是改善和保護農業收入,降低聯邦政府農業計畫的成本,減少聯邦政府過多的農產品庫存和維持合理的、穩定的農產品及其製品的價格。(1)土地使用調整。根據第一章的授權,土地資源要用於最有利的經濟和社會用途。為此,它擴大了農村地區的開發計畫,從而為生產過剩農產品的土地的使用提供了多種選擇,可以在當地擁有的土地上建立更多的娛樂設施,促進土地和水資源的保護,防洪和發展地方水資源供應等。第四章授權為個別農場主和合作社提供貸款,發展為農場主和其他農村地區居民服務的娛樂及其設施。同時,該法律還增加了農場主家庭管理局娛樂開發貸款的授權,即將貸款的最高限額從1000萬美元增加到2500萬美元;(2)480號公法修正案。修正案包括幾項新的授權,目的在於促進美國農產品在受援國內的消費。修正案還特別提到了對非盈利的在校學生午餐計畫提供的食物贈與。此外,修正案還放寬了外國政府執行480號公法契約的支付要求;(3)農產品計畫。該法第三章授權農業部長同農場主合作,根據國內消費和出口需要安排農業生產。法律規定的1963年小麥和飼料穀物計畫基本上維持在上一年的水平上,但是降低了貸款率,生產者的利潤則以一種農產品貸款和一種價格支持補貼給予支持。凡是與政府合作的農場主,除了因把土地從這些作物的生產方面轉移出去而取得的補貼以外,還有資格根據他們的全部生產取得貸款和價格支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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