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食物、農業、資源保護和貿易法

該法是美國農業立法史上包括內容最廣的立法,有效期為5年。其主要目的是削減政府農業開支、擴大農產品出口及加強環境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90年食物、農業、資源保護和貿易法
  • 通過時間:1990年10月16日
1990年食物、農業、資源保護和貿易法,該法於1990年10月16日由美國國會兩院通過。它修正了1938年和1949年兩個永久農業法、1944年食品券法和1985年食物保障法。該法包括農產品計畫、資源保護、農產品貿易、農業研究、食品券計畫、信貸、農產品推銷、穀物質量、有機農產品證書、農作物保險、農村發展、全球性氣候變化等25章,是美國農業立法史上包括內容最廣的一個立法,有效期為5年。制定該法的主要目的是:(1)進一步削減聯邦政府用於農業的開支;(2)通過擴大農產品出口,幫助農場主維持收入的增長;(3)加強環境保護。本法允許農場主在生產作物的品種上有較大的靈活性,以便減少受補貼的土地面積,維持以市場為導向的貸款率,增強美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與1985年法相比,該法有以下的變化和特點:該法堅持由1985年法開創的以市場為導向的政策方向。為減少聯邦政府的計畫開支,該法首次採用了“三基數計畫”(triplebaseprogram),以增加農場主播種作物的靈活性。所謂的“三基數計畫”是指作物播種面積基數(acreagebase)被劃分為3類,即劃分為休耕面積基數(acreageidled)和允許耕種的面積基數(permittedacreagebase)。允許耕種的面積基數再劃分為計畫作物播種面積基數和靈活耕作面積基數(flexibleacreagebase)。前者可以從政府那裡得到計畫補貼,而後者可以種植任何計畫作物、油料作物或除水果和蔬菜外的任何作物,可以取得一般的無追索權貸款和銷售貸款,但不能取得差額補貼。法律規定,每年每個農場主獲得的差額補貼和轉耕補貼不超過5萬美元,所得的銷售貸款獲利和銷售差額補貼等不超過7.5萬美元。總之,從政府那裡得到的各種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5萬美元(不包括土壤保護儲備計畫的補貼)。該法修正了農場主擁有的儲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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