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食物和農業法

1965年食物和農業法,美國1965年11月3日頒布,目的是為了維持農業收入,穩定價格和保證適量的農產品供應,減少產品過剩,降低政府成本,促進外貿,並為農村地區提供更多的經濟機會。該法把飼料穀物的自願播種面積控制計畫的價格支持維持在接近世界市場價格的水平上,並把它延伸到小麥和棉花兩種作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65年食物和農業法
  • 頒布時間:1965年11月3日
1965年食物和農業法,美國1965年11月3日頒布,目的是為了維持農業收入,穩定價格和保證適量的農產品供應,減少產品過剩,降低政府成本,促進外貿,並為農村地區提供更多的經濟機會。該法把飼料穀物的自願播種面積控制計畫的價格支持維持在接近世界市場價格的水平上,並把它延伸到小麥和棉花兩種作物。它包括了乳製品、羊毛、飼料穀物、棉花、小麥、大米和耕地調整等章。新的棉花計畫把價格支持貸款降低到估計的世界價格水平的90%的水平上,從而使以前立法規定的給紡織廠的補貼和出口補貼不再需要了。法律要求所有參加計畫的農場主至少停耕播種面積配額的12.5%,也可以選擇停耕更多的土地。但配額在10英畝以下可以不停耕地而取得計畫好處。該法延長使用從1964年開始的自願的小麥證書計畫。其中只有少量的修改。計畫增加了國內證書補貼,如果加上貸款率,達到平價100%的水平,出口證書補貼被取消。附有實物補償條款的飼料穀物計畫繼續使用;大米計畫繼續沿用舊法,但規定,當大米的全國播種面積配額降到1965年的數字(180萬英畝)以下時,採用類似小麥那樣的全國播種面積配額。除了農產品計畫中的土地轉耕的規定以外,該法還設立了一個耕地調整計畫。法律授權農業部長,同願意把耕地轉為水、土、森林和野生動物保護用途的農場主簽定為期5—10年的契約,政府向他們提供不超過這些土地所能生產的價值40%的補貼。牛奶計畫規定,在聯邦牛奶銷售規程地區內的農場主同意執行該法規定的全面計畫以後,該地區的奶牛農場主每人都可以得到甲牛奶的價格,從而使他們可以削減牛奶生產。羊毛計畫規定延長使用1954年羊毛法,但同時還規定,價格支持同前3年的平價指數相聯繫,以便較好地反映生產成本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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