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

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是美國政府制定的法律之一。在美國,有的控股公司掌握至少兩家銀行各25%以上的股份,因此,對被控銀行有控制權;有的控股公司,控制至少兩家銀行的多數董事的選舉權。

本法適用於以上兩類控股公司。規定了該類控股公司的組成標準,並嚴格限定了該類公司的活動範圍。按照本法,該類控股公司只能從事於銀行經營、管理及銀行服務範圍的活動,不得從事其他行業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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