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油漆)白鉛公約(第13號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21年10月25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自1923年08月31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21年10月25日
- 生效日期:1923年08月3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日內瓦
1921年(油漆)白鉛公約(第13號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三屆會議,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六項關於禁止在油漆中使用白鉛的某些提議,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形式,茲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二一年(油漆)白鉛公約,供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規定予以批准。
第1條
1.凡批准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諾除第2條規定者外禁止在建築物內部油漆時使用白鉛、硫酸鉛和含有這些顏料的所有產品,除非主管當局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後,認為在火車站或工業設施中必須使用白鉛、硫酸鉛或含有這些顏料的產品。
2.但應允許使用含最大含鉛量為百分之二的金屬鉛的白色顏料。
第2條
1.第1條的規定不應適用於藝術繪畫或劃細線。
2.政府應明確此類繪畫形式的界限,並應在此種工作中遵守本公約第5、第6和第7條的規定,對白鉛、硫酸鉛和含有這些顏料的所有產品的使用加以控制。
第3條
1.凡涉及使用白鉛、硫酸鉛或其他含有這些顏料的產品的任何工業性油漆工作,應禁止雇用十八歲以下的男性和所有女性。
2.主管當局應有權在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後,出於職業教育的目的,準許雇用油漆工的徒弟從事前款所禁止的工作。
第4條
第1條和第3條規定的禁令應自國際勞工大會第三屆會議閉幕之日起六年後生效。
第5條
凡批准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諾在未禁止使用白鉛、硫酸鉛和所有含有這些顏料的產品的工作中,根據下列原則控制其使用:
Ⅰ.(a)除已製成漿狀或立即可用的油漆成品外,不得在油漆工作中使用白鉛、硫酸鉛或含有這些顏料的產品;
(b)應採取措施預防噴塗油漆時產生的危險;
(c)只要可行,應採取措施預防乾擦和乾刮產生的粉塵引起危險。
Ⅱ.(a)提供足夠的設備使油漆工能夠在工作中或結束工作時進行沖洗;
(b)在整個工作過程中,油漆工應穿工作服;
(c)應做出適當安排防止在工作時間脫下的衣服被油漆污損。
Ⅲ.(a)應通報鉛中毒和可疑性鉛中毒案例,並應由主管當局指派的醫務人員隨即予以驗證;
(b)主管當局在必要時可要求對工人進行體格檢查。
Ⅳ.應將油漆行業需採取的特殊衛生預防措施的說明書分發給各油漆工。
第6條
主管當局在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後,應採取它認為必要的步驟以保證遵守按照上述各條規定而制訂的規章。
第7條
應取得油漆工鉛中毒的統計數字:
(a)關於發病率——通過通報和鑑定鉛中毒的所有案例取得;
(b)關於死亡率——通過各國官方統計當局批准的方法取得。
***
第8-15條:按標準最後條款。
生效日期:一九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三屆會議,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六項關於禁止在油漆中使用白鉛的某些提議,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形式,茲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二一年(油漆)白鉛公約,供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規定予以批准。
第1條
1.凡批准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諾除第2條規定者外禁止在建築物內部油漆時使用白鉛、硫酸鉛和含有這些顏料的所有產品,除非主管當局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後,認為在火車站或工業設施中必須使用白鉛、硫酸鉛或含有這些顏料的產品。
2.但應允許使用含最大含鉛量為百分之二的金屬鉛的白色顏料。
第2條
1.第1條的規定不應適用於藝術繪畫或劃細線。
2.政府應明確此類繪畫形式的界限,並應在此種工作中遵守本公約第5、第6和第7條的規定,對白鉛、硫酸鉛和含有這些顏料的所有產品的使用加以控制。
第3條
1.凡涉及使用白鉛、硫酸鉛或其他含有這些顏料的產品的任何工業性油漆工作,應禁止雇用十八歲以下的男性和所有女性。
2.主管當局應有權在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後,出於職業教育的目的,準許雇用油漆工的徒弟從事前款所禁止的工作。
第4條
第1條和第3條規定的禁令應自國際勞工大會第三屆會議閉幕之日起六年後生效。
第5條
凡批准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諾在未禁止使用白鉛、硫酸鉛和所有含有這些顏料的產品的工作中,根據下列原則控制其使用:
Ⅰ.(a)除已製成漿狀或立即可用的油漆成品外,不得在油漆工作中使用白鉛、硫酸鉛或含有這些顏料的產品;
(b)應採取措施預防噴塗油漆時產生的危險;
(c)只要可行,應採取措施預防乾擦和乾刮產生的粉塵引起危險。
Ⅱ.(a)提供足夠的設備使油漆工能夠在工作中或結束工作時進行沖洗;
(b)在整個工作過程中,油漆工應穿工作服;
(c)應做出適當安排防止在工作時間脫下的衣服被油漆污損。
Ⅲ.(a)應通報鉛中毒和可疑性鉛中毒案例,並應由主管當局指派的醫務人員隨即予以驗證;
(b)主管當局在必要時可要求對工人進行體格檢查。
Ⅳ.應將油漆行業需採取的特殊衛生預防措施的說明書分發給各油漆工。
第6條
主管當局在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後,應採取它認為必要的步驟以保證遵守按照上述各條規定而制訂的規章。
第7條
應取得油漆工鉛中毒的統計數字:
(a)關於發病率——通過通報和鑑定鉛中毒的所有案例取得;
(b)關於死亡率——通過各國官方統計當局批准的方法取得。
***
第8-15條:按標準最後條款。
生效日期:一九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