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年東印度公司特權法案,即《1853年印度政府法》(Government of IndiaAct,1853)。英國議會1853年通過的最後一次《東印度公司特許狀法》。宣布:公司仍然代理英國國王管理印度領土,直至英國議會另有指示為止;公司任命印度官員的權力被取消;董事會24名董事減少為18名,其中6名由英王指定;英國內閣的監察委員會仍保持對公司和印度事務的監督權。此後,任命印度官員一事將按照監察委員會制定條例辦理,並在倫敦舉行公開競爭的印度文官考試制度。該法案大大削弱了公司的權力,增加了英王權力。因此,為取消公司,並將其權力移交給英國政府鋪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