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呂梁爆炸事件是指2012年12月25日14時40分,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六標項目部第六分部,在中南部鐵路南呂梁山隧道1號斜井正洞右線進口方向工作面附近違法銷毀爆炸物品引發爆炸事故。
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26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
- 發生時間:2012年12月25日14時40分
- 發生地點:中南部鐵路南呂梁山隧道1號
- 傷亡人數:死8傷5
事故背景,工程概況,事故經過,事故相關單位概況,事故處置,事故原因,事故性質,調查報告,事故隱瞞,
事故背景
位於山西省呂梁市交口縣境內的中鋁集團山西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日液鹼槽頂發生爆炸。25日,記者從山西省呂梁市交口縣人民政府獲悉,該事故已致2人死亡1人受傷。專家組現場勘查後認為“從未發生過此類事故,感到很蹊蹺”。
22日上午11時許,交口縣溫泉鄉多位民眾突然聽到一聲震耳欲聾的巨響,村民隨後發現響聲來自附近的中鋁集團山西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多位村民看到事故發生時“有人從現場飛出”。
當日13時17分,交口縣政府接到中鋁集團山西交口興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報告,該公司液鹼槽頂發生爆炸,受傷2人。接到報告後,交口縣政府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全面展開事故調查。
工程概況
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線路全長1260km,設計時速120km/h。西起山西呂梁瓦塘站,東至山東日照南站,為國鐵I級雙線鐵路。該工程由晉豫魯鐵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建設。
事故發生在瓦塘至湯陰東段站前工程ZNTJ-6標南呂梁山隧道,位於山西省臨汾市蒲縣境內,線路基本呈北向南走向,隧道進口端位於蒲縣境內,出口端位於堯都區與洪洞縣交界處,設計為雙線單洞上下分離式隧道,線間距30m,左線全長23443m,右線全長23469.7m。該工程由中鐵隧道集團於2010年4月中標,委託其下屬二處有限公司施工,監理單位為北京鐵城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設計單位為中鐵隧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隧道採用鑽爆法施工,其中Ⅱ級圍岩採用全斷面開挖法施工,Ⅲ、Ⅳ、Ⅴ級圍岩採用台階法施工。
事故發生具體地點在南呂梁山隧道1號斜井正洞右線進口方向DK301+188.1處。由中南部鐵路通道ZNTJ-6標項目經理部第六分部負責施工。
事故地區地質概況
南呂梁山隧道地質條件複雜,褶皺和斷裂帶密布,並有煤層和採空區,存在塌方、突水突泥和瓦斯湧出風險。其中DK300+180~DK300+900範圍內為高瓦斯段,但該段位於南呂梁山隧道五分部施工段,已於2012年1月30日~2012年9月24日施工完成,事故發生區段沒有揭露煤層,施工監測記錄中未發現瓦斯湧出記錄,因此事發施工隧道處沒有瓦斯參與爆炸的可能。
事故經過
按照工程計畫,2012年12月25日,1號斜井正洞右線進口方向僅剩一個開挖循環,即到達預定里程,施工處於收尾階段,由六分部物資部長戴功玉組織清理剩餘的火工品。2012年12月22、23日戴功玉多次催促2號炸藥庫庫管員顧平建清庫。201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左右,顧平建到六分部經理宋海濤處匯報2號炸藥庫庫存爆炸物品還有14000米導爆索,4000米導爆管、部分毫秒雷管和炸藥。宋海濤詢問六分部總工程師王秋林和物資部部長戴功玉後確認情況屬實。顧平建建議可以自行銷毀多餘的爆炸物品,宋海濤默許並要求注意安全。
25日上午11時左右,作業一隊爆破員王興猛拿著空白領料單找到負責審批的六分部安質部安全員王鵬龍,要求領取雷管和炸藥。王鵬龍電話請示六分部安全總監馬正榮後在空白領料單上籤字。
11時30分左右,王興猛到2號炸藥庫領料,顧平建要求把庫內剩餘的導爆索等爆炸物品也一起領出去,王興猛電話請示開挖作業一隊隊長彭昌倫後領出14000米導爆索、4000米導爆管和其他爆炸物品,並運到隧道右線工作面後方約35米處卸下。當時開挖面上台階掘進爆破的炸藥已經裝好,爆破聯線已完成,副班長兼爆破員李久令(已在事故中死亡)正在布設放炮母線至DK301+267避車洞附近。工作面除了領工員段守權(已在事故中死亡)、班長李久光(已在事故中死亡)和李久令外,其他人員都已撤離。隨後,由段守權和李久光將導爆索搬運至開挖工作面附近進行擺放,王興猛也幫著搬運了2箱後離開工作面。
14時05分,發出了放炮警戒信號,14:40分發生爆炸。此時1號斜井正洞進口方向隧道內共有作業人員76人,其中隧道開挖工程左線15人、右線11人;砼襯砌人員左線7人、右線23人;工程部測量組5人、質檢員2人;機修所電工4人、裝載機司機2人、空壓機司機2人;其他車輛司機5人。
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隸屬於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資質證號:A003414030301-16/1。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編號為豫JZ安許證字〔2005〕030044-11),有效期至2014年3月15日,其爆破資質由洛陽市公安局頒發,資質等級為二級,證號:4103000002,有效期至2015年12月,由臨汾市公安局於2010年6月9日審核。
2.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是中鐵隧道集團7個施工型子公司之一,為中鐵隧道集團控股的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隧道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資質證號:A10242113108201。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編號為冀JZ安許證字〔2005〕00032),有效期至2014年1月28日。
3.中南部鐵路通道ZNTJ-6標項目經理部:是中鐵隧道集團授權二處有限公司組建的一個項目經理部(全稱為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中南部鐵路通道ZNTJ-6標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南呂梁山隧道的項目管理,代表集團公司履行契約,對項目管理目標的實現負總責。
4.中南部鐵路通道ZNTJ-6標項目經理部第六分部:是中南部鐵路通道ZNTJ-6標項目經理部下設的六個分部之一,主要承擔南呂梁山隧道1號、2號斜井及相應正洞施工。項目施工時共有在職員工499人,其中職工65人,勞務工434人。
5.北京鐵城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是該工程監理單位,具有鐵路工程監理甲級資質,資質證號:E111005665-4/2,有效期至2018年11月。
6.晉豫魯鐵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呂梁指揮部:是該工程的建設單位。
7.中鐵隧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是該工程設計單位,具有鐵道行業(隧道)專業甲級資質,資質證號:A112000056,有效期至2013年3月。
事故處置
事故發生後,六分部未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六標項目部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由宋海濤自行組織搶救。由於爆炸導致通風系統停止工作,加之現場煙塵很大,洞內部分路段因障礙物阻攔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進等原因,使救援受阻。在緊急搶修通風管道、清除洞內路障後,首批救援人員才到達爆炸地點。25日16時左右第一批受傷人員出洞,同時有部分救援人員因吸入有毒氣體出現嘔吐、四肢無力等症狀。經再次組織救援,17時左右,有生命體徵的受傷人員全部救援出洞,救援基本結束。此後,宋海濤安排六分部的車輛和租用當地麵包車將55名洞內作業人員及參加救援出現不適的人員送往臨汾顯微外科醫院進行就診檢查。其中1名受傷人員由於傷勢較重,臨汾顯微外科醫院沒有接治,轉往臨汾市人民醫院救治,在到達臨汾市人民醫院後經檢查已經死亡,於21時左右被送往殯儀館。18時30分至19時,按照宋海濤的安排,馬正榮先後調來三輛救護車及六分部一輛箱式貨車依次進洞,於26日零時許將7名死者屍體運出,分別送往臨汾、運城、侯馬、霍州等地的殯儀館。
(二)當地有關部門應對事故情況。
1.蒲縣公安機關出警情況。
25日19時11分、13分,六分部工人朱德彬分別撥打110和119向蒲縣110指揮中心舉報,稱六分部一號井發生爆炸事故,死2人,傷多人。110接警後,即通知曹村派出所所長崔玉虎,並向蒲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文平報告。19時22分,崔玉虎派副所長牛旭東、民警董麗鵬二人出警,並於19時26分,向楊美東打電話詢問是否發生事故,楊稱沒有。牛旭東、董麗鵬二人到達六分部後到廠區、生活區、一號井口、攪拌區、炸藥庫、二號井口等處進行了查看,並詢問六分部辦公室主任張成剛有無事故發生,張稱沒有事故發生。據此,二人向110指揮中心報告:“到了現場,未發現有事故發生”。期間,任文平兩次向曹村派出所所長崔玉虎詢問出警及有無事故情況,崔玉虎稱:已出警,未發現異常情況。接警員於19時18分至29分先後三次撥打朱德彬的手機,但已關機,未能聯繫到朱德彬(據朱事後稱,報警約十餘分鐘後,手機因電池電量不足自動關機)。
2.當地醫院應對處置情況。
25日下午,事故發生後傷員全部送往臨汾顯微外科醫院。其中17人未發現傷情自行離開;5人為輕微受傷,住院觀察後,於26日自行離開;25人沒有明顯外傷,於27日返回四川老家;3人為皮外傷,於27日出院;5人傷勢較重,於26日轉院,其中1人轉往臨汾市第四人民醫院,1人轉往堯都區第一人民醫院,3人轉往河南孟州中醫院。
3.臨汾市、蒲縣政府核實事故發生的經過。
30日11時,臨汾市政府接到省政府要求核實網上輿情反映的南呂梁山隧道有事故發生的指示後,立即安排隰縣、蒲縣、洪洞縣、堯都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同時組織市應急辦、市重點辦、市公安局、市安監局等部門組成工作組,對全市境內的鐵路在建項目進行逐一排查。與此同時,公安機關獲悉木坪村村民席保山在六分部施工中受傷死亡,經過艱苦、耐心、細緻地思想工作,家屬終於承認席保山在事故中死亡。證實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隨後,工作組迅速趕赴現場,經過現場勘查、詢問有關人員、反覆核實傷亡人數,於31日凌晨確認中南部鐵路通道南呂梁山隧道於2012年12月25日14時40分發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8人,受傷5人。
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違法在隧道內銷毀導爆索、導爆管,在距爆源點400米的範圍內產生強烈的衝擊波及大量的一氧化碳有害氣體是導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466號)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餘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此次爆炸物品銷毀事故既無銷毀實施方案,又沒有報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屬違法銷毀爆炸物品作業。
2.事故間接原因。
(1)企業法制觀念不強、安全意識淡薄。國家對爆炸物品的領用、出庫、使用、退庫、銷毀均有相關的法規條例和規範標準,但施工單位在進行剩餘爆炸物品處理時,違法私自銷毀。
(2)爆炸物品管理混亂。企業在對爆炸物品的管理中,沒有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爆炸物品管理混亂,不認真履行審批和簽字手續,違規領取爆炸物品現象屢有發生。
(3)相關監管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到位。監理單位北京鐵城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違反《鐵路工程建設監理規範》,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監理不到位,監理人員擅自離崗,現場監理形同虛設。
建設單位晉豫魯鐵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呂梁指揮部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協助管理施工安全工作中監督檢查不認真,管理不嚴格,工作中存在薄弱環節。
監督單位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太原監督站未嚴格執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雖對六分部的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進行每月不少於一次的抽查,但抽查側重於工程實體方面,對施工方案中關於施工安全的內容審查把關不嚴格,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不認真、不徹底,未按規定對炸藥庫進行例行檢查。
蒲縣公安局民爆科及曹村派出所對六分部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雖然經常檢查,但在檢查中不認真、不細緻,沒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
事故性質
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南呂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是一起企業違法在隧道內銷毀爆炸物品導致的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又蓄意瞞報
調查報告
2012年12月25日14時40分,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六標項目部第六分部,在中南部鐵路南呂梁山隧道1號斜井正洞右線進口方向工作面附近違法銷毀爆炸物品引發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26萬元。
2012年12月30日11時,山西省網際網路宣傳研究中心《輿情信息》反映,網上有關於南呂梁山隧道發生事故的信息,省委、省政府領導對此高度重視,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責成臨汾市核實。臨汾市、蒲縣兩級政府經調查核實,於12月31日凌晨證實傷亡事故確有發生。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規定,遵照省政府對事故調查處理的要求並報經省政府批准,於2013年1月1日成立了調查組,調查組由省安監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總工會、省重點辦、太原鐵路局等部門和臨汾市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省人民檢察院應邀參加調查。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緻的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鑑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事故隱瞞
事故發生後,宋海濤於當天下午18時許,給六標項目部經理黃懷剛打電話報告事故情況時,在明知有死傷的情況下,謊稱僅有兩人受傷。黃指示其抓緊對受傷人員進行治療,未要求其向有關部門報告。當晚23時,宋召集六分部副經理楊美東、土木總工王秋林開會,宋提出因搶險錯過了正常上報時間,現在報也是瞞報,不如不報,若上報將有損企業聲譽,影響企業的招投標,企業兩萬人飯碗砸在我們手裡,將成為企業的罪人,我認為不報。楊、王均表示同意。26日7時許,宋打電話給黃匯報事故的詳細情況,提到8人死亡、5人受傷,並解釋對事故不報告的理由。黃只簡單說“我考慮一下”,就掛斷電話。8時,宋再次給黃打電話,請黃從六標項目部派人協助進行善後處理。黃遂派二分部黨支部書記劉福貴、五分部黨支部書記喻庭建等人到六分部幫助處理善後,並指示六標項目部財務部總監白樹君準備資金。據民航登機記錄、手機通話記錄顯示,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學軍,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陳文忠及社管部、黨工部等有關部門人員先後於26、27日到達現場參與善後處理工作。30日,蒲縣政府應急辦向六標項目部了解事故情況時,六標項目部出具的書面《情況說明》稱,“經調查詢問,該工地未發生網傳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