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西安居民樓火災事故

2022年12月1日13時21分,陝西省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民眾報警:未央區鳳鳴華府小區高層住宅冒煙,指揮中心立即調派18車76人趕赴現場處置。營救被困人員8人,其中5人搶救無效死亡、另外3人生命體徵平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1西安居民樓火災事故
  • 發生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生地點: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鳳鳴華府小區
  • 傷亡情況:5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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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22年12月1日13時21分,陝西省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民眾報警:未央區鳳鳴華府小區高層住宅冒煙。

事故傷亡

營救被困人員8人,其中5人搶救無效死亡、另外3人生命體徵平穩。

事故處置

陝西省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立即調派18車76人趕赴現場處置。
12·1西安居民樓火災事故
12·1西安居民樓火災事故 警情通報
12月1日13時32分,轄區消防救援站到場,經偵查了解,該小區6號樓一樓大廳、過道、樓梯間雜物著火,現場濃煙較大並順著樓道蔓延至樓上。
13時50分,現場明火被撲滅,參戰力量繼續逐層逐戶排查疏散人員,營救被困人員8人,其中5人搶救無效死亡、另外3人生命體徵平穩。初步估計過火面積約25平方米,起火原因正在調查之中。

事故原因

通過調查,起火時間為2022年12月1日13時10分左右;起火部位為鳳鳴華府小區6號樓1層東側門廳;起火原因為小孩在6號樓1層東側門廳使用打火機點燃紙張,引燃該門廳西北角放置的雜物起火。

災害成因

6號樓1層公共區域牆面裝飾板為可燃材料,被門廳內起火的雜物引燃後,燃燒蔓延快速,火勢迅猛,很快形成整體燃燒,並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煙氣,是導致人員傷亡的主要因素。
6號樓疏散樓梯間及消防電梯合用前室除地下室外各層均未安裝防火門、起火時,屋面風機處於手動位置,經查看消控室聯動控制器控制臺,1層以上機械防煙系統未啟動、小區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消防控制櫃存在故障,大部分感煙探測器防塵罩未摘除等因素是導致火災進一步擴大的原因之一。

問責處理

黨紀處分

1.雷某,大明宮街道辦事處綜合治理和格線化服務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對轄區消防安全隱患督促整改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監管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鮮某東,大明宮街道綜合治理和格線化服務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對轄區消防安全隱患督促整改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監管責任,給予誡勉談話。
3.馬某,大明宮街道辦事處鳳雞貞觀社區原社區主要負責人,對社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談話。
4.曹某,大明宮街道辦事處鳳鳴貞觀社區居委會主要負責人。對鳳鳴華府小區日常事務管理及安全檢查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監管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秦某選,大明宮派出所民警,對鳳華府小區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監管責任,給予政務整告處分。
6.李某龍,大明宮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對區消防安全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談話。
7.成某峰,原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政策法規處主要負責人,對鳳鳴華府小區6號樓不滿足交付標準擅自交付使用的違法行為監督查處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監管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8.任某利,原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對鳳鳴華府小區6號樓不滿足交付標準擅自交付使用的違法行為監督查處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談話。
9.郭某偉,未央區住建局物業管理科科室主要負責人,對指導街道辦監管小區物業服務工作、對鳳鳴華府小區物業服務監督工作、對鳳鳴華府小區6號樓遺留違法行為監督查處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監管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肖某旗,未央區住建局主要負責人,對指導街道辦監管小區物業服務工作、對鳳鳴華府小區物業服務監督工作、對鳳鳴華府小區6號樓遺留違法行為監督查處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談話。
11.謝某,未央區消防救援大隊監督幹部,對指導轄區派出所、街辦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監管責任,給予誡勉談話。

涉事單位

1,西安煜星置業有限公司,對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致使火災事故進一步蔓延、擴大負有一定責任。由未央區住建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西安煜星置業有限公司相應處理。
2.陝西億誠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對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致使火災事故進一步蔓延、擴大負有一定責任,由末央區住建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陝西億誠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相應處理。
3.西安仲瑞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對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致使火災事故進一步蔓延、擴大負有一定責任,由未央區住建局、未央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西安仲瑞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相應處理。

有關人員

1.王某武,未央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區消防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教育的處理。
2.張某斌,大明宮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對轄區消防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的處理。
3.趙某,大明宮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對轄區消防工作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的處理。
4.王某運,原未央區城(棚)改辦主要負責人,對行業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的處理
5.樊某利。原未央區城(棚)改辦主要負責人。對行業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的處理
6.王某,原未央區城(棚)改辦主要負責人,對行業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的處理
7.董某,未央區住建局主要負責人,對行業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的處理。
8.魏某,未央區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人,對消防業務指導任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的處理。
9.賀某峰,原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對行業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的處理。
10.任某平,鳳鳴華府小區6號樓疏散走道及疏散樓梯間牆面裝修工程承攬人,對消防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致使火災事故進一步蔓延、擴大負有一定責任,由未央區住建局給予相應處理。

其他單位

1.責成未央區教育局向市教育局針對此次事故作出書面檢查;
2.責成未央區政府向市政府針對此次事故作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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