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日本當地時間2016年11月3日就讀於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閨蜜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就此引發“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2016年11月24日晚間,日本警方對外通報稱,以殺人罪對中國籍男性留學生陳世峰發布逮捕令,指控其殺害了中國女留學生江歌。2017年12月11日,此案將在東京開庭審理。下午,江歌母親江秋蓮及眾多中國留學生志願者,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集會,徵求民眾署名支援。12月20日,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2018年10月15日晚,江歌媽媽發文宣布將對其同學劉鑫提起訴訟。2020年10月27日,上海二中院對江歌母親江秋蓮訴譚斌侮辱、誹謗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江秋蓮、譚斌的抗訴,維持原判。

2021年4月15日,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開庭,被告答辯稱,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行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12月31日,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定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後因審判長(院長)突發疾病,開庭審判暫時取消。

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劉鑫現已改名劉某曦。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抗訴人劉鑫負擔。判決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2023年6月1日,江歌媽媽江秋蓮發視頻稱,劉暖曦(原名劉鑫)69.6萬元賠償款已全部收到,期間法院強制執行了4次,已聯繫相關機構準備捐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 發生時間:2016年11月3日(凌晨)
  • 發生地點:日本東京中野區家中
  • 遇難:中國留學生江歌死亡
案件背景,案件經過,案件處理,社會影響,案件管轄,相關案件,案件評價,

案件背景

被害的中國女生江歌1992年出生於山東青島。2015年,江歌到日本語言學校開始留學生涯,2016年入讀日本法政大學院碩士研究生一年級,遇害時年僅24歲。案發前,江歌與劉鑫共同租房居住,兩人租住的公寓位於東京中野區中野6丁目。兩名女孩的共同朋友曾稱,江歌與劉鑫兩人感情親近要好,2016年11月2日兩人還曾一起外出,案發之前也是一起回的家。
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江歌
嫌犯陳世峰25歲,是來自中國的留學生,在日本大東文化大學就讀碩士一年級,是江歌室友劉鑫的前男友。在案發數月前,犯罪嫌疑人陳世峰曾與劉鑫共同居住在板橋區的一所公寓。由於兩人之間發生矛盾,劉鑫搬至位於中野的江歌住處。

案件經過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案發於日本東京中野區。據日本警方公布,江歌頭部遭利刃砍傷,傷口長達10厘米,案發15分鐘前,江歌還曾報警稱公寓外有可疑人物。但當警方趕到公寓時,看到的卻是倒在血泊中的江歌,江歌被送往醫院不久後傷重不治而亡。
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日本媒體報導本案嫌疑人陳世峰

案件處理

2016年11月4日(東京當地時間),江秋蓮抵達東京,隨後便展開了一系列簽名請願活動的準備工作,包括在社交網站與軟體上發布信息等,十幾位志願者也加入其中,幫助製作展板、展示牌等用具。
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江歌母親發布會現場
2016年11月7日,陳世峰被警方逮捕,日本警方逮捕陳世峰的理由是他曾威脅過劉鑫。
2017年11月12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對簽名現場的華人華僑說,如果沒有好心人的幫助,自己很可能已隨江歌而去,如今看到有這么多同胞鼓勵和支持,她有信心繼續走下去。
2017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終於以“殺人嫌疑”對陳世峰發布另一張逮捕令,明確將其定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17年12月22日,陳世峰提交控訴狀,29日陳世峰撤訴,抗訴期限是1月4日,東京地方法院1月5號正式公布陳世峰撤訴訊息。此案就此結束,陳世峰被執行20年刑期。
2018年10月15日晚,在日本被害的中國女留學生江歌的媽媽發文:“今天,我愛女江歌被害711天。今天,我收到了經過中日國家相關部門公證好的,有關江歌被害案的法律檔案,接下來,我將依法啟動對劉鑫的法律訴訟。”江歌媽媽說:“閨女,讓你等待太久了,媽媽對不起你!對不起!對不起!”
2020年6月5日上午9點,生命權糾紛一案,將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
2021年4月15日,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開庭。4月15日9時,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開庭,被告答辯稱,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行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將於2021年12月31日上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據江歌媽媽江秋蓮微博訊息,原定於12月31日在青島市城陽區開庭的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因審判長(院長)突發疾病,開庭審判暫時取消。12月31日上午,江歌母親江秋蓮計畫趕往醫院看望審判長,希望法院能按照程式能下達判決書。
2022年1月4日,澎湃新聞從江歌母親江秋蓮處獲悉,她起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將於1月10日上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
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1月19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個人微博發布視頻稱,她接受“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結果,決定不抗訴。1月24日,劉暖曦(原名劉鑫)代理律師胡貴雲告訴澎湃新聞,劉暖曦已經提出抗訴。其表示目前不便接受採訪,未透露更多信息。
2022年1月24日,“江秋蓮訴劉某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抗訴期限最後一天,劉暖曦代理律師胡貴雲表示,劉暖曦已經提出抗訴。其表示目前不便接受採訪,未透露更多信息。
2022年1月24日午間,江秋蓮對此回應稱,自己一點都不感到意外,抗訴是劉鑫的法律權利,自己會依法應訴。
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親訴劉鑫案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本次庭審,劉鑫將出庭。
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原名劉鑫)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劉鑫或將出庭。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劉鑫賠償69.6萬元,劉鑫提出抗訴。
2022年2月16日9時30分,二審將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前,2022年2月14日,江秋蓮說她會到庭應訴。劉鑫方面的代理律師胡貴雲同日在微博表示,劉鑫會到庭參加庭審。江歌媽媽今天因身體不適,不出庭參加庭審。2月16日上午,江母訴劉鑫案二審開庭。此前在一審開庭和宣判時未出庭的劉鑫今天到庭參加訴訟。抗訴人劉鑫現已改名劉暖曦。經過近四小時的審理,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庭審現場,劉鑫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抗訴人劉暖曦不服一審判決,抗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江秋蓮的全部訴訟請求。其主要抗訴理由是:一、一審法院遺漏必要的共同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定程式。二、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證據不足,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三、一審判決認定抗訴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四、一審判決抗訴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沒有依據。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2022年11月22日,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第二次開庭,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劉鑫現已改名劉某曦。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抗訴人劉鑫負擔。判決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法院經審理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主要事實作出認定。
一、關於2016年11月2日下午劉鑫是否勸阻江歌報警。經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時許,陳世峰到江歌和劉鑫居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對於陳世峰的滋擾,劉鑫在沒有告知滋擾者是陳世峰的情況下,江歌回覆信息“無視”。劉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擾者是陳世峰後,江歌提出報警,劉鑫回覆信息稱“你別報警”“我在這裡是不合法的”“不要報警”,“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我怕房東知道”。根據雙方微信交流內容,足以認定劉鑫以“不想把事情鬧大”等理由,對江歌準備報警的行為進行了阻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
二、關於2016年11月2日當晚劉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經查,江歌和劉鑫微信交流內容顯示,江歌向劉鑫發信息詢問情況,劉鑫於夜間11時13分左右回復,“我沒看見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會合的時間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時5分,證明江歌收到劉鑫信息後,在深夜等待劉鑫50餘分鐘。一審判決對於劉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實認定正確。
三、關於劉鑫在案發時是否把公寓房門鎖閉。經查,在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先用漢語說:“把門鎖了,你不要罵(鬧)了”。在警察詢問“門鎖著嗎”時,劉鑫回答:“是的,進來了,但是姐姐”。在劉鑫第二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警察問:“屋子的門好好鎖了嗎”,劉鑫回答:“我現在鎖著,是的,沒關係,但是姐姐危險”。後警察又說:“你看到是警察的話,請把門打開”,劉鑫回答:“好的”。劉鑫在一審答辯狀中也自認“報案後警方讓把門鎖上,不要出屋,答辯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動”。一審判決認定劉鑫在案發時鎖閉公寓房門的事實正確。
四、關於劉鑫在案發時對江歌受到傷害是否知情。經查,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顯示,劉鑫喊道:“但是姐姐現在危險”“姐姐倒下了,快點”。在劉鑫第二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說道:“現在情況很糟,拜託快點,另外拜託救護車也叫一下”“姐姐危險”“姐姐在外面發出奇怪的聲音”。劉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國檢方陳述稱:“是我進入家中幾秒以後的事情。突然,玄關的門外傳來‘啊’的尖叫聲,那個聲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鄰居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錄音記錄顯示,報警人稱“我家對面房間有女人的慘叫”“有個人氣喘的聲音”。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公寓門外發生嚴重爭執和衝突,一審判決認定案發時劉鑫知道江歌受到傷害正確。
五、關於江歌是否謊稱劉鑫懷孕向陳世峰索要了10萬日元,陳世峰蓄謀行兇的對象是否為江歌。陳世峰在日本國刑事訴訟中索要墮胎費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而且在案無證據證明陳世峰行兇對象為江歌。二審中,劉鑫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主張成立,法院不予認定。一審判決認定陳世峰蓄謀的行兇對象為劉鑫正確。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二審當事人爭議焦點問題主要有三個。
一、關於一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劉鑫主張與江秋蓮曾存在婚姻關係的案外人為江歌繼父應當參加訴訟的問題,應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應作為共同原告參加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未依職權追加其作為共同原告並無不當。關於一審法院應否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問題。本案中,陳世峰與劉鑫對於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也不存在共同過失,不具有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基礎,因此陳世峰不屬於必須參加本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一審法院裁定不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二、關於劉鑫應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護自己生命健康權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因保護自身權益存在過錯使他人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國受到人身傷害死亡,江歌的母親江秋蓮依法享有向對江歌死亡負有責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劉鑫與江歌為同在日本留學的同鄉好友;劉鑫與陳世峰發生感情糾葛後遭到陳世峰跟蹤、糾纏、恐嚇,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熱心施以援手、給予幫助,接納劉鑫與自己同住,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並在劉鑫遭受陳世峰糾纏滋擾時,實施了陪同、勸解和保護等救助行為。根據劉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為,可以認定同在異國他鄉留學的兩人之間已經形成以友情和信賴為基礎、以求助和施助為內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關係。劉鑫對江歌負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義務、共同防範抵禦風險的義務。
劉鑫在受到陳世峰糾纏滋擾恐嚇陷入困境的情況下,向江歌求助並被江歌接納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產生與江歌共同面對陳世峰可能實施的不法侵害風險。在陳世峰侵擾行為不斷加劇、危險逐步升級的情況下,特別是陳世峰實施恐嚇行為後,劉鑫已經意識到危險發生的緊迫性,但其沒有誠實地告知江歌相關情況及危險,沒有及時提醒江歌注意防範和做好防禦準備,失去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避免侵害危險發生的機會。劉鑫在已經受到陳世峰現實威脅的情況下,如果能夠主動報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報警,就可以藉助公權力救濟而有效阻止陳世峰的侵害危險。在陳世峰持刀實施不法傷害的緊急情況下,劉鑫鎖閉房門使江歌無法進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進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發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機會。
據此,劉鑫作為侵害風險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對救助者江歌負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對江歌遇害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江歌死亡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劉鑫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於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本案中,劉鑫作為危險的引入者,其實施違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行為,形成江歌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損害後果,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江秋蓮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一審法院經審查確認了具有證據支持的損失為1240279元。江秋蓮請求賠償的上述損失數額系基於江歌被害身亡後果而提出,但劉鑫的行為只是導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鑒於劉鑫是與江歌同樣身處不法侵害險境的海外女留學生,雖有救助義務,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審法院綜合考量事發經過、劉鑫的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等因素,確定劉鑫承擔496000元的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江秋蓮作為江歌的母親,含辛茹苦將江歌撫養成人並送江歌出國留學,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國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蓮中年喪女,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應予撫慰。劉鑫在江歌因對其施救遇害死亡後,未能正確處理與江歌母親江秋蓮的關係,進一步加劇了江秋蓮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損害後果。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性質、事實情節、損害後果、事後態度等因素,確定20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本案實際。
法院認為,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生命權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與道德共同維護的核心價值。任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都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對於劉鑫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法律評判,也契合友愛互助的傳統,依法應予維持。首先,一審判決認定劉鑫與江歌之間形成救助民事法律關係,江歌是施救者,劉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劉鑫未對江歌盡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是依據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作出的對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關係中,被救助者負有對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既契合我國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則的應有之義,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引方向,更是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知恩圖報優秀美德的內在要求。一審判決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劉鑫對江歌遇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再者,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和具體情節,對江歌扶危濟困行為的褒獎評析,對劉鑫的背信負義行為予以譴責,是對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國優秀傳統美德的遵循、闡釋和弘揚,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導功能的重要體現,應當予以肯定。最後,需要強調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極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發的糾紛更給各方增加了困擾和痛苦,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強溝通,消除恩怨,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回歸正常生活。
綜上,劉鑫的抗訴請求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式合法,青島中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6月1日,江歌媽媽江秋蓮發視頻稱,劉暖曦(原名劉鑫)69.6萬元賠償款已全部收到,期間法院強制執行了4次,已聯繫相關機構準備捐出。6月13日訊息,劉鑫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
2024年1月3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暖曦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2024年3月2日,澎湃新聞從江歌媽媽江秋蓮處獲悉,其日前收到北京市律師協會《投訴查處結果告知書》及《處分決定書》顯示:劉暖曦(曾用名:劉鑫)代理律師胡貴雲在辦理“江秋蓮訴劉暖曦生命權糾紛一案”(下稱“江歌案”)中,存在違規炒作案件行為,被給予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社會影響

2017年5月21日,江歌母親在網上曝光了劉鑫全家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車牌號等信息。
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江歌母親(右)
2017年11月12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十幾名志願者的幫助下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舉行請願簽名活動。很多人聚集在公園內參加活動,大家有秩序地排隊、簽名、並慰問江秋蓮。

案件管轄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江歌母親發布會現場
依據中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中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案件

2020年10月27日,上海二中院對江歌母親江秋蓮訴譚斌侮辱、誹謗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江秋蓮、譚斌抗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發布信息表示,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遭其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2017年12月20日,陳世峰被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有期徒刑20年。該案引起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和評論。網民譚斌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江秋蓮認為上述漫畫和文章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以譚斌犯侮辱罪、誹謗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普陀法院對譚斌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自訴人江秋蓮、被告人譚斌雙雙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抗訴。
上海二中院認為,譚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殺事件後,非但不表同情,還從2018年起通過網路對原本素不相識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
經查,江秋蓮在江歌被害後通過網路輕鬆籌平台發起籌款,去掉手續費,籌得錢款29萬餘元。江秋蓮在日本維權支出律師費、認證費、翻譯費、機票等費用總計30餘萬元。同時,江秋蓮又通過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寶、微信賬號以及工商銀行賬號,接受社會捐贈,但是未提供該部分相關的具體金額及支出情況的證據。因此,江秋蓮指控譚斌捏造其借女兒之死斂財、騙取捐款對其進行誹謗的事實,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但譚斌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應在網路上隨意發表言論揣測、指責他人。綜上,上海二中院裁定駁回江秋蓮、譚斌的抗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價

備受關注的江歌案,終於等來了一審判決。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暖曦被判決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法院認定,劉鑫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致其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筆總計不足70萬元的賠償,不僅是對江秋蓮這些年來喪女之痛、維權支出的補償,更重要的是亮明了司法態度:對這起影響廣泛的公共案件作出明確是與非的評判,判決明確了對無私救助同胞的江歌的行為予以褒揚,對劉鑫事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的行為予以譴責。這既是弘揚人間正氣,也是以司法判決鞭撻醜陋和自私。 劉鑫雖然不是殺害江歌的兇手,但江歌被殺卻是由劉鑫而起,劉鑫不構成刑事責任,但劉鑫被法院認定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就需要承擔相應法律義務,“負有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 事實上,劉鑫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見死不救”和冷漠,而是構成侵權法意義上的過錯,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判決是對扶危濟困、誠信友善、知恩報恩等樸素價值觀的一次重申和宣示。好人有好報,不能讓“英雄流血,母親流淚”,江歌對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並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應得到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助。 身逢難處,受朋友幫助,當有感恩之心;一味自私自利,將救助者置於門外,聽憑其自生自滅,悖德違法。特別是悲劇發生後,劉鑫在網上發布一些刺激性、傷害性的言論,故意刺激死者家屬,“有違常理人情”。不知感恩,不知敬畏,最終要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在輿論場裡擾攘多年,一度引發網民選邊站隊、拉踩引戰。之前江歌母親江秋蓮已經提起刑事自訴。這次劉鑫被法院判決承擔近70萬元民事賠償,是對這起事件做了一個法律上的了斷:劉鑫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逃不掉的,用司法判決重申了法理情的底線。 願逝者安息,親人堅強,望自私者能良心發現,旁觀者明辨是非。(央視網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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