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許疃煤礦事故

10·27許疃煤礦事故

2020年10月27日12時30分,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軍事化救護大隊許疃中隊(以下簡稱許疃救護中隊)兩名救護隊員在啟封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疃煤礦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及7228機聯巷查看巷道情況過程中因高溫中暑,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1.01萬元。

2020年11月26日,《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疃煤礦“10·27”高溫中暑事故調查報告》發布。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27許疃煤礦事故
  • 發生時間:2020年10月27日
  • 發生地點:啟封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疃煤礦
  • 傷亡情況:2人死亡
  • 直接經濟損失:471.01萬元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

事故經過

2020年10月27日12時30分,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軍事化救護大隊許疃中隊(以下簡稱許疃救護中隊)兩名救護隊員在啟封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疃煤礦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及7228機聯巷查看巷道情況過程中因高溫中暑,,直接經濟損失471.01萬元。

事故傷亡

截至2020年10月27日,該事故導兩名救護隊員致兩名救護隊員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處置

2020年11月26日,《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疃煤礦“10·27”高溫中暑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全文如下:
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疃煤礦“10·27”高溫中暑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10月27日12時30分,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軍事化救護大隊許疃中隊(以下簡稱許疃救護中隊)兩名救護隊員在啟封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疃煤礦(以下簡稱許疃煤礦)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及7228機聯巷查看巷道情況過程中因高溫中暑,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1.01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20年10月29日,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淮北監察分局(以下簡稱淮北監察分局)組織亳州市發改委、淮北市總工會、淮北市公安局成立許疃煤礦“10·27” 高溫中暑事故調查組,邀請淮北市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見附屬檔案1)。事故調查組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應急處置評估組),聘請5名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徽省能源局派員指導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調閱資料、人員問詢、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淮北礦業集團)位於安徽省淮北市,為安徽省屬企業,其前身為淮北礦務局,始建於1958年5月,1998年3月改制。
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為淮北礦業集團下屬控股公司。公司配備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分管安全副總經理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定安全監察局、通防地測部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軍事化救護大隊(以下簡稱淮北礦業救護大隊)隸屬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職責為參加淮北礦業集團所屬19處煤礦搶險救災和排放瓦斯等安全技術性工作。大隊在崗職工304人,其中指戰員256人;設大隊長、黨委書記、總工程師、副大隊長等指揮員,設戰訓部、政工部、經營管理部、計畫保障部、綜合辦公室和7箇中隊。許疃救護中隊位於亳州市蒙城縣許疃鎮境內,服務許疃煤礦等3處煤礦;指戰員共33人,設中隊長、黨支部書記、副中隊長、主管技術員等指揮員;設3個小隊、每小隊9人。
(二)許疃煤礦概況
許疃煤礦隸屬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亳州市蒙城縣許疃鎮境內。井田走向長9~12km,傾斜寬3~7km,面積52.6km2。1997年10月開工建設,2004年11月投產,設計生產能力150萬噸/年,經改擴建後2009年核定生產能力350萬噸/年。2019年產量344.6萬噸,2020年計畫產量338萬噸,2020年1-9月份產量254萬噸。
礦井採用立井、主要石門及分組運輸大巷開拓方式,設計兩個水平,現開採一水平標高-500m,上、下山開採。主採煤層為32、71、72、82煤層,均為自燃煤層、煤塵均具爆炸性;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地質類型極複雜;2011年升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礦井有四個生產採區,分別為33、82、82下、83下採區,無開拓、準備採區。事故發生時,礦井有7228、72311、8224三個採煤工作面,82312機巷、82312風巷等9個掘進工作面。
礦井配備了礦長、黨委書記、總工程師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立了調度指揮中心、生產技術部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監察局設立了駐許疃煤礦安全監察處(以下簡稱安監處)。礦井建立了各工種崗位安全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幹部帶班下井制度等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礦井證照情況
礦井證照齊全有效,為合法生產礦井。
(四)採區概況
82下採區位於礦井中部,採區範圍東至F5斷層防水煤柱,西與81、82採區相鄰;南以工業廣場保護煤柱為界,北至許疃斷層;東西寬1200m,南北長1900m,面積為3.77km2;採區標高-500m~-630m。採區採用下山開採,人行、軌道、運輸、迴風下山均布置在82煤層底板。主采71、72、82煤層,平均煤厚分別為1.7m、4.35m、3.15m。71、72煤層間距0~13.56m,平均6.83m;72、82煤層間距12.14~20.78m,平均15.83m。已回採工作面12個,7228工作面正在回採,72210工作面正在準備。
(五)事故地點概況
2020年10月27日啟封的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及7228機聯巷密閉段總長1320m,其中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1020m,7228機聯巷300m。兩名遇難人員分別位於7228機聯巷撥門處向上100m、130m處(見附圖1)。
1.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概況
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位於82下採區右翼第二區段,布置在82煤底板,距82、煤法距20~25m(見附圖2)。巷道長度1020m,坡度為3‰,巷道斷面為直牆半圓拱型,寬4.0m、高3.3m,採用錨噴支護,於2010年6月施工至7228機聯巷撥門位置。巷道上覆有71212、71212外等採空區。
2.7228機聯巷概況
7228機聯巷原為71212風聯巷,採用29U型鋼棚、噴漿支護,巷道斷面寬4.5m、高3.3m,標高-572m~-541m。巷道下口20m為平巷,起坡後按照14°上山施工,分別在變坡點前50m、105m、130m揭露82、72、71煤,然後跟71煤頂板施工71212風巷。因71212工作面回採至該聯巷,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於2012年11月第一次密閉。
為準備7228工作面,2016年5月啟封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自原揭露72煤位置跟煤層頂板施工180m後到7228機巷位置,上方為71210採空區和71212採空區,巷道頂板距採空區法距3.0~4.5m(見附圖3)。因7228工作面回採至該聯巷,2019年9月分別在7228機聯巷臨近7228工作面側、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外口進行密閉,並在巷道內預留了一路φ800mm風筒、一路10吋瓦斯抽放管路、一路3吋壓風管路、一路3吋供水管路。為超前探放7228老空區積水、準備72210工作面,2020年10月27日再次啟封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及7228機聯巷。
3.7228工作面概況
7228工作面位於82下採區上山右翼第一階段,主采72煤,平均煤厚3.07m。工作面最大相對瓦斯湧出量為3.8m3/t,自然發火期87天。工作面設計可采走向長度1362m,傾斜長度245m,於2019年11月中旬採過7228機聯巷位置,事故發生時已回採至距離7228機聯巷密閉牆585m處,剩餘走向145m。
二、事故經過、報告及應急處置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0年10月25日,礦通風副總工程師江海主持會審《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啟封、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決定10月27日6時開始啟封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排放瓦斯,礦總工程師王慶永為地面總指揮,江海為井下現場指揮,許疃救護中隊負責現場實施。10月26日,礦召開專題會議,對啟封工作進行安排和措施貫徹。
10月26日許疃救護中隊主管技術員劉勇根據《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啟封、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了《許疃救護中隊關於許疃礦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啟封、排放瓦斯的行動計畫及安全措施》,許疃救護中隊黨支部書記梁永峰審批,並組織了貫徹。
10月27日5時,許疃救護中隊梁永峰、劉勇、劉軍(副中隊長)和一小隊李浩(副小隊長)、呂岩松、陳繼承等11名救護指戰員從駐地出發。6時,參加啟封、排放瓦斯人員在副井下口集合,江海再次對措施進行了貫徹。6時37分到達密閉牆啟封處,救護隊員開始啟封密閉作業;10時,密閉牆被扒開2.2m2。救護隊員將新延接的風筒與原巷道內預留的風筒連線後進行限量排放。10時45分,梁永峰安排劉軍升井。11時5分,梁永峰、李浩佩用正壓氧氣呼吸器、攜帶多功能氣體參數測定儀進入啟封巷道查看情況。
由於梁永峰、李浩長時間未返回,13時25分,劉勇、呂岩松進入巷道內尋找。行至7228機聯巷撥門口向上100m處,呂岩松在巷道中間偏左位置突然發現李浩倒在前方1m的巷道右幫(上山方向,下同),全身赤裸。劉勇、呂岩松隨即對李浩進行搶救,李浩無反應。兩人不具備繼續施救條件,返回尋求支援。14時3分,劉勇返回密閉牆啟封處,安排陳繼承等6名救護隊員進入救援。14時30分,陳繼承等人在7228機聯巷撥門口向上130m處巷道左幫發現梁永峰。16時51分、17時5分梁永峰、李浩分別被抬到地面送往皖北煤電集團總醫院搶救,18時57分兩人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二)事故報告經過
10月27日14時8分、14分劉勇分別將事故情況報告許疃救護中隊和淮北礦業救護大隊。14時18分江海向礦調度指揮中心報告事故情況。18時57分,梁永峰、李浩經搶救無效死亡。19時2分,許疃煤礦向淮北監察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三)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情況
梁永峰、李浩進入啟封巷道後,長時間未返回。13時25分,劉勇、呂岩松進入巷道內尋找。13時45分,劉勇、呂岩松在7228機聯巷撥門口向上100m處發現李浩後,將風筒劃開對李浩進行降溫、搶救,李浩無反應。
14時3分,陳繼承等人進入救援,呂岩松跟隨再次進入。呂岩松行至7228機聯巷下口,體力下降,自行返回密閉牆處時出現頭暈、四肢發軟症狀,經醫生診斷為中暑,經醫治、休息後恢復。14時30分,陳繼承等人發現梁永峰,對其進行搶救,無反應。陳繼承等人抬運梁永峰至距密閉牆啟封處800m時,體力透支,將梁永峰暫放在巷道內;15時5分,到達密閉牆啟封處喝水、恢復體力;15時15分,再次進入抬運梁永峰。
14時8分,許疃救護中隊接事故報告後,中隊長蔡保華帶領三小隊趕赴許疃煤礦。14時46分,到達密閉牆啟封處。蔡保華行至7228機聯巷撥門口向上100m處巷道右幫檢查氣體時,發現李浩仰臥在水溝處,未攜帶正壓氧氣呼吸器。對其進行搶救,無反應,隨即向外運送。
14時18分,礦調度指揮中心接事故報告後,通知礦領導和有關人員。礦長朱樂章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通知保健站醫生入井,安排救護車在副井口等候,通知皖北煤電集團總醫院,同時匯報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14時31分,安監處副處長趙文斌帶領保健站醫生黃敦義入井。16時5分,安監處處長趙玉明帶領皖北煤電集團總醫院醫生、護士入井。
15時40分,淮北礦業救護大隊總工程師陳繼忠帶領戰訓部2人、李槽坊中隊9人下井。16時8分,進入密閉牆內先後遇見正在向外抬運的梁永峰、李浩,立即接過來繼續向外運送;16時10分、20分,分別將梁永峰、李浩抬到密閉牆外。梁永峰、李浩經醫生搶救後送往地面,16時51分、17時5分到達地面後送至皖北煤電集團總醫院搶救;18時57分,兩人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三、事故勘查及技術分析
(一)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1.10月28日8時20分~10時30分勘查情況
(1)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密閉牆被扒開約2.2㎡,現場採用2×30kW對旋式局部通風機(一主一備)雙級運行,配合一路φ800mm風筒向巷道內供風,測量巷道迴風風量490m/min。
(2)密閉牆外懸掛的感測器顯示CH4濃度為0.04%、CO濃度為0ppm、O2濃度為20.6%、溫度為26.9℃。
(3)沿途測量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內CH4濃度為0.01%~0.04%,O2濃度均為20.9%,CO濃度均為0ppm,CO2濃度為0.05%~0.11%,溫度為30℃~32℃。7228機聯巷自撥門口向上140m巷道內CH4濃度為0.01%,O2濃度為20.9%,CO2濃度為0.07%~0.1%,CO濃度均為0ppm,溫度為32℃~36℃。因環境溫度較高,無法繼續向里勘查。
2.10月29日16時30分~18時20分勘查情況
(1)巷道內距啟封密閉牆70m處原抽放管路有一處破損裂隙,一路壓風、一路供水管路完好。行至1020m處正前方有一道永久密閉,結構完好,頂部溫度33.9℃,底部溫度32.9℃,無其他有害氣體。
(2)7228機聯巷撥門口向上100m、130m分別為李浩和梁永峰被施救處,巷道頂板基本完好,局部有零星掉渣,底板有底鼓現象,風筒上分別有救護人員劃開的破口。
(3)7228機聯巷撥門口向上200m處,巷道高度約1.7m,有長10m、深0.2~0.5m的積水淤泥。向里20m巷道底鼓嚴重,巷道高度約1m,風筒局部由片幫浮煤埋壓,向里僅有少量供風。此處測量CH4濃度為0%、CO濃度為0ppm、O2濃度為20.2%、溫度為33℃。再向里約10m底板與頂板逐步基本合口,人員無法進入,用紅外線測溫儀測量溫度38.7℃。巷道空氣濕度80%~90%。
(4)巷道內無機械、電氣設備,巷道沒有爆炸衝擊現象及過火痕跡,未發現其他有毒有害氣體。
(二)事故技術分析
1.救援人員發現梁永峰、李浩時周圍巷道支護良好,兩人無外傷,現場勘查時事故地點巷道頂板基本完好,巷道內無機電運輸設備,排除頂板、機電運輸事故。
2.檢查礦井瓦斯抽放參數測定記錄,2020年9月25日~10月26日,礦對密閉巷道內瓦斯進行抽放,測量管路內CH4濃度為0.8%~1.2%,累計抽放量3240m3。啟封前檢查密閉牆內CH4濃度為0.9%。瓦斯排放過程中,救護隊員測量迴風流CH4濃度最大0.6%,CO濃度均為0ppm,溫度最高為29℃,密閉牆外甲烷感測器顯示最大0.2%。10月27日0時~18時,安全監控系統顯示 82下採區迴風甲烷感測器最大值0.01%、CO感測器均為0ppm。現場勘查未發現巷道有爆炸衝擊現象及過火痕跡,排除瓦斯事故。
3.檢查礦井防火觀測記錄及安全監控系統,10月1日~27日7228工作面上隅角、迴風流、採空區、71212採空區未出現CO、乙烯等自然發火標誌性氣體,排除自然發火事故。
4.救援期間,救護隊員測量事故地點CH4濃度最大為0.26%,CO濃度均為0ppm,CO2濃度最大為0.09%,O2濃度最低為20%。現場勘查測量CH4濃度最大為0.04%,CO濃度均為0ppm,CO2濃度最大為0.11%,O2濃度最低為20.2%,未發現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梁永峰、李浩進入啟封巷道時佩用4小時正壓氧氣呼吸器,事故後校驗兩台呼吸器結果合格,排除中毒、窒息事故。
5.人員定位系統顯示,梁永峰、李浩10月27日11時5分進入啟封巷道內,分別於16時10分、20分被抬出密閉牆。救援期間測量事故地點溫度高達44℃;10月28日9時現場勘查測量事故地點溫度36℃;10月29日15時現場勘查測量事故地點溫度33℃,距7228機聯巷撥門口向上240m處溫度38.7℃,測量巷道空氣濕度80%~90%。李浩被發現時全身赤裸,氧氣呼吸器和衣服在距7228機聯巷撥門口向上200m的積水淤泥內。醫生診斷梁永峰、李浩為中暑症狀,參與救援的呂岩松也出現中暑症狀。
經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事故發生時,事故地點溫度高於44℃,濕度高於90%,梁永峰、李浩長時間處於高溫高濕環境中暑,經搶救無效死亡。
6.熱源分析
(1)圍岩。礦井恆溫帶深度為30m,恆溫帶溫度為16.4℃,平均地溫梯度為2.67℃/百米。啟封區域最低標高-572m,地面標高+25m,計算-572m深度原岩溫度為31.5℃。
(2)鄰近採空區溫度。7228機聯巷沿72煤施工180m,距上方71煤採空區法距3.0~4.5m,與7228工作面採空區相隔一道密閉牆,7228機聯巷與7228採空區、上覆71煤採空區存在裂隙通道。根據中國礦業大學編制的《小層間距煤層群工作面自然發火特徵及防控技術研究報告》,7228回採工作面窒息帶距工作面大於110m,窒息帶邊界溫度34.6℃。事故發生時7228工作面已回採過7228機聯巷位置585m。採空區深部隨氧氣消耗,溫度進一步升高。
(3)7228機聯巷穿82煤施工巷道20m,沿72煤施工巷道180m,受採空區采動影響,存在巷幫鬆散煤體、浮煤氧化致熱。
經分析認定,高溫熱源來自於鄰近採空區、巷道煤體氧化、圍岩溫度。
(三)事故類型
經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其它(高溫中暑)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71.01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密閉的7228機聯巷受鄰近採空區、巷道煤體氧化和圍岩溫度影響,巷道內溫度高、濕度大;梁永峰、李浩進入巷道查看過程中,違規進入溫度超過40℃的高溫區,未及時撤出,中暑導致死亡。
2.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違反規定採取將新延接風筒與巷道內原有風筒進行對接的瓦斯排放措施,未採取逐段排放瓦斯措施。第一批僅安排兩名救護隊員進入搜救。第二批進入的救護小隊未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搜尋遇險遇難人員。
(2)技術管理不到位。《82下採區二中岩石集中巷啟封、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未經救護隊主要技術負責人簽字;措施中僅規定由救護隊檢查排放瓦斯巷道氣體,未明確檢查人員數量和檢查方式。《淮北礦業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規定》要求在巷道內有風筒懸掛時,不得採用“分段排放法”,規定不明確。
(3)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與採空區相連的長距離密閉巷道記憶體在的高溫高濕風險辨識不足,對違規排放瓦斯的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4)救護工作管理不到位。淮北礦業救護大隊未針對三名副大隊長分別制定崗位責任制。對許疃救護中隊監督管理不到位,救護隊員防範風險、應急處置能力不足。2019年10月份梁永峰、李浩體檢結果均為Ⅰ級高血壓,未調整工作崗位。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李浩,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許疃中隊一小隊副小隊長,啟封排放瓦斯現場履行小隊長職責。未按規定逐段排放瓦斯,違規進入高溫區未及時撤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梁永峰,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許疃中隊黨支部書記,啟封排放瓦斯現場履行中隊長安全職責。未按規定逐段排放瓦斯,違規進入高溫區未及時撤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3.劉勇,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許疃中隊主管技術員,負責中隊技術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對密閉巷道內高溫高濕風險辨識不足,未按規定逐段排放瓦斯,第一批僅安排兩名救護隊員進入搜救,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4.蔡保華,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許疃中隊中隊長,負責本中隊的全面領導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對中隊救護工作管理不到位,救護隊員防範風險、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5.江丙濤,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戰訓部部長,負責全大隊的安全技術、戰備戰訓、事故救援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許疃救護中隊監督管理不到位,救護隊員防範風險、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6.楊偉軍,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負責全隊的業務技術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許疃救護中隊監督管理不到位,救護隊員防範風險、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未採取逐段排放瓦斯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7.陳繼忠,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總工程師,負責救援技術管理。未正確履行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對許疃救護中隊監督管理不到位,救護隊員防範風險、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未採取逐段排放瓦斯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8.吳先軍,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副大隊長,負責戰備戰訓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許疃救護中隊監督管理不到位,救護隊員防範風險、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9.李遵明,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黨委書記,全面負責隊伍建設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針對三名副大隊長分別制定崗位責任制,對許疃救護中隊監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時調整身體不合格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建議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0.高登友,中共黨員,淮北礦業救護大隊大隊長,全面負責戰備戰訓、應急救援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針對三名副大隊長分別制定崗位責任制,對許疃救護中隊監督管理不到位,救護隊員防範風險、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未及時調整身體不合格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處2019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11.江海,中共黨員,許疃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礦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此次啟封、排放瓦斯井下現場指揮。未正確履行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啟封、排放瓦斯措施對救護隊檢查排放瓦斯巷道的規定不明確,對密閉巷道內高溫高濕風險辨識不足,未按規定逐段排放瓦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2.王慶永,中共黨員,許疃煤礦總工程師,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第一責任人,此次啟封、排放瓦斯地面總指揮。未正確履行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啟封、排放瓦斯措施對救護隊檢查排放瓦斯巷道的規定不明確,對密閉巷道內高溫高濕風險辨識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3.魏建華,中共黨員,許疃煤礦黨委書記,與礦長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正確履行職責,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建議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4.朱樂章,中共黨員,許疃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未正確履行職責,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5.劉振,中共黨員,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防地測部主任工程師,履行“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職責。未正確履行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淮北礦業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規定》關於瓦斯排放規定不明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許疃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處50萬元罰款。
2.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責成向淮北礦業集團做出檢查。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加強瓦斯排放現場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礦山救護規程》,救護隊排放瓦斯要採用控制風流措施,逐段排放,嚴禁一風吹。井下巷道內溫度超過30℃時,應限制佩用氧氣呼吸器的連續作業時間。除搶救遇險人員外,巷道溫度超過40℃,禁止佩用氧氣呼吸器工作,應立即退出高溫區。
(二)加強技術管理工作。對瓦斯排放有關規定進行排查,根據要求及時修改完善。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現場條件及安全風險情況進行編制,提高措施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最佳化巷道設計,合理確定密閉牆位置,確保密閉效果。
(三)加強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強化安全風險意識,認真開展啟封密閉、瓦斯排放風險辨識與評估,科學制定管控措施。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嚴格落實瓦斯排放各項規定。
(四)加強救護工作管理。淮北礦業救護大隊要加強對救護中隊日常監督管理,加強日常戰備訓練,強化高溫濃煙環境等實戰訓練,全面提高救護隊員風險辨識、應急處置能力。嚴格按規定開展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和從事安全技術性工作,加強對環境溫度、有毒有害氣體監測,不能確保全全時應立即撤出。按規定對救護隊員進行身體檢查,對不適合繼續從事煤礦救護工作的,立即進行調整。
(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淮北礦業集團要強化巷道啟封、瓦斯排放等技術管理工作,完善巷道密閉、啟封、探查、密閉區域瓦斯抽放、瓦斯排放等相關規定。明確對淮北礦業救護大隊的監管責任,加強監管。要舉一反三,深入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嚴防同類事故發生。
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疃煤礦
“10·27” 高溫中暑事故調查組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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