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16年1月5日凌晨1時許,南京司機王讀平開車回家,行至滬蓉高速南京黃栗墅服務區附近,忽然發現高速公路有反光錐筒,意識到前方發生交通事故後,他緊急踩剎車,往右變道,車瞬間飄了起來。緊隨其後的一輛半掛大貨車避讓不及,與之發生追尾。碰撞中大貨車掉頭向右側翻,衝進了前方處理交通事故的現場,撞壓警戒區的清障車輛和其他車輛,壓住清障車和其他車輛,導致人員傷亡、6輛車不同程度受損。
事故傷亡
該事故造成1人當場死亡,包括排障人員在內的7人受傷。
事故處置
經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事故認定,王讀平和貨車司機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其他人不負責任。
民事訴訟
事故發生後,王讀平被事故受害者起訴,被判賠付醫藥費、死亡傷殘金等100多萬元。
行政訴訟
王讀平認為,事發現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隊對第一起三車追尾事故處置不當,才釀成了一起本不該發生的“二次重大傷亡事故”。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和詢問筆錄顯示,交警處理前一起交通事故時,用錐筒圍成的警戒區不到80米,不符合相關規範要求,是造成二次事故1死7傷嚴重後果的“直接原因”。
據此,王讀平將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並索賠68萬餘元。
2018年2月,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案件。
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在法庭上表示,當時,王讀平行至事故地點,遇前方警戒設施,疏於觀察、措施不當,才跟後面開過來的大貨車發生追尾,造成其他人員傷亡。王讀平的損失與交警部門的現場處置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副大隊長劉岳及其代理律師稱,交警在現場設定警示標誌的情況及擺放的錐筒符合相關規定。現場總共擺了80多個錐筒,根據相關擺放規定,“應該有600米左右”。
王讀平質疑稱,沒有有效證據證明錐筒數量及擺放方法,並要求警方提供事發當時的監控視頻或執法錄像,但警方未予提交,並稱沒有監控視頻,民警執法記錄儀拍攝的視頻已超過保存期限。
該起行政訴訟,法院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