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9日,5個月大的劉彩在四川省內江市中區玉溪社區服務中心接種疫苗。回家後出現驚厥、發熱等症狀。次日出現腹瀉、病情加重。經多家醫院確診為病毒性腦炎、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等十餘種嚴重疾病。
2024年,劉彩9歲了,每天只能靠流食維持生命,靠開塞露完成排泄,靠大人輔助康復訓練,以緩解腦部和肌肉萎縮。
2023年7月6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玉溪社區醫院承擔40%責任,賠付金額改判為48197.88元。劉成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提出再審申請。2023年12月21日,四川省高院駁回劉成英的再審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9內江女嬰接種疫苗後癱瘓事件
- 發生時間:2016年1月19日
- 發生地點:四川省內江市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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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2016年1月19日下午,劉成英帶著女兒前往內江市市中區玉溪社區醫院,接種口服的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針劑無細胞百白破疫苗及針劑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回家後,女兒就出現了一些異常症狀。主要表現為驚厥、發熱、哭鬧。劉成英當時以為,接種疫苗之後,有一些反應是正常的。
20日上午,劉彩出現腹瀉,病情加重,劉成英趕緊送其往內江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劉成英說,孩子送醫院不久就出現“暈厥”,經醫院搶救治療無果,被緊急轉入重慶醫科大附屬兒童醫院接受治療。
情況越來越糟糕。重慶醫科大附屬兒童醫院診斷為:病毒性腦炎、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功能損害、應急性高血糖、心肌損害、急性腎損傷、繼髮型癲癇等。劉彩在該院住院48日後出院。
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後來就劉彩穎傷殘等級、後續醫療費評估、護理期限評定事項作出鑑定:顱腦損傷為一級傷殘,護理期限為生存期長期護理。鑑定報告載明,“被鑑定人劉彩不能抬頭、說話、不能獨坐、翻身、行走、不能主動覓食,四肢不能爬行。”鑑定認為“劉彩需長期用藥,並輔以康復治療。其治療方案不確切。無法評估後續治療費”。
劉成英說,她現在每天帶著孩子前往醫院做康復治療,但收效甚微。要得到更好的康復治療,就需要責任醫院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但現在看來,似乎很難。
事件回應
2024年3月25日,劉彩的母親劉成英稱,根據法院的判決,醫院只承擔40%的責任。她堅持認為,女兒劉彩是被注射了非正規渠道購進的或過期的疫苗,從而導致了這一系列嚴重的後果,接種醫院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事件調查
專家組出具的調查診斷書顯示,玉溪社區醫院為劉彩接種的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均與省、市、區疾控中心供應的相應疫苗批次不一致。但該社區醫院稱疫苗來源渠道正規,且在有效期內。只是該院工作人員對疫苗批次記錄存在不規範和瑕疵。
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書》則認為,玉溪社區醫院對劉彩實施的接種過程,以及對疫苗採購管理均存在不規範行為。同時,醫院也未能證實,其對劉彩發生疑似預防接種反應後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不過,醫院“診療行為與後果不能絕對排除偶合因素”。
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書》認為,玉溪社區醫院對劉彩實施的接種過程,以及對疫苗採購管理均存在不規範行為。同時,醫院也未能證實,其對劉彩發生疑似預防接種反應後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不過,醫院“診療行為與後果不能絕對排除偶合因素”,司法鑑定建議,院方責任參與度30%-40%為宜。
根據內江市中區預防接種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出具的《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書》,專家組認為玉溪社區醫院2016年1月19日為劉彩接種的灰脊減毒活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與區疾控中心疫苗出入庫登記批號不符。與省、市、區疾控中心供應的相應疫苗批次不一樣。存在不規範接種行為,“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事件審理
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成英無法證明社區醫院接種的疫苗不合法,且導致了劉彩的疾病,不能排除其“自身疾病偶合因素的可能”。一審法院認為,社區醫院應該承擔50%的賠償責任。2018年12月6日,一審判決玉溪社區醫院向劉彩支付509114.18元。並每二年一次,按照當時護工標準一次性支付劉彩護理依賴費直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最長不超過20年。一審判決書之後。社區醫院提起抗訴,案件發回重審。
2022年12月30日,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重審改判,醫院承擔40%責任,賠償劉成英41萬餘元,減去醫院的此前支付費用,應支付31萬餘元。劉成英不服,提起抗訴。2023年7月6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玉溪社區醫院仍承擔40%責任,不過,賠付金額改判為48197.88元。劉成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提出再審申請。2023年12月21日,四川省高院駁回劉成英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