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莆田搶劫殺人案

1·13莆田搶劫殺人案,指的是1994年1月13日夜,福建省莆田縣忠門鎮前范村村民鄭金瑞(男,66歲)被人捆綁在家中床上死亡一事。該案經福建高院重審後,於2016年被當庭宣判無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3莆田搶劫殺人案
  • 時間:1994年1月13日夜間
  • 地點福建莆田縣忠門鎮前范村
  • 受害人:鄭金瑞
  • 涉案人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蔡金森
  • 別稱:1·14忠門兇殺案
案件過往,再次審理,

案件過往

1994年1月13日夜,福建省莆田縣忠門鎮前范村村民鄭金瑞(男,66歲)被人捆綁在家中床上死亡。現場為鄭金瑞家老厝,共有5道房門被撬、挖開,家中有多處被翻動的跡象,莆田縣公安局將本案立為搶劫案進行偵查。隨後,許金龍、張美來、許玉森、蔡金森等4人涉嫌作案被捕。
1995年6月5日,莆田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死刑,而蔡金森因為在案中所起危害較小(帶路、望風及按住被害人腳),且坦白交待,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不服判決,提起抗訴。福建高院於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審判決,將許金龍、許玉森和張美來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改判理由語焉不詳:“考慮到案子的具體情況,四人尚不屬於死刑立即執行之犯罪分子”。
判決書認定的主要事實是:1994年1月6日,蔡金森和聯星村村民許玉森、張美來共謀到前范村鄭金瑞家搶劫作案,並於1994年1月13日晚9時左右,在張美來家再次與許玉森、張美來、許金龍共謀搶劫,張美來開著自家的三輪摩托車,載四人去前范村鄭金瑞家作案。他們撬挖開幾道房門後進入鄭金瑞家大廳,遇見鄭金瑞剛好也走到大廳內,四人一齊上前,把鄭摔倒在地後,便用麻繩把鄭的雙手和雙腳捆住,張美來用所帶的風濕膏(膏藥貼)把鄭的嘴巴貼住,許金龍用自己帶的麵粉袋套住鄭的頭部,又用塑膠膠布把麵粉袋粘緊。接著把鄭扔在大廳的西牆腳下開始翻找財物,後許金龍等將鄭搬到床上,四人回到張美來家。
蔡金森等四人在一審開庭時,均否認作案,除許金龍始終未承認作案外,其他三人均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致。除蔡金森外,許金龍等三人均提起抗訴。二審改判後,許金龍、張美來等人均不服判,他們的家屬也申訴多年,其申訴先後被福建高院和最高法院駁回。

再次審理

福建高院再審決定書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2014年2月24日作出閩檢再建(2014)1號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原判認定蔡金森、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共同搶劫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福建高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予以再審。
福建高院審查認為,再審檢察建議及申訴人許金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的申訴理由,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根據相關法規,決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本案將擇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2015年12月16日法晚記者從福建高院獲悉,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對21年前發生的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一案啟動再審程式。四人中一人已經刑滿釋放,其他三人已經服刑第21個年頭了。
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無罪。這是對22年前的一起錯案的改判,也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第一個當庭宣判無罪的重大冤假錯案。
1·13莆田搶劫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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