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

《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是由國家衛健委制定,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學生近視問題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加強新時代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工作,進一步明確服務內涵,完善服務鏈條,推動落實早監測、早發現、早預警、早干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
  • 發布單位:國家衛健委
內容介紹
《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主要由8個部分組成。
一是關於服務對象。明確界定為轄區內常住的0~6歲兒童,與《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保持一致;二是關於服務時間及頻次。結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0~6歲兒童健康管理服務的時間和頻次,明確為0~6歲兒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視力檢查服務;三是關於服務內容。明確提出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及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提供,內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篩查及視力評估、健康指導、轉診服務和登記兒童眼健康檔案信息等。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醫療機構接收轉診兒童,開展專項檢查、視力復篩和複查、眼病診療、進一步轉診服務,完善兒童眼健康檔案信息等。四是關於服務機構和人員技術要求。針對承擔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服務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等單位,從人員、房屋、設備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五是關於機構服務職能。明確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其它具備條件的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分工和職能;六是關於工作要求。主要對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推動和保障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工作落實提出要求;七是關於工作指標。提出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覆蓋率、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異常率、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異常轉診率、6歲兒童視力不良檢出率、0~6歲兒童眼健康檔案建檔率等5個指標,推動各地加強工作評估;八是關於名詞解釋。考慮到眼保健和視力檢查服務專業性非常強,為了幫助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更好地理解,專門列出8個名詞解釋。
《0~6歲兒童眼保健及視力檢查服務規範(試行)》重點突出了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礎上,進一步細化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服務內容和要求。兒童視覺從出生開始逐步發育,不同年齡段需要篩查、診斷和干預的眼病不同,每個年齡段眼保健重點也不同。《服務規範》聚焦新生兒期、嬰兒期、幼兒期和學齡前期,明確要求不同時期開展不同檢查,主要包括眼外觀檢查、眼病高危因素詢問、視物行為觀察及其他眼科適宜技術檢查,目的是篩查兒童常見眼病和視力不良。一是篩查早產兒視網膜病變、先天性白內障、先天性青光眼等致盲性眼病;二是篩查屈光不正(遠視、近視、散光和屈光參差)、斜視、弱視、上瞼下垂等引起兒童視力低下、視覺發育異常的常見眼病;三是篩查兒童遠視儲備量,即生理性遠視狀態,對可能發生的近視早期監測和預警。
(二)推進兒童近視預防關口前移。《服務規範》強調健康教育,明確要求指導家長樹立近視防控意識,從小從早抓好預防。要求引導家長重視保護0~6歲兒童遠視儲備量,強調遠視儲備量不足可能會發展為近視。對於6歲之前的兒童,防控近視的重點是形成良好的用眼習慣,積極參加戶外活動和體育運動,防止遠視儲備量過早過快消耗。
(三)完善服務鏈條。明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縣級婦幼保健院和其他具備條件的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分工協作,強化轉診要求,構建上下分工、各有側重、密切合作的兒童眼保健服務網路,推動兒童眼病和視力不良篩查、診治、康復服務有效銜接。
(四)促進基層提升能力。以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升服務能力為重點,以促進眼保健服務更加可及為目標,在基本服務內容基礎上,將紅光反射、眼位檢查、單眼遮蓋厭惡試驗、屈光篩查列為推薦項目,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自身實際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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