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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註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域名註冊服務和管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第43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Names and Numbers,以下簡稱ICANN)的《註冊管理機構協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註冊由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負責管理的頂級域名(域名列表見後附錄,最新信息請參考公司官網),以及提供域名註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域名體系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中國網際網路域名體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註冊服務的註冊服務機構,須具備ICANN認證的註冊服務機構資質,且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並與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簽訂協定。
第五條 從事域名的註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設立域名註冊的,擬設定的域名註冊服務系統、註冊資料庫和解析系統等應設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三)申請單位及其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
(四)有完善的業務發展計畫和技術方案,以及有與從事域名註冊服務相適應的場地、資金和專門人員;
(五)有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有對域名註冊申請者進行真實信息核驗的能力;
(七)有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能力;
(八)有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退出機制;
(九)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管理制度和對域名註冊代理機構的監督機制;
(十)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的情況等;
(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規範開展域名註冊服務,並與申請者簽訂單獨域名註冊協定。
第七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業務表格等顯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號、批准的域名項目範圍、ICANN認證的註冊服務機構資質、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及本註冊服務機構的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八條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地顯著位置發布與其有域名服務合作關係的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名單,並要求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地顯著位置發布與其合作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名稱,保證名單和名稱真實、準確。
第九條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註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檔案和相關記錄。除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註冊服務時不得採取以下行為:
(一)冒用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註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註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採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開展域名註冊服務;
(四)強迫用戶延長域名註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不按照用戶實際註冊年限向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註冊信息;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七)泄露用戶註冊信息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或利用用戶註冊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用戶利益的行為。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如違反上述規定,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定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將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定。
第十一條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至少滿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確的信息安全責任人,明確2名應急聯繫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繫處置工作,並承諾相關人員信息發生變更後兩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二)有與域名註冊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網路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明確信息安全職責,制定並監督執行本機構的信息安全相關規章、要求和預案;
(四)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信息安全責任和考核獎懲、應急處置與報告、教育培訓和演練制度等
(五)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相關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並接受相關測試檢查。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應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1、基礎資源管理功能,對所註冊域名及相應IP位址等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並實時向通信管理部門報備;
2、具備違法網站域名實時處置功能,對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網站域名及時暫停或停止解析;
3、建立違法網站域名黑名單信息庫,確保已列入黑名單庫中的域名不得重新註冊或使用。
第十二條 註冊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將終止或暫停執行相關協定,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或暫停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資格;
ICANN取消或暫停註冊服務機構資格;
(三)出現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四)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協定及其他管理規定。
註冊服務機構終止服務或被取消資格後應遵守以下規定:
在協定有效期內,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需要終止相關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所服務的用戶,並提出可行的善後處理方案,妥善處理相關問題。
被取消資格後十日內將其負責註冊的域名在具備資格的其他註冊服務機構之間進行分配,或轉移至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註冊服務機構;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被取消註冊資格後的十日內,應將其保留的域名註冊用戶信息全部刪除、銷毀,並經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檢查確認。
第三章 域名註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均可在本細則規定的頂級域名下申請註冊域名。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請註冊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伺服器和輔域名伺服器的主機名;
(三)申請者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姓名、身份證明類型、身份證明號碼、通信地址、聯繫電話、電子信箱等;申請者為組織的,應提交其組織名稱、組織證件類型、組織證件代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等;
(四)申請者的管理聯繫人、域名技術聯繫人、繳費聯繫人、承辦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五)域名註冊年限。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註冊申請後一個工作日內向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如上域名註冊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註冊協定中保證:
(一)遵守有關網際網路的法律和規定;
(二)遵守《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遵守本《實施細則》;
(四)遵守ICANN域名爭議解決相關規定;
(五)提交的域名註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收到第一次有效註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申請者。
第十七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加強域名註冊審查,確保通過本機構註冊的域名不違反《管理辦法》的規定; 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對已註冊域名的註冊信息進行覆核,對違反《管理辦法》規定及註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有權通知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予以註銷。
第四章 域名的變更與註銷
第十八條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註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在註冊信息變更後的三十日內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註冊信息。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註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註冊信息提交給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對註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十九條 申請轉讓域名的,應當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轉讓申請表、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應予以變更持有者。
第二十條 申請註銷域名的,申請者應當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註銷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收到前款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應予以註銷。
第二十一條 投訴已註冊域名違反《管理辦法》、ICANN相關規定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對投訴進行調查,投訴成立的,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將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作出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由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執行;投訴不成立的,向投訴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在域名處於訴訟程式、仲裁程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式期間,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轉讓或註銷被爭議域名的申請,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一)該域名註冊後不滿六十日;
(二)距該域名到期日不滿十五日;
(三)該域名處於拖欠註冊費用狀態中;
(四)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該域名處於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二十四條 變更前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域名註冊信息中的域名註冊者聯繫人電子信箱傳送正確的轉移密碼,且不得對轉移申請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費用。
如果轉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後,超過三個工作日未能提供轉移密碼或提供不正確的轉移密碼的,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可以直接變更註冊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 變更後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後,應當向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變更請求。
第二十六條 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覆,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將變更註冊服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 如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和轉入方,並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二十八條 如果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二十十四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執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在更新資料庫,並變更註冊服務機構信息後,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後,轉入方應當向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章 用戶信息保護
第三十一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在獲取用戶數據信息時,應徵得用戶同意,並採取傳輸加密等措施保障相應數據信息的傳輸安全,防止傳輸過程中泄露。
第三十二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是用戶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應依據與用戶簽訂的契約協定對用戶進行賠償。
第三十三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採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存儲安全,並保障存儲系統的安全,防止存儲過程中泄露。
第三十四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等接收用戶數據信息的機構應妥善保存存儲有用戶數據信息紙質資料、電子介質等。
第三十五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除在域名註冊申請、審核及投訴處理過程中使用用戶數據信息外,不得將用戶數據信息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採取措施加強對接觸到用戶數據信息人員的管理,防止出現人為信息泄露事件。
第三十七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風險,並向用戶說明本機構要採取的信息保護措施,不得將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利用該信息牟利。在與用戶簽署的域名註冊契約協定中,應明確規定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對用戶信息安全承擔保護責任,寫明採取的具體信息保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對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發現有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協定等追究其責任,發現違反《規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的行為時,將通知電信管理機構,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三十九條 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對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域名註冊具有安全管理責任。註冊服務機構在與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簽訂註冊服務協定前,應接受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的用戶信息保護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四十條 註冊服務機構應規範域名註冊業務規程,嚴格控制接觸用戶信息的人員範圍,合理設定其用戶信息操作許可權。
第四十一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配合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處置木馬、殭屍網路和移動網際網路惡意程式控制域名等不良域名。
第七章 域名爭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ICANN指定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ICANN相關爭議解決政策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製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答覆;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覆,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註銷、轉讓。
第四十四條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註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在爭議解決機構網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第八章 域名運行費用
第四十五條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對註冊域名收取域名運行費用。
第四十六條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請日。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域名到期後自動進入續費確認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後30日內確認是否續費,如書面表示不續費,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有權註銷該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內未書面表示不續費,也未續費,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有權30日後註銷該域名。
續費確認期內,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以未繳費為由改變或停止域名解析,但與域名持有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戶投訴機制
第四十七條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設立域名註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並在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網站進行公布。
第四十八條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訴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四十九條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監督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註冊服務行為。對於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將按照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協定,對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在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設立的公司網站用於發布域名註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一條申請者在域名註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信息,由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錄入公眾查詢的資料庫中,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者申請者特別聲明不得公開之外,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向公眾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五十二條根據網際網路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都能網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批覆的頂級域,自該頂級域獲批覆日期起開始實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