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縣招商局

龍陵縣招商局

根據《龍陵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陵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龍政發〔2005〕44號),龍陵縣招商局是負責全縣招商引資和組織實施全縣對國內、外開放工作的縣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陵縣招商局
  • 地點:龍陵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能調整

將原政府辦、發展計畫局兼管的招商引資工作職能、縣經貿局的對外經濟合作工作職能劃歸縣招商局,龍陵縣便民服務中心與縣招商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員。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對外開放的各項方針、政策和縣委、政府關於利用外資的工作部署;負責擬定全縣招商引資、開展經濟社會合作的相關政策、政府規章。
(二)參與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項目收集、篩選、儲備等計畫工作,具體負責項目的包裝、推介工作,在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便民服務工作中形成一個全縣統一對外的視窗部門。
(三)開展國內招商引資、經濟技術合作,外引內聯,全方位引進資金、技術和管理人才,藉助外力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發展。
(四)參與全縣各鄉鎮、各部門涉及吸引外資及制定外商投資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綜合協調、服務、管理外來投資企業及龍陵縣便民服務中心。
(六)制定並發布全縣招商引資政策、項目及其他信息。
(七)負責處理本部門的日常事務工作;研究全縣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處理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實施全縣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工作規劃和中長期計畫,匯總編報全縣年度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指導性計畫。
(九)承辦縣政府決定的經濟合作、招商引資活動,協調、組織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駐龍單位、重點企業開展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及區域經濟合作;協調重大引資項目的考察、論證、審批、實施等工作;承擔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交往中涉及縣級領導的活動安排。
(十)指導、協調和管理縣便民服務中心的工作;綜合協調有關部門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和行政措施,改善投資環境;配合縣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外來投資企業服務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受理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訴。
(十一)管理、使用縣政府核撥的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工作的專項經費,對符合條件的外來經濟合作項目進行認定,會同財政部門對申請使用外來橫向聯合資金貸款貼息項目進行審核上報。
(十二)調查研究、收集信息,為縣委、縣政府提供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的決策依據;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信息網路,負責全縣招商引資網路建設和網上招商,開展網上諮詢服務。
(十三)督促、檢查全縣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工作計畫的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項目的開發、編制、儲備、包裝、推介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招商工作。
(十五)完成好縣委、縣政府和市招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龍陵縣招商局內設兩個職能科室:
(一)龍陵縣招商局綜合辦公室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搞好綜合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全局的會議組織和文秘、政務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後勤服務、車管、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便民服務中心的財務工作;負責上級安排的組織、宣傳、紀檢、人事、工會、青年、婦女等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負責全縣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相關政策、法規的調研、起草、宣傳、諮詢、完善工作;研究上級有關發展扶持政策,為我縣新上項目提供政策、法規指導服務;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及投資、便民服務信息網路,負責網路宣傳並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受理各類投資政策、稅收政策及證、照辦理的諮詢、釋疑、信息發布等事項;負責協調、服務、管理縣便民服務中心日常工作;負責運用法律來做好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受理外資企業提出的投訴。
(二)龍陵縣招商局招商科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實施我縣對國內外招商引資和經濟社會合作規劃和中長期計畫;匯總編報和下達全縣年度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指導性計畫;負責對全縣招商引資項目及資料進行宣傳、推介、跟蹤、服務;協調組織好重點項目的談判、簽約;負責網上招商,為領導提供信息服務;負責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開展招商引資、經濟社會合作項目的前期綜合匯總協調和推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企業開展項目的開發、收集、篩選、分類、匯總、儲備、推介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各鄉鎮開展招商引資項目的篩選和預可研以及上報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項目庫、重點投資商名錄庫建設和管理

人員編制

(一)人員編制
龍陵縣招商局(縣便民服務中心)核定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編制6名,工勤編制1名,總編制為7名。
(二)領導職數
局領導職數設局長(主任)1名(由縣政府領導兼任),副局長2名(其中1名按正科級配備,為常務副局長、副主任);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名。非領導職務的職數按《保山市鄉科級非領導職務管理辦法》(保辦發〔2004〕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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