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縣國土資源局

雲南省保山市龍陵縣的國家土地資源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陵縣國土資源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龍陵縣
  • 國家:中國
相關檔案,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

相關檔案

根據《中共龍陵縣委、龍陵縣人民政府關於龍陵縣縣鄉(鎮)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龍發〔2002〕1號)、《龍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龍陵縣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龍政辦發〔2002〕53號)和《龍陵縣人民政府關於龍陵縣國土資源局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批覆》(龍政復〔2005〕15號)精神,龍陵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地質勘查、測繪工作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龍陵縣國土資源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程及辦法;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法規;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龍陵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報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承辦國家、省、市立項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件。
(三)龍陵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四)龍陵縣國土資源局擬定全縣耕地保護和耕地開發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和省市批准的農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利用、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五)龍陵縣國土資源局擬定全縣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龍陵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審批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承辦報批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處置方案。
(七)組織全縣轄區內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儲量進行評審並負責認定;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違法行為。
(八)龍陵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產業權設定情況,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問題;負責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承辦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的違法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龍陵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報批,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協助上級劃定礦區範圍、報批採礦權及採礦許可證;協助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組織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審查採礦權授予、轉讓;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負責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的採礦權益,組織實施礦產開發和監督管理。
(十)龍陵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組織開展地熱水、礦泉水等礦產資源評價、監測,並對其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龍陵縣國土資源局擬定全縣國土資源財務管理實施意見,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龍陵縣國土資源局設18個機構。
(一)龍陵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保衛及人事工作、財務管理,匯總編制落實年度國土整治、土地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地質災害防治等所需經費計畫;負責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業務經費及其他專項資金財務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費徵收、使用管理;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對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管理;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參與對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與管理;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組織職工培訓;負責本系統職稱管理;負責局黨組日常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管理機關服務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科
制定地籍管理辦法,制定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規程在全縣的實施方案,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制定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規程,開展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等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報國家、省、市審批的各類用地初審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利用科
制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的規定、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承辦上報國家、省、市政府批准的農地轉用、徵用,農村居民建設農地轉用,土地開發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初審、匯總報批;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管理;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科
負責報批探礦權的審查、登記發證、變更、延續、保留、註銷等工作;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探礦權;組織初審上報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管理,報批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報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及礦山閒坑地質報告;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採礦權及採礦權轉讓報批登記;調處採礦權屬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組織初審上報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規劃測繪科
負責測繪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和測繪隊伍資質初審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以及其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及各種統計數據的收集上報工作,並依法實施監督;報審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參與上報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初審;負責協調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送審國家、省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件;負責新技術、新知識的推廣運用;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科
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報批地質災害評估機構資格;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蹤跡保護區,組織保護本縣範圍內的地質蹤跡等;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起草綜合性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規範性檔案並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行政案件的複議、聽證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工作。組織和負責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依法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調研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人員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解釋工作和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涉及國土資源的議案、提案、建議的辦理工作。

人員編制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5名,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編制2名,工勤編制3名,總計20名。
10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執法監察隊)核定使行政職能的事業編制32名。

領導職數


龍陵縣國土資源局領導職數3名,其中: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科室(含執法監察大隊)領導職數8名;10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執法監察隊)分別設所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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