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州縣環境保護局
領導成員及其工作分工:黃 益局長:主持縣環保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財務、建設項目審批、污染事故處理等工作。梁文彥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生態辦和黨建、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幹部職工理論時事學習、教育培訓、退休幹部管理、政務信息等工作。農海丁副局長:協助局長分行政審批股、監察大隊和建設項目審批、節能減排、排污費徵收、污染事故處理、環境設施現場監督執法、安全生產等工作。蔡 山副局長、主任科員:協助局長分管監測站、宣教股和綜治、績效考核、大院管理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州縣環境保護局
- 機構職能:參與制訂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 內設機構:行政審批股
- 地點:龍州縣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崇左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起草全縣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貫徹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縣重點區域、河流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訂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污染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並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人民政府委託會同上級業務部門對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市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建設。在上級業務部門指導下監督全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組織實施龍州生態縣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施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反生物、反化學、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按上級業務部門要求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會同上級業務部門受理我縣上市企業環保核查申請。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領導成員及其工作分工
黃 益局長:主持縣環保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財務、建設項目審批、污染事故處理等工作。
梁文彥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生態辦和黨建、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幹部職工理論時事學習、教育培訓、退休幹部管理、政務信息等工作。
農海丁副局長:協助局長分行政審批股、監察大隊和建設項目審批、節能減排、排污費徵收、污染事故處理、環境設施現場監督執法、安全生產等工作。
蔡 山副局長、主任科員:協助局長分管監測站、宣教股和綜治、績效考核、大院管理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對外接待等工作。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並提出安排建議;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指導環保系統機構建設、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和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組織編制全縣生態環保規劃;提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市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按照上級業務部門要求組織開展全縣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二)綜合股
組織開展環境戰略問題和綜合性環境保護政策調研,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指導、監督、協調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的執行情況;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訂地方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牽頭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會同上級業務部門受理上市企業的環保核查申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根據上級業務部門要求,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考核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起草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縣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國跨縣間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國、縣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參與反生物、反化學恐怖攻擊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監測信息;指導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會同上級業務部門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和調查處理;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參與上級業務部門,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竣工驗收及日常監管工作;參與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三)行政審批股
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根據上級業務部門要求,協調涉核與輻射以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單位,協調上級部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牽頭負責環保行政審批工作。
直屬單位
(一)環境監察大隊
環境執法、環境安全、排污費徵收、污染治理設施運轉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調查處理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協調處理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民眾來信來訪、排污申報登記。
(二)環境監測站
負責常規環境監測(包括縣城環境質量監測、縣城降水監測、鄉鎮環境質量監測)、工業污染源監測、服務監測、應急監測和環境執法監督監測,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現狀評價監測和負責轄區環境質量調查,編制轄區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影響登記表編制技術服務和環境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