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勝各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是龍勝各族自治縣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勝各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 辦公地址:龍勝鎮建設路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研究並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重大舉措。組織開展全縣農業農村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負責提出全縣農業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參與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
(三)統籌推動發展全縣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協調推進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擬訂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牽頭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農村有關改革試驗區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
(五)指導全縣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大數據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歸口管理全縣農業農村相關對外宣傳及信息發布工作。
(六)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協調和實施“菜籃子工程”建設。
(七)監督管理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訂地方特色農產品安全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八)組織全縣農業資源綜合區劃與開發利用。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全縣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產業發展。
(九)監督管理全縣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指導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一)負責全縣農業投資及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龍勝縣農業投資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 承擔中央、自治區、桂林市農業投資及綜合開發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參與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十二)推動全縣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農業對外交流合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提出農業、水產畜牧業和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水產畜牧業和水利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
(十六)承擔全縣農機安全監理職能,對行政區域內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加強農業機械維修事中、事後的監督,負責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證辦理職能。
(十七)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編制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十八)指導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實施水源地保護項 目。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轄區內及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九)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縣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縣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縣河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庫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庫水系連通工作。
(二十一)指導監督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具有控制性的和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病險水庫、水閘、江河堤防的除險加固。指導國有水庫工程運行管理。
(二十二)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三)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四)協調縣域內水事糾紛調處,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二十五)開展全縣水利科技工作。負責水利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二十六)承擔全縣全面推行河長制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河長制實施和監督考核。督促落實縣河長會議議決事項和縣總河長、河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專業技術支撐。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二十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及縣有關農業、畜牧、水利、農機等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健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度機制,建立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負責農業、水產畜牧獸醫、農機、水利系統內的獸醫獸藥、生豬屠宰、飼料、動物衛生、種子、肥料、農藥、農機、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檢疫、農產品質量安全、漁政水政監察等綜合執法。
(二十九)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職能轉變。
1. 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主要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國家、自治區及市、縣級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 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十一)有關職責分工。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應急、督辦、公共機構節能減排、政務公開、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起草。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牽頭指導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建議、提案辦理。負責擬定局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評選、表彰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與改革股。承擔全市農業農村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承擔或協調農牧漁、水利、農機等有關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的起草、擬訂。牽頭負責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和執法監督。承擔行政複議、有關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行政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農牧漁、水利、農機等行政審批工作及政務服務視窗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組織開展“三農”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政策舉措及農業農村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及建議。承擔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牽頭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農村有關改革試驗區建設。
(三)農業農村事務綜合管理股。承擔推動農村社會事業、 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鄉村治理髮展及協調推進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相關工作事務。指導美麗鄉村、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對外交流合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四)農業產業管理股。負責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協調和實施“菜籃子工程”建設。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防災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肥料科學合理使用。承擔農作物內部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業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新品種保護工作。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大數據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及農業農村相 關對外宣傳及信息發布工作。組織農業資源綜合區劃與開發利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負責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節的監管,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實施監控,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承擔對轄區內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技術推廣的工作。監督管理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指導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水利工作辦公室。承擔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水資源保護的指導工作,實施水源地保護項目。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水資源管理制度,負責轄區內及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和水 利行業供水、鄉鎮供水工作。承擔節約用水,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水土保持,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及安全生產、水利科技等所涉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協調縣域內水事糾紛調處。承擔全面推行河長制相關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水產畜牧獸醫和農機工作辦公室。負責全縣畜牧業、 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行業的監督管理。落實水產畜牧獸醫及農機行政管理、審批、監督等管理職能。負責動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漁業水域保護與管理,動物防疫檢疫,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農機安全監理等所涉 的相關工作,負責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證的辦理。
(八)計畫財務股。協調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畜牧漁業、水利事業發展等的財政政策、項目建議及投資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投資及項目資金管理,協調承擔建設項目實施和產業綜合開發管理的工作。組織編報部門預決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組織編報部門預決算並監督執行。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及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負責系統有關統計工作。
三、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承擔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職責,具體負責和承擔:
負責種植、養殖過程中農藥、種子、肥料、獸藥(含蠶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含果蔬產品、畜產品、乳品等)質量安全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負責依法對全縣範圍內的水資源、河道、堤防、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文和防汛管理等進行監察,參與本縣的水政水資源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和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案件,維護全縣正常的水事秩序。
依法做好動物衛生監督、動物防疫監督執法、種畜禽引進管理、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等,負責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動植物資源保護等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負責漁業行政執法、檢查及管理,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的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的自然環境保護,漁業事故糾紛的處理等。
為農機安全使用提供監理保障。開展農機牌證管理、農機安全管理、農機安全普法教育、農機操作員〈技能培訓/崗位輪訓/資格審定〉等相關工作。
指導全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業務培訓工作,協助做好全縣農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接待、受理、處理有關來信來訪及舉報工作。承辦交辦的其他任務。
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可按執法門類相對設定執法分隊或執法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