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鎮人民政府

龍井鎮人民政府

龍井鎮人民政府是貴州省仁懷市下屬鄉鎮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井鎮人民政府
  • 性質:政府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中央、省、遵義市和仁懷市制定的法令、法規,在鎮黨委的領導下,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並報告執行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2.制定並落實本行政區域的經濟計畫和措施,全面提高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乎燥影和生活質量;
3.承擔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監督及增值保值責任;
4.開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宣傳教育,保障公民的權利,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5.制定社會各項事業發展計畫,發展教育、衛生、科技、民政、文化、體育事業;推進社會保障、社會福利事業和養老保險等工作;
6.加強鎮級財政的監督和管理;
7.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建設和業務建設,促進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自治;
8.制定和組織實施鎮村建設規劃,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9.協助和支持設定在本行政區域內不隸屬於鎮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監拔格兵督其遵守和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10.承辦本級黨委、人大和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分工

姓名:李登佑
職務:龍井鎮黨委書記
領導分工
主持鎮黨委工作,姜市連備帶壇廠村。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
1.負責鎮黨委、政府、政協、統戰、婦聯,起草黨委、政府檔案及各種文稿,具體做好黨委、政府、有關會議和會務工作;負責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對內對外宣傳等工作。
2.負責黨團組織建設,做好非公企業黨組織和農村黨支部、村委會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負責村級幹部管理、培訓與考核,黨員的教育管理與發展等工作。
3.負責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等群團組織的指導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4.負責來文來電辦理、組織人事、電子政務、檔案、機要、保密、統計、督促檢查、績效管理考核、應急協調、機關事務和後勤、駐村管理、小康創建等工作。
(二)紀委辦
1.負責全鎮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轄區內黨組織和黨員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情況。
2.負責組織協調全鎮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協助鎮黨委研究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經常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推進農村廉政文化建設。
3.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確保各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4.受理職責範圍內的檢舉、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對受處分黨員幹部回訪教育。
5.督促落實全鎮黨務、政務、財想拔蒸連務、村務公開,監督規範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管理。
6.接待和處理民眾信訪舉報工作,調查信訪案件,並就教育、監督、查處等作出具體工作落實;認真解決民眾合理訴求,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7.抓好鎮紀檢監察隊伍自身建設。只舟
8.承辦上級紀委和鎮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大辦
1.在人大主席.專職副主席的領導下,為轄區人大代表開展活動提供好服務工作。
2.參與鎮人大的各項活動,了解本轄區人大代表工作的全面情況,做好人大代表活動的記錄和資料整理及收集工作。
3.協助人大主席副主席及時總結代表活動和履職的經驗,不斷提高本轄區代表頁求記活動的水平。
4.做好鎮人民代表大會檔案、資料、報刊收發、保管和清退工作。
5.收集整理本轄區人大代表及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人大主席副主席匯報。
6.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和選民來信來訪工作。
7.認真做好人大檔案資料收集歸檔工作。
(四)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
1.制定本鞏槳戀鎮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建立
健全計畫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並負責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和兌現獎懲。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深入調查研究,掌握計畫生育工作動態,提出工作建議,總結交流經驗,當好領導的參謀。指導督促各村(社區)及轄區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村(社區)計畫生育工作隊伍的業務培訓,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工作,做好計畫生育統計報表。負責生育證(服務證)、獨生子女證、獎勵扶助對象的審核、發放和管理。
2.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為育齡婦女提供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藥具管理,保證避孕藥具免費供應和隨訪工作,完成上級下達的計畫生育工作指標,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服務,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作好行政執法和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3.及時處理民眾來信來訪。指導本鎮計畫生育協會工作,發揮計畫生育協會作用。完成鎮黨委、政府和上級計畫生育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
1.負責鎮日常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負責將登記受理的各類信訪問題和排查掌握的各類矛盾糾紛及時分類,轉交鎮有權處理單位及村調委會負責辦理。每日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報市信訪大廳,重要信訪信息及時上報市信訪大廳。
2.負責對轄區突出信訪問題或涉及多個部門的信訪問題組織聯合調處。
3.負責案件承辦單位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協調的相關事項;負責組織鎮紀委聯合對轄區各單位及村委會信訪工作開展情況定期進行考核通報。
4.負責組織定期召開信訪案件辦理情況匯報會和督查通報會。
5.負責組織有關工作人員接訪勸返越級上訪人員,並參與縣信訪大廳對轄區越級上訪人員、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法律政策學習培訓和協調工作,促使上訪人息訴罷訪。
6.負責組織鎮相關單位及村委會對轄區重點上訪對象進行穩控,嚴防越級訪或非正常上訪問題的發生。
(六)財政所
1.貫徹執行上級財政管理制度,制定本鎮財政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編制鎮年度財政預算、決算草案和制定鎮財政增收節支、平衡財政預算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3.負責鎮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監督管理,統籌鎮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分配與調度。
4.負責鎮行政、事業單位和村的財務管理,以及公有資產的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稅的徵收工作。
5.負責對鎮企業的財務審計、監督工作。
6.承辦鎮黨委、鎮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1.承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負責農業關鍵技術和優良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及實用技術的推廣普及,農業技術諮詢與服務,農作物病蟲草鼠害、農業災害等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農作物苗情監測、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強制性檢驗,農業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及農業投入品使用監測及處置,農作物常規良種的保存和擴繁,農業生產規劃布局指導、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訓服務等。
3.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鎮黨委、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村管所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村鎮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覆。
2.制定並落實農村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交通道路建設規劃。
3.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和監察工作;搞好城鎮開發建設;
(九)社事辦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民政工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協助分管領導搞好民政工作。
2.貫徹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動態管理。負責鎮敬老院管理和五保戶的供養工作。
3.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老齡事業的政策、法規,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4.負責本鎮優撫對象撫恤金、優待金、定期定量補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擁屬活動,承擔擁軍擁屬的日常工作。
5.負責本鎮因災生活困難民眾的救濟和社會臨時救濟工作,檢查災情,做好災情上報工作。
6.負責婚姻、收養登記等有關規定的宣傳和諮詢工作。
7.負責民政信訪工作,為民眾排憂解難。
8.按時完成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十)林業站
1.承擔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2.協助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掌握轄區內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3.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採伐工作;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
4.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配合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鎮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5.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鎮黨委、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一)水利站
主要承擔水利工程的建設監督、區域內河流湖泊的綜合治理、防汛抗旱、堤防管理、水資源管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等工作。
(十二)扶貧站
1.貫徹執行扶貧開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全鎮扶貧開發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擬訂全鎮扶貧開發工作措施、目標任務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扶貧開發情況的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鎮扶貧系統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扶貧開發宣傳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扶貧政策和扶貧開發培訓工作。
(十三)人社中心
1.學習、宣傳、貫徹黨和政府關於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多渠道、多形式組織開展勞動就業的社會保障政策的諮詢、服務。
2.管理轄區內的勞動力資源,建立規範化的下崗失業人員求職登記服務,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建檔立卡,對下崗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收集和提供勞動力供求信息,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3.組織開展勞務輸出,對輸出資源進行普查登記,建檔立卡,實行規範管理。
4.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工作。
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6.機關事業在職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的征繳和發放服務工作。
7機關事業在職人員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收繳和管理工作。
8.合醫繳費的錄入,審核合醫本,調查審核外傷證明,各項信息的錯誤更正,網上辦公的信息錄入,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列印相關報銷單據。
9.聯繫扶貧辦丶醫院及相關部門完成各項工作。
(十四)環保站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2.編制本鎮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收集轄區內各類環保信息,及時與基層環保信息員進行聯繫,負責擬定全鎮本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計畫和具體安排,研究部署環保工作任務。
3.協助做好轄區內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初審及排污費徵收工作。
4.參與轄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助做好轄區內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
5.協助環境問題來信來訪的調查和污染糾紛、投訴的調解。
6.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牽頭組織協調農業污染、生活污染及工業污染的綜合防治工作,開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等各項工作,保護生態環境。
7.紮實做好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
8.加強轄區飲用水源的保護,確保人民民眾飲用水安。
9.承擔鎮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五)安監站
1.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2.了解、掌握全鎮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置和管理狀況;
3.組織開展全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4.監督檢查全鎮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
5.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整改;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
6.報告、統計全鎮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情況,配合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7.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
8.完成鎮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龍井鎮人民政府
1.在人大主席.專職副主席的領導下,為轄區人大代表開展活動提供好服務工作。
2.參與鎮人大的各項活動,了解本轄區人大代表工作的全面情況,做好人大代表活動的記錄和資料整理及收集工作。
3.協助人大主席副主席及時總結代表活動和履職的經驗,不斷提高本轄區代表活動的水平。
4.做好鎮人民代表大會檔案、資料、報刊收發、保管和清退工作。
5.收集整理本轄區人大代表及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人大主席副主席匯報。
6.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和選民來信來訪工作。
7.認真做好人大檔案資料收集歸檔工作。
(四)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
1.制定本鎮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建立
健全計畫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並負責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和兌現獎懲。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深入調查研究,掌握計畫生育工作動態,提出工作建議,總結交流經驗,當好領導的參謀。指導督促各村(社區)及轄區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村(社區)計畫生育工作隊伍的業務培訓,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工作,做好計畫生育統計報表。負責生育證(服務證)、獨生子女證、獎勵扶助對象的審核、發放和管理。
2.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為育齡婦女提供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藥具管理,保證避孕藥具免費供應和隨訪工作,完成上級下達的計畫生育工作指標,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服務,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作好行政執法和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3.及時處理民眾來信來訪。指導本鎮計畫生育協會工作,發揮計畫生育協會作用。完成鎮黨委、政府和上級計畫生育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
1.負責鎮日常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負責將登記受理的各類信訪問題和排查掌握的各類矛盾糾紛及時分類,轉交鎮有權處理單位及村調委會負責辦理。每日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報市信訪大廳,重要信訪信息及時上報市信訪大廳。
2.負責對轄區突出信訪問題或涉及多個部門的信訪問題組織聯合調處。
3.負責案件承辦單位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協調的相關事項;負責組織鎮紀委聯合對轄區各單位及村委會信訪工作開展情況定期進行考核通報。
4.負責組織定期召開信訪案件辦理情況匯報會和督查通報會。
5.負責組織有關工作人員接訪勸返越級上訪人員,並參與縣信訪大廳對轄區越級上訪人員、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法律政策學習培訓和協調工作,促使上訪人息訴罷訪。
6.負責組織鎮相關單位及村委會對轄區重點上訪對象進行穩控,嚴防越級訪或非正常上訪問題的發生。
(六)財政所
1.貫徹執行上級財政管理制度,制定本鎮財政管理實施辦法。
2.負責編制鎮年度財政預算、決算草案和制定鎮財政增收節支、平衡財政預算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3.負責鎮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監督管理,統籌鎮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分配與調度。
4.負責鎮行政、事業單位和村的財務管理,以及公有資產的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稅的徵收工作。
5.負責對鎮企業的財務審計、監督工作。
6.承辦鎮黨委、鎮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1.承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負責農業關鍵技術和優良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及實用技術的推廣普及,農業技術諮詢與服務,農作物病蟲草鼠害、農業災害等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農作物苗情監測、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強制性檢驗,農業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及農業投入品使用監測及處置,農作物常規良種的保存和擴繁,農業生產規劃布局指導、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訓服務等。
3.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鎮黨委、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村管所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村鎮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覆。
2.制定並落實農村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交通道路建設規劃。
3.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和監察工作;搞好城鎮開發建設;
(九)社事辦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民政工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協助分管領導搞好民政工作。
2.貫徹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動態管理。負責鎮敬老院管理和五保戶的供養工作。
3.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老齡事業的政策、法規,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4.負責本鎮優撫對象撫恤金、優待金、定期定量補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擁屬活動,承擔擁軍擁屬的日常工作。
5.負責本鎮因災生活困難民眾的救濟和社會臨時救濟工作,檢查災情,做好災情上報工作。
6.負責婚姻、收養登記等有關規定的宣傳和諮詢工作。
7.負責民政信訪工作,為民眾排憂解難。
8.按時完成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十)林業站
1.承擔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2.協助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掌握轄區內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3.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採伐工作;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
4.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配合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鎮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5.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鎮黨委、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一)水利站
主要承擔水利工程的建設監督、區域內河流湖泊的綜合治理、防汛抗旱、堤防管理、水資源管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等工作。
(十二)扶貧站
1.貫徹執行扶貧開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全鎮扶貧開發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擬訂全鎮扶貧開發工作措施、目標任務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扶貧開發情況的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鎮扶貧系統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扶貧開發宣傳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扶貧政策和扶貧開發培訓工作。
(十三)人社中心
1.學習、宣傳、貫徹黨和政府關於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多渠道、多形式組織開展勞動就業的社會保障政策的諮詢、服務。
2.管理轄區內的勞動力資源,建立規範化的下崗失業人員求職登記服務,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建檔立卡,對下崗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收集和提供勞動力供求信息,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3.組織開展勞務輸出,對輸出資源進行普查登記,建檔立卡,實行規範管理。
4.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工作。
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6.機關事業在職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的征繳和發放服務工作。
7機關事業在職人員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收繳和管理工作。
8.合醫繳費的錄入,審核合醫本,調查審核外傷證明,各項信息的錯誤更正,網上辦公的信息錄入,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列印相關報銷單據。
9.聯繫扶貧辦丶醫院及相關部門完成各項工作。
(十四)環保站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2.編制本鎮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收集轄區內各類環保信息,及時與基層環保信息員進行聯繫,負責擬定全鎮本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計畫和具體安排,研究部署環保工作任務。
3.協助做好轄區內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初審及排污費徵收工作。
4.參與轄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助做好轄區內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
5.協助環境問題來信來訪的調查和污染糾紛、投訴的調解。
6.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牽頭組織協調農業污染、生活污染及工業污染的綜合防治工作,開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等各項工作,保護生態環境。
7.紮實做好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
8.加強轄區飲用水源的保護,確保人民民眾飲用水安。
9.承擔鎮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五)安監站
1.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2.了解、掌握全鎮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置和管理狀況;
3.組織開展全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4.監督檢查全鎮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
5.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整改;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
6.報告、統計全鎮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情況,配合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7.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
8.完成鎮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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