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醫療市場準入辦法

《齊齊哈爾市醫療市場準入辦法》在2005.06.23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醫療市場準入辦法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6.23
  • 實施時間:2005.07.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醫療機構準入,第三章 人員準入,第四章 醫療技術套用準入,第五章 醫用設備準入,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市場監督管理,保證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醫藥、戒毒、計畫生育、臨床檢驗、采供血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範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在按摩、美容等服務場所開展醫療按摩、醫療美容業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所在區域的醫療機構(包括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診療科目、技術套用、醫用設備市場準入工作。

第二章 醫療機構準入

第四條 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達到醫療機構設定基本標準,取得市、縣(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設定批准書》或《設定醫療機構備案回執》,並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的醫療機構,方可執業。
第五條 設定醫療機構,應當按以下管理許可權審批:
(一)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建華區、龍沙區、鐵鋒區、富拉爾基區、昂昂溪區、梅里斯區、碾子山區(以下簡稱七區)內的,由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縣(市)範圍內的,由縣(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發給《設定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二級醫療機構和市、縣級專科防治院(所、站),99張床位以下的康復醫院,299張床位以下的療養院,縣急救站以及社區服務中心(站)等醫療機構,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後,向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三級醫療機構,100張床位以上的康復醫院,300張床位以上的療養院,市急救中心及省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療機構,由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六條 申請設定醫療機構,應當按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設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答覆;批准設定的,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八條 醫療機構設定申請人應當在《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限內按規定時限申報執業登記。《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的有效期限,三級醫療機構為3年,二級醫療機構為2年;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為1年。
第九條 申請執業登記,應當按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醫療機構的執業註冊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條件的,將審核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的醫療事業單位以及從事醫療業務的各類企業,凡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均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定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取得《設定醫療機構備案回執》,並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執業。
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註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應當向原執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轉讓、出借。
上述變更登記,需要重新辦理設定審批手續的,在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前,應當辦理設定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實行動態管理,醫療機構新增科目應當符合設定基本標準並履行準入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已批准執業的醫療機構實行校驗制。
市級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執業的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3年;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執業的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1年。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於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原批准執業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校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工作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停業的,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歇業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人員準入

第十七條 在城市設定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5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具有當地常住戶口。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申請人資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定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七)男性在70周歲以上,女性在65周歲以上;
(八)其他國家規定不能設定醫療機構的情形的。
第十九條 衛生技術人員按專業類別考試相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護士證書》或《執業藥師證書》,並在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後,方可在醫療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第二十條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註冊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外埠衛生技術人員來本市行醫的,應辦理執業醫師(或執業護士)註冊登記手續或變更註冊登記手續,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執業。
第二十二條 外埠醫學專家應齊市醫療機構之邀進行短期講學、技術指導或義診的,主辦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在3日內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並提供醫學專家派出單位意見和受邀醫學專家的資質、執業證明。

第四章 醫療技術套用準入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在診療常規技術以外實施的特殊診療或者運用高新診療技術開展診療活動,均應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委託專家評估。經評估合格者,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相應的醫療技術套用準入證明;不合格者,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醫療技術套用準入審批內容:
(一)在國際、國內首創的技術項目;
(二)國際、國內已成功開展而本地本單位首次套用的技術項目;
(三)試驗性的技術項目;
(四)事關人身健康與安全的重大技術項目(如肝、腎、角膜等器官移植);
(五)其他國家衛生部和省衛生廳規定審批的技術項目。

第五章 醫用設備準入

第二十五條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使用和上崗人員實行證件管理。其中,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頒發。大型醫用設備必須達到計(劑)量準確,安全防護、性能指標合格後方可使用。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包括醫生、操作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等)應當經過崗位培訓,取得相應的上崗資質。
第二十六條 公立醫療機構購置大型醫用設備,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對外開放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一款規定,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三款規定,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和《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超出執業註冊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於聘用兩名以上未經註冊的執業人員從事診療活動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義診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1000元。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備案或審批,擅自開展高新技術項目診療活動的,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6—12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證書。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療設備購置許可證》,擅自購置大型醫療設備的,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封,責令其補辦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的罰款,應當按本市有關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罰款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醫療行為配備的藥品、器械等,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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