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公費醫療管理,調動享受公費醫療單位、人員和醫療機構的積極性,保證治療,合理開支,根據省政府黑政發〔1987〕52號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1988-01-19
  • 實施日期:1988-01-19
  • 頒布部門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失效日期:2002-1-25
齊齊哈爾市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1988年1月19日齊政發〔1988〕5號)
第一條為加強公費醫療管理,調動享受公費醫療單位、人員和醫療機構的積極性,保證治療,合理開支,根據省政府黑政發〔1987〕52號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享受公費醫療的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對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實行醫療經費全額包乾、結餘留用、超支不補、適當同個人掛鈎的辦法。
第四條醫療經費按各單位現有編制人數和一九八七年末實有離、退休人數每人每年平均八十五元標準,包到享受公費醫療單位。
第五條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對享受公費醫療人員按下列三個享受標準掌握使用醫療經費:
(一)三十五周歲以下的,每人每年四十五元;
(二)三十六周歲至五十周歲的,每人每年六十元;
(三)五十一周歲以上的,每人每年七十五元。
第六條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報銷醫療費在不超過本人享受標準內憑據報銷,超出本人享受標準部分,除按下列標準由個人負擔外,其餘部分由單位報銷。
(一)三十五周歲以下的,個人負擔20%;
(二)三十六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個人負擔10%;
(三)五十一周歲以上的,個人負擔5%。
第七條享受公費醫療人員由於患急、重病,個人負擔醫療費造成生活困難的,經單位公費醫療小組討論、領導批准,可用公費醫療經費結餘或職工福利費予以補助。
患有癌症和烈性、急性、傳染病及醫院證明確屬需要搶救的患者,醫療費超支較多,單位職工福利費報銷確有困難的,由單位申請,經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審核後,酌情解決。
因管理不善造成醫療費超支的,由單位自行負擔。
第八條享受公費醫療人員,按標準享受的醫療費如有結餘,可按其結餘額的70%由單位獎勵給本人。
第九條對現職的工資套改前的行政十四級以上幹部、副市級以上幹部、老紅軍、離休後享受副縣級以上待遇的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高級知識分子,不實行醫療經費同個人掛鈎辦法,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實報實銷。
第十條享受公費醫療單位,應以市第一醫療、第二醫療、中醫院為基點,實行就近就醫。
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報銷醫療費,除因患急重病、公出在外患病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外,必須持指定醫院的門診、住院、療養費報銷收據及公費醫療處方。對沒有公費醫療處方,未經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到非指定醫院醫療、自行外購藥品(包括自費藥、貴重藥),擅自去外地就醫、住院、療養的,所需醫療費一律不予報銷。
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由本單位領導和工會、共青團組成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公費醫療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人建帳,嚴格執行醫療費報銷規定。各級領導和公費醫療管理人員,要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權搞特殊化。
第十一條各醫院要由院長或一名副院長負責,指定專人,設立公費醫療辦公室,嚴格執行公費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填寫公費醫療“雙聯處方”,並按用藥標準,嚴格掌握。對違反用藥原則,開大處方、花處方、以患者名義開自己所需藥品及開營養藥、自費藥、貴重藥的,除按違紀額10%罰款、扣發當月獎金外,還要將違反規定的醫療費如數從醫院的公費醫療包乾指標中扣回。
醫院對患疑難重症的,要及時組織醫生會診,如確認本醫院無條件確診、治療,經科主任同意、主管院長批准後,應提出轉有關醫院治療的建議。醫院沒有設立治療專科疾病的(如傳染病等),可提出轉專科醫院治療的意見。
第十二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好、管理定額低的單位與個人,由市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公費醫療的開支範圍,外購藥品報銷,自費藥品範圍,貴重藥品管理,去外地就醫、療養,因公負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均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有關中省直單位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和大專院校教職員工,醫療經費按每人每年平均八十五元標準,學生按三十元標準包到單位,結餘留用,超支不補。
第十五條享受公費醫療單位,要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本單位公費醫療執行情況、管理情況、存在的問題,用書面材料分別報送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對逾期不報的單位,停撥其公費醫療經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施行。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齊政辦發〔1983〕37號檔案公布的《齊齊哈爾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意見》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註:本法規2002-1-25已經被id83033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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