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基本制度、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市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並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承擔推進建設生態強市有關工作。
(二)負責重大及較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及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及較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對重大及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查市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較大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落實國家、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目標、規劃和政策。
(十一)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貫徹執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根據授權對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情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以及落實生態環境質量責任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承擔嫩江水系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物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鶴城。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政務和事務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應急、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綜合科。
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
(三)法規與生態環保督察科。
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並貫徹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審核和聽證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四)人事科。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保護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起草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較大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生態環境科。
承擔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市)、區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大氣環境與應對氣候變化科。
承擔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對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市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八)土壤生態環境科。
承擔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九)輻射安全與固廢監管科。
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和規範,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承擔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環境管理及基金補貼審核工作。
(十)行政審批科(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
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含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含輻射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排污許可證核發、廢棄鑽井液集中處理排放場所選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者閒置許可、許可權內入河排污口設定許可等審批工作。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非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一)生態環境監測科。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狀況公報並發布環境信息,承擔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嫩江水系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接受松遼水系辦的業務指導,負責掌握流域內跨省(自治區)的污染源和污染狀況,制訂污染防治計畫,配合當地環保部門督促檢查沿岸工礦企事業單位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所在地新、改、擴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審查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嫩江水系污染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機關黨組織。
承擔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李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