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文明、整潔、優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試行)》和《城市容貌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7]49號
- 發布日期:1987-10-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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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1987年10月20日齊政發〔1987〕4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文明、整潔、優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試行)》和《城市容貌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城區(包括近郊),原則上適用於各縣鎮。
第二章 清掃與保潔
第三條城區道路、廣場、單位及居民庭院等,都要及時清掃,經常保潔。道路、廣場要做到要做到“四無”(無垃圾、無糞便、無碎磚瓦、無果皮和紙屑)、“四淨”(車行道淨、人行道淨、路牙子淨、雨水口淨)、“三根清”(樹根清、電柱根清、牆根清)。
第四條清掃、保潔的責任劃分。市中心城區(指龍沙區、建華區、鐵鋒區)部分主幹道及廣場,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專業隊伍清掃保潔;其餘道路和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管理站清掃保潔,並負責將垃圾清運到垃圾堆放點或倒入垃圾箱內。富拉爾基、昂昂溪、碾子山、梅里斯城區清掃保潔,由各區組織專業隊伍和民辦保潔人員,分工負責。
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的責任段,由本單位清掃保潔。執行環境衛生包乾制的單位,負責本區域內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而所清掏。公園、風景區、汽車電車站(場)、腳踏車存放處、影劇院門前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統一定點的集貿市場及門前,由收取衛生費的部門負責清掃保潔。
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的責任段,由本單位清掃保潔。執行環境衛生包乾制的單位,負責本區域內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而所清掏。公園、風景區、汽車電車站(場)、腳踏車存放處、影劇院門前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統一定點的集貿市場及門前,由收取衛生費的部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五條各單位都要建立、健全清掃保潔責任制,做到環境衛生經常化、制度化。公民要自覺遵守公共衛生秩序,不準隨地吐痰,亂倒垃圾、糞便,亂扔果皮、紙屑和亂倒污水。
嚴禁散養禽畜。客運車輛必須設定廢票箱,不得沿街拋撒廢棄物。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包括清運垃圾車),要有防護措施,不得沿途漏灑。畜力車進入城區必須佩帶糞兜和清掃工具,如遺撒糞便和草料要負責清掃乾淨。
嚴禁散養禽畜。客運車輛必須設定廢票箱,不得沿街拋撒廢棄物。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包括清運垃圾車),要有防護措施,不得沿途漏灑。畜力車進入城區必須佩帶糞兜和清掃工具,如遺撒糞便和草料要負責清掃乾淨。
第六條街道兩側的商亭、攤床、流動貨車等營業單位和經營者,要保持營業場地周圍的清潔衛生,所產生的廢棄物必須盛裝在自備的容器內,不得隨地亂倒、亂扔。
第七條每周星期六為全市環境衛生清掃日。
第三章 垃圾的收運、堆放
第八條城區住平房的居民生活垃圾要有容器盛裝,並按規定時間倒入收運的垃圾車內或就近倒入垃圾箱內,不得遺撒在垃圾箱周圍。住樓房的居民生活垃圾要倒在垃圾道內,垃圾道口要封閉,垃圾要日產日清。
第九條各工廠、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大專院校和駐軍單位的生活垃圾,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清運到指定的垃圾傾倒場,不得亂堆亂放。無運輸能力的單位,可委託垃圾清運專業隊伍代運,按噸公里成本交費。
第十條建設工程要在批准的範圍內施工,要有防護設施。施工現場要保持整潔,基建垃圾、殘土要在工程竣工後的一周內清運乾淨。
第十一條城區清運,一般由街道清掃隊將垃圾清運到在市區設立的垃圾堆放點或倒入垃圾箱內,由專業運輸車輛集中清運到垃圾傾倒場。在城市邊緣地區,有條件做垃圾傾倒場的地方(如磚瓦廠廢棄取土坑、築堤取土後的的坑塘等),可以傾倒垃圾。
第十二條城區內的垃圾堆放點,由市區有關部門統一規劃,並要設有明顯標誌和防護設施。負責清運的專業隊伍要及時清運,不得積存。
第十三條垃圾箱周圍要保持清潔。清運時間要相對固定。叉車裝運後,由垃圾箱管理人員將垃圾箱周圍清掃乾淨。
第十四條主幹道兩側的垃圾清掃、清運作業要避開職工上、下班尖峰時間,商業區的清掃、清運要避開營業尖峰時間。
第十五條各醫療衛生單位用後的敷料、污物要做焚燒處理,不準直接倒入在市區設立的垃圾堆放點或垃圾箱內。
第十六條屠宰場、生物製品單位產生的垃圾、廢棄物要採取封閉措施,單獨存放,自行消毒處理。各種動物的屍體必須深埋、高溫或火化處理,不準任意遺棄。
第四章 廁所的維護、清掏
第十七條公共廁所的日常管理維修、清掃保潔由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管理站負責。使用公共廁所時,要注意保潔。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損壞和拆除公共廁所。必須拆除時,須經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並要先建後拆,不得影響居民正常使用。新建樓房區拆除原有公共廁所,必須建設相應數量的水洗式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各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都要自建廁所。確實無條件建設的,可以使用居民公共廁所,但必須向所在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繳納居民公共廁所改造建設費和清掃清掏費。
經批准的定點集貿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建公共廁所,並負責清掃保潔。如使用附近公共廁所,要繳納費用。
經批准的定點集貿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建公共廁所,並負責清掃保潔。如使用附近公共廁所,要繳納費用。
第二十條城市規則管理部門要把廁所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新建樓區要規劃建設水洗式公共廁所,並做到與其它工程同步建設。
第二十一條城區居民公共廁所,由各區專業隊或組織農村進城車輛進行掏運。各單位和實行環境衛生包乾制的家屬居住區的廁所,由本單位自行掏運;無力掏運的,由各區專業隊代運,按規定收費。
第二十二條生活污水不得濫潑亂倒,提倡自己動手修建封閉式窖井;確無條件修建的,冬季也可在指定地點修冰圈,污冰要及時清運到垃圾堆放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往廁所、垃圾箱或垃圾堆放點中傾倒污水。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要把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合理安排使用場地。
第二十四條城區內設定的果皮箱、垃圾箱,要保持完好清潔,不得隨意移位,任何人不得損壞。
第二十五條清運垃圾及糞便的專用設備,如叉車、垃圾運輸車、灑水車、罐車等要專車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垃圾堆放點或損壞垃圾堆放點的防護設施。
第六章 衛生費的繳納
第二十七條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和有償服務的原則,對城市居民(包括菜農)及單位要收取環境衛生費。收費標準按市政府統一制發的環境衛生收費標準執行(收費標準見附表一)。
第二十八條收費範圍和方法:
(一)居民住戶(包括菜農),按戶按月繳納衛生費。
(二)定點經營的個體戶,按從業人員按月繳納衛生費。
(三)流動攤床,按經營性質按天繳納衛生費。
(四)單位或個人經營性飼養的牛、馬、驢、雞、鴨、鵝等,按頭(只)按月繳納衛生費。
(五)市場內商販,按經營貨位按月繳納衛生費。
(六)企業、事業單位,按職工人數按月繳納衛生費,在生產成本中列支(環境衛生包乾單位除外,但不包括其所屬集體企業、事業單位)。
(七)駐齊各單位(包括各類幹部學校)按年平均人數按人按月繳納衛生費。大學、中專按教職員工人數繳納衛生費。
(一)居民住戶(包括菜農),按戶按月繳納衛生費。
(二)定點經營的個體戶,按從業人員按月繳納衛生費。
(三)流動攤床,按經營性質按天繳納衛生費。
(四)單位或個人經營性飼養的牛、馬、驢、雞、鴨、鵝等,按頭(只)按月繳納衛生費。
(五)市場內商販,按經營貨位按月繳納衛生費。
(六)企業、事業單位,按職工人數按月繳納衛生費,在生產成本中列支(環境衛生包乾單位除外,但不包括其所屬集體企業、事業單位)。
(七)駐齊各單位(包括各類幹部學校)按年平均人數按人按月繳納衛生費。大學、中專按教職員工人數繳納衛生費。
第二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費,除道路兩側的活動攤床由負責清掃道路的部門收取外,其餘統由所在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收取。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費收款憑證,由市財政部門和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共同印製,使用時必須加蓋公章和個人名章,否則無效。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衛生費的收取可通過銀行劃撥。所收款項上繳各區財政局,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各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安排計畫,經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審核後由財政局監督使用。
第七章 管理與獎罰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全市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有維護、改善環境衛生、執行本細則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各級政府管理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職能機構。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市環境衛生工作的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各區、各系統、各單位貫徹執行有關環境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本細則;組織環境衛生工作的檢查評比,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協調各方面關係。各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受區政府和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雙重領導,以區政府為主。其職責是:負責檢查、監督本區範圍內各單位的環境衛生工作;制定本區環境衛生工作的年度計畫,統籌安排使用本區環境衛生費;檢查、指導各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管理站的工作。各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管理站在業務上受街道辦事處和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雙重領導,以街道辦事處為主,負責組織清掃保潔隊伍進行工作,按標準收繳城市環境衛生費。
第三十三條市、區環境衛生監察人員,要按照分工,各負其責,認真執法。對妨礙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執行公務,阻撓、謾罵、毆打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和清潔工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區街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衛生專業隊伍的管理,加強對各種專業車輛、機械設備和其它設施管理;制定和完善環境衛生包乾責任制和工作標準;經常開展環境衛生評比活動,獎優罰劣。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經濟或行政處罰(罰款標準見附表二)。
(一)亂扔紙屑、果皮(核)、冰棍桿(紙)等雜物和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倒生活垃圾、污水、污物;
(三)在影響公共衛生的地段隨意晾曬糞便、雜物、柴草等不潔物;
(四)影響環境衛生的營業攤床網點;
(五)亂堆亂放腐爛食品;
(六)車輛運輸不潔物品遺撒到街道又未及時清掃、沖洗乾淨;
(七)畜力車不佩帶糞兜和烘兜不合格;
(八)隨意傾倒修建工程殘土、廢渣、余泥、廢料;
(九)不按規定及時清運工程所余污泥、殘土、廢料和在施工現場外堆放物資、材料、攪拌灰漿;
(十)損壞、盜竊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往廁所內亂倒污水、垃圾、殘土、廢料、禽畜屍體等雜物;
(十二)擅自移動垃圾設施,擠占垃圾堆放點;
(十三)街道清掃、垃圾清運、廁所清掏沒有達到標準;
(十四)損壞公共廁所;
(十五)不履行審批手續,擅自拆扒、擠占公共廁所;
(十六)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進行非環境衛生工作的經營性作業。
(一)亂扔紙屑、果皮(核)、冰棍桿(紙)等雜物和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倒生活垃圾、污水、污物;
(三)在影響公共衛生的地段隨意晾曬糞便、雜物、柴草等不潔物;
(四)影響環境衛生的營業攤床網點;
(五)亂堆亂放腐爛食品;
(六)車輛運輸不潔物品遺撒到街道又未及時清掃、沖洗乾淨;
(七)畜力車不佩帶糞兜和烘兜不合格;
(八)隨意傾倒修建工程殘土、廢渣、余泥、廢料;
(九)不按規定及時清運工程所余污泥、殘土、廢料和在施工現場外堆放物資、材料、攪拌灰漿;
(十)損壞、盜竊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往廁所內亂倒污水、垃圾、殘土、廢料、禽畜屍體等雜物;
(十二)擅自移動垃圾設施,擠占垃圾堆放點;
(十三)街道清掃、垃圾清運、廁所清掏沒有達到標準;
(十四)損壞公共廁所;
(十五)不履行審批手續,擅自拆扒、擠占公共廁所;
(十六)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進行非環境衛生工作的經營性作業。
第三十六條對拒交城市環境衛生費的居民住戶,由街道辦事處環境衛生管理站通知其所在單位從工資中扣繳;對拒交的單位,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繳納。對不按時繳納城市環境衛生費的單位和個人,按拖延日期罰款。對超過一個月的罰應交額的一倍,超過二個月的罰應交額的二倍,以此類推。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佩帶統一標誌,出示證件。罰款必須開具加蓋公章及個人名章的統一印製的收據。否則,被罰者可以拒付。對拒不接受罰款的單位,可委託銀行劃撥。
對違反本細則,玩忽職守和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細則,玩忽職守和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齊齊哈爾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齊政發〔1982〕116號檔案公布的《齊齊哈爾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經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同時廢止。
原齊政發〔1982〕116號檔案公布的《齊齊哈爾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經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細則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