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富拉爾基油田開發管理若干事宜規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富拉爾基油田開發管理若干事宜規定》是1989年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富拉爾基油田開發管理若干事宜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qihar City on Certai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Fularki Oilfield
  • 分類: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1-20
【生效日期】1989-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富拉爾基油田開發管理若干事宜規定
(1989年11月20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為切實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富拉爾基油田的石油資源,現對富拉爾基油田開發管理方面的若干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經國家計委批准,富拉爾基油田(以下簡稱油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發建設;原油的生產銷售納入市統一計畫。
二、富拉爾基油田開發建設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油田管理並依據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具體組織勘探、鑽井、採油作業的實體性企業公司。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進入油田進行開採活動;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進入油田進行勘探。
四、油田開發建設要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在油田規劃區域內的非油田建設項目須經城鄉規劃部門與油田開發部門協商並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
五、油田占用土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徵用。
六、因油田開發建設需要動遷的地上建築和地下構造物,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被動遷者不得藉故刁難和拒絕搬遷。
七、未經專業主管部門和油田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拉亂接油田生產建設用水、電管(線)。
八、井口、井架、覘標、物資材料等油田野外作業設備均屬國家財產。油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和油田管理部門要堅持經常地對當地人民民眾進行愛護國家財產的宣傳教育,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國家財產的安全。未經有關部門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拆卸油田野外作業設備。對切割、哄搶、盜賣上述設備者,要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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