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現將加強犬類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6日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齊政規〔2019〕3號
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具有經銷生物製品(疫苗)資質的寵物醫院等部門為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同時領取犬只免疫證,未經免疫的犬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
二、無論重點限養區(龍沙區、建華區、鐵鋒區、富拉爾基區)和一般限養區(梅里斯區、昂昂溪區、碾子山區、克山縣、克東縣、拜泉縣、依安縣、富裕縣、甘南縣、泰來縣、龍江縣、訥河市),居住樓房的居民只允許飼養小型觀賞犬,嚴禁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三、養犬的居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出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游泳場、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掛免疫牌、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乘坐電梯出入戶時應當懷抱。小型觀賞犬出戶時間為每日18時至次日6時。
(四)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給予處罰。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7月5日發布的《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通告》(齊政發〔2016〕23號)同時廢止。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要求,為加強犬的管理,組織起草完成《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特制定本管理通告。
二、起草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結合我市犬類管理工作實際,起草本《通告》。涉及權利義務的內容主要有:
第一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具有經銷生物製品(疫苗)資質的寵物醫院等部門為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同時領取犬只免疫證,未經免疫的犬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七十三條一款及《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條;
第二條無論重點限養區(龍沙區、建華區、鐵鋒區、富拉爾基區)和一般限養區(梅里斯區、昂昂溪區、碾子山區、克山縣、克東縣、拜泉縣、依安縣、富裕縣、甘南縣、泰來縣、龍江縣、訥河市),居住樓房的居民只允許飼養小型觀賞犬,嚴禁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規定依據《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八條;
第三條養犬的居民須遵守事項的規定依據《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二條;
第四條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五條及《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八條;
三、起草經過
2019年2月28日開始起草《通告》,同時與市法制辦進行對接,於3月8日通過市政府法制辦審核。
四、主要內容
《通告》分五個部分,分別是實行犬只免疫、飼養犬只標準、養犬人須遵守的事項、違法行政處罰措施、公告。重點內容簡述如下:
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具有經銷生物製品(疫苗)資質的寵物醫院等部門為犬只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同時領取犬只免疫證,未經免疫的犬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
二、無論重點限養區(龍沙區、建華區、鐵鋒區、富拉爾基區)和一般限養區(梅里斯區、昂昂溪區、碾子山區、克山縣、克東縣、拜泉縣、依安縣、富裕縣、甘南縣、泰來縣、龍江縣、訥河市),居住樓房的居民只允許飼養小型觀賞犬,嚴禁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三、養犬的居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出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游泳場、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掛免疫牌、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乘坐電梯出入戶時,應當懷抱。小型觀賞犬出戶時間為每日18時至次日6時。
(四)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齊齊哈爾市限制養犬規定》給予處罰。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2016年7月5日發布的《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通告》(齊政發〔2016〕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