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葦塘管理保護蘆葦資源的通告,1985-06-15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5]65號
【發布日期】1985-06-15
【生效日期】1985-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5]65號
【發布日期】1985-06-15
【生效日期】1985-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葦塘管理保護蘆葦資源的通告
(齊政發〔1985〕65號)
根據《黑龍江省蘆葦資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為切實加強蘆葦管理,保護蘆葦資源,發展蘆葦生產,特通告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蘆葦資源管理部門,要廣泛宣傳搞好葦塘管理,保護國家資源,發展蘆葦生產的重大意義。市郊區葦塘仍按市人民政府齊政發〔1981〕126號檔案規定劃定塘段,由使用單位負責管護。零星葦塘由鄉人民政府負責管護。各縣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搞好葦塘管理工作。
二、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毀葦種田和私自進塘內捕魚;嚴禁在葦塘涵洞、閘門、橋孔處攔水捕魚;嚴禁在葦塘狩獵、放牧和毀壞塘內設施。
三、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割打青葦或在蘆葦生長期進塘割打燒柴及從事有害蘆葦生產的活動。嚴禁在葦塘內吸菸、弄火取暖,確保葦塘安全。
四、凡有蘆葦資源的,當地人民政府要加強蘆葦資源的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蘆葦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對保護蘆葦資源有顯著成績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按照《黑龍江省蘆葦資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要從嚴懲處。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