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加強河道和堤防管理,確保城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工農業生產順利進行於1986年8月27日發布的一則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86-08-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6]43號
【發布日期】1986-08-27
【生效日期】1986-08-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
(1986年8月27日齊政發〔1986〕43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加強河道和堤防管理,確保城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工農業生產順利進行,特通告如下:
一、為保證防洪堤壩的抗洪能力,在壩面泥濘期,除公安、救護、消防、防汛車輛可以行駛外,其它車輛禁止通行。
二、為保證行洪需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修建工程或堵截、開挖河道,改變原有流勢;不得在河道行洪斷面內植造阻水林木、傾倒灰渣、垃圾,濫采亂挖砂石或取土。如需要在江河河道內修築工程挖河改道,必須經河道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河道內已有的阻水工程,不得繼續擴建,並由設障單位作出清障方案,市、縣防汛指揮部監督限期清除。
三、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內、背水面五十米內範圍為護堤地,由江堤管理部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在護堤地內從事開荒種地、放牧、采砂取土、開順堤渠、修建房屋等。
四、保護堤防、涵閘、護岸等水利工程設施。禁止在堤身挖掘草皮,濫扒道口,堆放貨物,取土挖洞和從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除防汛搶險船隻外,任何船隻不得在非指定港口、碼頭停泊或裝卸貨物。對破壞堤防工程和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堤防管理部門和護堤人員有權制止。對造成嚴重後果者,要嚴肅處理。
五、嚴禁濫砍盜伐護堤林木和護岸林木。違者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者要依法懲處。
水利、城建、交警、公安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嚴加管理。全市廣大人民民眾要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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