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熱費收繳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熱費收繳暫行辦法》在1999.11.18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熱費收繳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18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經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及時收繳熱費,確保採暖期供熱,滿足全市人民生產、生活需要,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中心城區內供熱經營單位和用戶及與供熱有關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四個區。
第三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熱費收繳情況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供熱單位應強化經營管理,核定分項成本指標,降低運行成本。採暖期間,供熱單位應全面推行供熱承諾制,提高服務水平,確保供熱質量。
第五條 加強供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鍋爐房與供熱管網,交給有資質的供熱單位統一管護;室內供熱設施,由房產管理部門、產權單位負責,每年用熱前進行檢修和定期清洗,確保正常供熱。
第六條 自行供熱單位應對其供熱範圍內的居民用戶供熱負責,按照省、市規定,加強內部管理,確保供熱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自1999年度採暖期起,凡居住集中供熱住宅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的熱費(含離退休職工),由職工個人承擔20%,其所在單位承擔80%。
(一)財政全額撥款單位職工個人承擔的熱費部分,每年由供熱單位提供明細,由其所在單位自5月起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向供熱單位交納,年底結清。由單位承擔的80%熱費部分,每年7月1日前由財政部門一次性直接足額撥付給供熱單位。
(二)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個人承擔的熱費部分,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連同單位承擔職工熱費部分,自每年5月1日起向供熱單位交納,7月底前交納30%,10月15日前再交納40%,其餘部分年底前結清。
(三)住房超面積部分的熱費全部由個人承付。
第八條 企業職工的熱費,職工個人和單位承擔的比例,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由企業自定。職工的熱費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向供熱單位繳納(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1999年度以後(含1999年)的熱費,也可由企業職工墊付,憑收據由其所在單位報銷。
企業職工熱費的交納時間,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第九條 老紅軍本人住宅的熱費,由市財政承擔。
人均月收入在65元以下且本人與家庭其他成員均無正式工作單位的獨立戶主的特困殘疾人家庭的熱費,分別由市財政、特困殘疾人家庭所在地供熱單位及特困殘疾人家庭各承擔1/3。其中,由市財政承擔的熱費部分,每年7月1日前由市財政局撥給市殘聯,由市殘聯會同特困殘疾人家庭所在地的供熱單位共同落實。
第十條 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屬個體私營業戶、自由職業者的,其熱費全部由承租人或產權人承擔。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進戶前,開發建設單位應向供熱單位預交該住宅當期50%的熱費,採暖期過後由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結算,多退少補。採暖期內新進戶的熱費自進戶當月起計算交納(每月熱費的交納標準由市物價、財政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以房屋抵交熱費的,其房屋價格按成本價格計算。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組)協助供熱單位收繳轄區內無工作單位或其他零散居民用戶的熱費,供熱單位應支付3%的代理費。
第十三條 凡用熱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按時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不得拖延和欠繳。逾期未交納熱費或沒有達到規定交納比例的,供熱單位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熱費總額1‰的滯納金。對拒不交納熱費的單位和個人,供熱單位可按規定程式審批後對其實行緩供熱、限熱或停止供熱;也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熱費收繳應受人民民眾監督,應邀請民眾和人大代表定期檢查。供熱單位應嚴把進煤質量關,嚴禁以次充好及盜賣。
供熱單位收費工作人員到居民用戶收繳熱費時應出示有效工作證件,講文明,有禮貌,執行有關政策,依法收費。應繳納熱費的熱用戶應予配合,不得妨礙正常收費工作。
第十五條 採暖期內,供熱單位應保證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晝夜不低於16℃;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熱契約中約定。用戶室內溫度晝夜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用戶有權要求供熱單位或房產管理、產權單位採取措施達到規定溫度或向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申告。
第十六條 因供熱單位或房產管理單位原因,未按規定期限供熱或擅自停熱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按減少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加倍罰款,並對責任人處以本人基本工資3個月以下罰款;連續三日或累計十日以上供熱達不到規定溫度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至3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本人基本工資3個月以下罰款,並按所欠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加倍退還用戶的熱費。
第十七條 嚴禁拖欠熱費的企事業單位發放獎金,購買住房和小汽車。違者由監察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為確保城市供熱穩定發展,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不斷深化供熱體制改革,研究設立城市供熱保障基金,逐步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熱費收繳體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11月18日起施行。1997年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熱費收繳辦法》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與本辦法不相一致的規定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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