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山中學學生委員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鼓山中學學生委員會章程
鼓山中學學生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鼓山中學學生委員會是鼓山中學全體學生的學生組織,簡稱鼓山中學學生會。在鼓山中學範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學生會)
第二條 學生會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學校團委指導幫助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學生會在現階段的基本任務是:
1、堅持以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人才為根本任務,團結和引導全校學生,以學習為中心,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2、溝通學校黨團組織、校各級部門與學生之間的聯繫,促進學生之間、學生和教職工之間的團結,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在維護學校和廣大學生利益的前提下,表達和維護部分學生的正當利益;
3、協助學校黨團組織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人文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同學在實踐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水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4、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配合學校中心工作,以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服務為方針,廣泛開展各種生活活潑、健康有益的校園活動,為學生的成長成才服務。
5、加強同兄弟學校和社會各界的聯繫與交往,達到提高學生思想覺悟,陶冶道德情操,廣闊知識視野之目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是鼓山中學學生,承認學生會章程的,均是學生會會員。
會員因畢業、轉學等原因,不再擁有鼓山中學正式學籍的,則自動取消其學生會會員資格。
第五條 學生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在學生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學生會工作有批評、建議、諮詢和監督的權利;
3、有參加學生會主辦或與學生會聯合舉辦的各項活動,並利用學生會提供的一切條件和公共設備的權利;
4、有向學生會反映,或通過學生會向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學習、生活、工作等方面問題和改進措施的權利;
5、對學生會的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擁有意見保留權,但須及時聲明並向學生會提出意見。
任何一級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剝奪會員以上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有遵守學生會章程,執行學生會決議的義務;
2、有積極參加學生會主辦或與學生會聯合舉辦的各項活動的義務;
3、有維護學生會利益和名譽,為學生會服務的義務;
4、有自覺遵守《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執行學校黨團組織的決定和學生會的決議的義務;
5、有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學校的安定和團結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制度及機構
第七條 學生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 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生會學代會。(以下簡稱學生會學代會)
學生會學代會每半年至三年舉行一次,由學生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舉行。
學生會學代會的學生代表由各班級自行選舉一至二人。學生代表任期一年。
第九條 學生會學代會有以下職權:
1、審查和批准學生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3、修改學生會章程;
4、選舉產生學生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5、監督學生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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